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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海内知己 于 2017-5-2 10:45 编辑
2015年版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于剖宫产术的预防用药的规定并没有象卫生部2009年38号文那样,明确要求“断脐”或“挟脐”后给药(指首剂)"(四)给药方案 1.给药方法:给药途径大部分为静脉输注,仅有少数为口服给药。静脉输注应在皮肤、黏膜切开前0.5~1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给药,在输注完毕后开始手术,保证手术部位暴露时局部组织中抗菌药物已达到足以杀灭手术过程中沾染细菌的药物浓度。万古霉素或氟喹诺酮类等由于需输注较长时间,应在手术前1~2小时开始给药。”(注:指导原则的原文)
虽然如此,但我认为并不意味着对剖宫产术的预防用药(首剂)全都可“一刀切”地于切皮前给药,而应视所用具体药物的安全情况来决定其给药的具体时机是切皮前或断脐后。如对于常规的头孢类或青霉素类等安全性较高的品种,(首剂)可于切皮前给药,而对于硝基咪唑类(甲硝唑等)、氨基糖苷类(庆大等)及克林霉素等对新生儿安全隐患较高的药物,则(首剂)似仍于断脐后给药为妥,且用药期间应停止哺乳,至少停药48小时后才可恢复哺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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