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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xxxxx666666

[正式赛场] “利康杯”辩论赛之三:洗手液是否需要注明开启时间?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4-23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如果是快手消就应注明开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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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3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娜姆 发表于 2015-4-23 16:17
对方辩友:一间ICU有数个床和数个洗手池,那这个ICU为了防止洗手液过期就采取一间ICU数个洗手池共用一瓶 ...

尊敬的辩友,你怎么老是偷换概念呢,你刚才说的是“一个物品管理区会有数个洗手池”,现在怎又换成ICU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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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3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医护人员使用洗手液的频次也较多,一瓶洗手液打开后只要再有效期范围内完全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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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3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反方的观点比较多,我个人认为正方有些观点如:表明开启时间是为了观察洗手液的染菌量,这个观点非也,因为染菌量与使用过程中是否严格操作,周围环境等有关所以要研究染菌量必须规定在什么条件下使用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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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3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意义,不建议注明时间,只要不超过保质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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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3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ying992299 发表于 2015-4-23 16:03
手消应该是消毒液类,应该注明开启时间,大医院使用周期快,小医院使用周期长,有的可能要超过使用周期

朋友,看清楚,这里讨论的是洗手液,不是手消毒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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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3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包装一次性抗菌洗手液污染情况调查》按我国对抗菌洗剂的要求统计,此次抗菌洗手液合格率仅仅为 75.17% ,污染情况不容忽视。 3 株耐亚胺培南的铜绿假单孢菌检出样品均来自新生儿科洗手液,且药敏鉴定结果完全一致。 这为医院感染控制拉响了警笛,如果未能及时发现,后果不堪设想。医务人员使用被污染的洗手液洗手,在洗手过程中会造成手的再次污染,而医院感染通常是直接或间接借手传播, 这就给住院病人的安全带了极大的威胁,即便是优势菌,也会给抵抗力低下的老年患者、婴幼儿、手术、烧伤病人带来致命的感染,严重者可引起医院感染的流行或暴发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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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3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ying992299 发表于 2015-4-23 16:03
手消应该是消毒液类,应该注明开启时间,大医院使用周期快,小医院使用周期长,有的可能要超过使用周期

这里讲的洗手液是否需要书写开启时间,不是指手消,大家都知道手消需要书写开启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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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3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118楼老师,您所述”手消应该是消毒液类,应该注明开启时间,大医院使用周期快,小医院使用周期长,有的可能要超过使用周期“,跑题了,我们讨论的是洗手液,而不是“手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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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没必要注明开启时间,根据实际的使用情况,没有实际意义。就手消毒液来说,单纯从染菌量的需求来看也没有实际意义,我从经做过手消液的染菌量监测实验,使用后3个月、6个月的3M手消毒液染菌量未超过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的要求。但是手消液因为含有乙醇,所以从消毒的效果来看,需要规定使用日期。总之,一般洗手液没有必要注明开启使用时间,只要在有效期内使用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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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物品其实都有最佳使用期限的,比如汽车,没有明确的有效期,但有最佳使用年限(或里程)。虽然目前对洗手液没有相关的研究结果证明其最佳使用期限,但可推断,其使用期限和有效期应该不是一致的。因此,我认为是有必要标注开启时间,但前提是有依据!要在相关研究结果出来后再实施,否则没有多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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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洗手液不需要注明开启日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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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三刃木 于 2015-4-24 08:45 编辑
良龙马 发表于 2015-4-20 14:09
洗手液使用频率较高,一般不会超过有效期就用完了,故没必要注明日期。

用一般性的常识来替代规定,您认为合适吗?就像一般人都不会犯法,是不是就不要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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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玥 发表于 2015-4-20 13:05
请问正方辩友,洗手液为清洁剂,多酶洗液也为清洁剂,那么有几家医院在使用多酶洗液的时候书写开启时间,开 ...

反方辩友提的问题非常好,您说的是事实,但正是我们当前的普遍现象。怎么说呢?比如:很多药品只标注正常保存条件下的有效期限,并没有标注开启后能使用多久,开启后怎么保存。我认为这些都是我们要逐步规范的。您说的这些问题都是需要逐步规范的,要更好的保障医疗安全、患者安全、环境安全和医务人员安全,将这些事情做实是很有必要的。当然不可能简单地规定一个注明开启时间就算,必须配合实验结果进行规范,找出各种洗手液究竟在开启多久后会产生不良后果,搞清这个问题后,标注才有意义。目前来讲,标注没有实际意义,但并不代表永远不需要标注。我们辩论的目的并不是简单的输赢,更主要的是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您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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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刃木 发表于 2015-4-24 08:44
反方辩友提的问题非常好,您说的是事实,但正是我们当前的普遍现象。怎么说呢?比如:很多药品只标注正常 ...

请注意,早在2001版《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中就已经明确规定,开启使用的药物(针剂)有效期为2小时。怎么能够说没有标注开启后使用多久呢。在2013年下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中也提到抽出的药液超过2小时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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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洗手液没必要写开启日期。能起到清洁作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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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133楼老师:“用一般性的常识来替代规定,您认为合适吗?就像一般人都不会犯法,是不是就不要法律了?”,仔细理解,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洗手液需要标注开启日期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您所述的观点与我方的“洗手液不需要标注开启日期”的观点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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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物品开封后都应该有使用期限,标注开启时间也有督促使用促进手卫生依从性的意思,避免时间过长被污染,另外,还见过会当家的护士长把已经压不出来的洗手液加点水稀释后再继续使用,那有了开启日期应该可以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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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旦规定需注明开启日期,临床会问有效期多少天,有无相关文件,否则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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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方辩友提的问题非常好,您说的是事实,但正是我们当前的普遍现象。怎么说呢?比如:很多药品只标注正常保存条件下的有效期限,并没有标注开启后能使用多久,开启后怎么保存。我认为这些都是我们要逐步规范的。您说的这些问题都是需要逐步规范的,要更好的保障医疗安全、患者安全、环境安全和医务人员安全,将这些事情做实是很有必要的。当然不可能简单地规定一个注明开启时间就算,必须配合实验结果进行规范,找出各种洗手液究竟在开启多久后会产生不良后果,搞清这个问题后,标注才有意义。目前来讲,标注没有实际意义,但并不代表永远不需要标注。我们辩论的目的并不是简单的输赢,更主要的是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您觉得呢?"
      反正方辩友提出的观点:洗手液不属于消毒剂,只属于清洁剂。瓶装洗手液,在临床科室,短期内就可以用完,如果保存良好,看不到浑浊、沉淀、变色等现象,闻不到异味,本人认为不需要标注开启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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