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楼主: 紫言

玻璃安瓿,青霉素小瓶(圆口安瓿),到底是医疗废物还是普通废物?如何存放和处理?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6-4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949494949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6-4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有人收,不做医疗废物处理,认为可以与其他垃圾一起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6-4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青霉素小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可以直接投放如生活垃圾桶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6-4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化疗药物小瓶处置

请问化疗药物小瓶放置一段时间超过药物半衰期后和青梅素小瓶一起处置可以吗?我院II级锅炉熔点达900度玻璃按剖都难烧透,残留化疗药物焚烧对空气也会污染吧?浸泡对水源也有污染啊?到底怎样处置最合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6-5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还真是个问题.我们医院是超过药物半衰期后由市环保处理.与青霉素小瓶一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6-9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aozi_523 于 2010-1-7 17:33 编辑

5# 冰雪梅


疑惑:“青霉素小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可以直接投放如生活垃圾桶内。”此规定出自哪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6-12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贴是一种享受,跟贴是一种美德,女性天生爱美,故而必跟哟:P!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6-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麻醉、精神类药品用后安瓿如何处理?

请问:各位老师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提到: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哪么用过的麻醉药品的安瓿如何处理?因为我们医院医废站认为装麻醉、精神药品的废物属相关废物,因此不收,请教各位老师如何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7-3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管制药品的安瓿不是需要与红处方一起去兑换么?
其他的就按相同类别的废物处理即可啊~
个人观点{:2_21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7-29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化疗药物废弃瓶或安瓿到底该怎么处理?

我院化疗药物用后的小瓶或安瓿现在是用黄色医疗废物袋包装后与感染性废物一起处理,可以吗?
我们也查过相关资料,没有很明确的条例规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7-29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密封再与感染性废物放一起处理。因化疗药物开启后可以在环境中伤害人体。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7-30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密封?怎么个密封法?除黄袋子包装外还要另外密封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7-30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将黄口袋用不干胶密封,上面注明内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14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用双层黄色塑料袋扎紧袋口,当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15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搞不懂了,我也很想知道1#老师提出的,哪肿瘤专科医院涉及病房和配液中心使用后的化疗药物瓶及安瓿的处理问题,请能给一个准确的执行标准,先谢谢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16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后的青霉素药瓶属于医疗废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09-9-23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9-23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1# 刘琪希


有破口的玻璃安瓿属损伤性废物,应使用利器盒收集。带橡皮盖的玻璃小瓶及盐水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可以按生活垃圾处理。:victory: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9-23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1# 刘琪希


无破损的小瓶不算医疗废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9-23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