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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紫言

玻璃安瓿,青霉素小瓶(圆口安瓿),到底是医疗废物还是普通废物?如何存放和处理?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11-12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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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2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茶语 的帖子

药物性废物一般是指大量的、过期的、污染的药品。用过的药瓶里药物所剩无几,不算!这一点我专门请教过北京有关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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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3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无极紫晶 的帖子

是的,赞同!药物性废物主要是过期的药物。过期毒麻限药物——要交给公安部门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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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3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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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3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沧海一粟 的帖子

本人认为应该是这样处理。非常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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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使用后的青霉素瓶是损伤性废物吗?

根据国家2005年(292)号文件应不按医疗废物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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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 yzz 的帖子

能把文件的名称写一下吗?我可以拿出来让卫生监督所人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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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1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里青霉素瓶按照损伤性医疗废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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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1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实事求是一点比较好,把那些又厚又硬难以破碎的小安瓿送去烧掉会有多大好处?又真正能够避免了多少危险?为了避免数万元的损失,而花费数十万元的代价去防护(打个比方),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所谓物极必反,环保局应该从环保角度好好查一查,如果不该烧的送去烧了,也是应该处罚的。

[ 本帖最后由 逍遥小鱼儿 于 2007-11-21 22: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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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红梅伊人 的帖子

现将我国的有关文件转发给大家,相信大家看了后就知道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 本帖最后由 苏州 于 2007-11-26 19: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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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红梅伊人 的帖子

我们区卫监所培训时,明确说明无破损且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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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属于生活垃圾处理,也可以属于医疗垃圾处理,我们医院是作生活垃圾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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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绿谷斑竹的意见。但临床上确实很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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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

苏州,我在卫生部网站上怎么找不到这个文件,麻烦告诉以下具体的网址,不胜感谢!拜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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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2 琪纹 的帖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卫办医函〔2004〕338号文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是答复“江苏省卫生厅”向卫生部提出的《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处理问题的一个复函,卫办医函〔2004〕338号文是由我们苏州市卫生局转发下来的一个
卫生厅文件(卫生部文件)
,自己没有在网上查过,相信是在网上是能够查到。(复函日期为:二00四年八月四日)

[ 本帖最后由 苏州 于 2007-11-26 19: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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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afihu 于 2007-11-12 22:52 发表

当心分开时的“职业暴露”哦。


做好标准预防嘛;P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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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红梅伊人 的帖子

国家2005年(292)号文件名称为《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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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7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应该将是否被污染定为是否是医疗废物的标准.医疗废物定义中有直接或间接损害,安瓿容易造成扎刺伤,属于损伤性废物应该无异议,有些废物可能是间接损害,有些废物虽然在医疗机构内由于医护人员的各种防护等,不造成损害,但流失社会或在出医疗机构后可能造成危害.
由于我们这里利器盒较小,不能满足临床一线工作需要,我们现在部分医院采用双层袋盛装方式收集.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感染性废物中第6条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那么如加药注射器,使用后虽然无污染,按照目录规定仍纳入感染性废物管理.所以我理解医疗废物不应该以是否被污染来划分医疗废物还是非医疗废物,也不仅仅以5种医疗废物的特征为依据,而是按照目录具备特征和/或属于目录划分组成中均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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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8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yzz 的帖子

;P ;P 同意Y老师观点,医疗废物管理几年折腾下来筋疲力尽,结果是事随人愿越来越规范,并且和卫生监督所也不打不成交.反正是努力沟通交流,谦虚学习整改.都奔月了,还怕医院管不好医疗垃圾.:D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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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8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yzz 的帖子

全部放入利器盒,太浪费了,我们是放入双层黄色废物袋内的,这样既节约又符合消毒隔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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