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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卫生标准
4.1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
4.1.1细菌菌落总数
允许检出值见表1.
表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 范 围 标准 空气 物体表面 医护人员手cfu/m3 cfu/cm2 cfu/cm2
I类Ⅱ类Ⅲ类Ⅳ类 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普通手术室、产房、婴儿室、早产儿室、普通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无菌区、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 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传染病科及病房 ≤10 ≤5 ≤5 ≤200 ≤5 ≤5 ≤500 ≤10 ≤10 ― ≤15 ≤15
4.1.2致病性微生物
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致病性微生物。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母婴同室、早产儿室、婴儿室、新生儿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上,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4.2 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4.2.1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4.2.2接触粘膜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g或100cm2 ;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2.3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0cfu/g或100cm2 ;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 使用中消毒剂与无菌器械保存液卫生标准
4.3.1使用中消毒剂
细菌菌落总数应≤100cfu/mL;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2无菌器械保存液
必须无菌。
4.4 污物处理卫生标准
污染物品无论是回收再使用的物品,或是废弃的物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4.5 污水排放标准
按GB J48(试行)执行。
5检查方法
5.1 采样及检查方法
按附录A执行。
6有关规定
6.1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必须执行本标准,并应指定专门科室〈部门)负责具体贯彻实 。
6.2 各级卫生监督、卫生防疫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监督、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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