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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樱木

强烈请求我们的定标专家解读《手消毒剂卫生要求》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8-13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有这个疑问,但医院没有这样执行,也不知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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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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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标准出了一个又一个,究竟能不能落实,没人管,或者说只有在检查时才管理一下,这样的标准有什么样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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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快速手消毒剂应在开启后30 d内使用;对人员少的科室,建议使用小包装的快速手消毒
剂,目前最小规格只有40ml.如果一个月还用不完应该去责问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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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的出发点应该是好的,科室如果一个月用不了一瓶的话,应该说在依从性和执行力上就有问题了?这样要求我个人觉得有利于我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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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标准在使用量大的科室应该不存在问题,在病人少的小科室就只能使用小包装了,这样费用会增加的,科室又会发一段时间的唠 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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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了,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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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各位专家的疑惑,也想说一下自己的看法。首先很欣赏对标准或权威的质疑精神!我想,一方面我们可以在执行方面想办法,比如换小包装,或者临到期,使用量小的部门的消毒剂调换到消耗量大的部门等等。同时可以设计规模大一点的实验进行验证,监测指标除了普通菌培养,要不要考虑兼性厌氧菌和厌氧菌呢?此外,有效成分监测、pH监测也是必要的。或者按《消毒技术规范》的相应整套方法进行验证,这样应该会更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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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shifang 发表于 2012-8-9 15:15
快速手消毒剂应在开启后30 d内使用;对人员少的科室,建议使用小包装的快速手消毒
剂,目前最小规格只有40 ...

一个月都没有使用完40ml的,只能说明手卫生依从性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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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对楼主敢于挑战规范的权威行为表示赞赏!因为我们一般看到规范都是遵照执行了,不过现在既然规范已经出来,不执行恐怕也不能,毕竟卫监所和专家都是按照规范要求检查的。其实个人觉得对手消毒剂制定开启后使用有效期的规定,对提高手依从性也是有帮助的,只是科室成本又要增加,那些护士长又该诉苦了......强烈建议生产消毒液的厂家能降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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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各位老师如何来证明易挥发的醇类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30天,不易挥发的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60天?我院使用的是喷式的手消毒剂,如何鉴别开瓶时间的,需要标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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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4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影子 发表于 2012-8-14 17:33
请教各位老师如何来证明易挥发的醇类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30天,不易挥发的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60 ...

目前这个帖子就是呼吁我们制定国标的专家给出合理的有效期限的解释的。但,至今没有见到一位国标的制定者,勇敢的站出来拿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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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的规范应是反复推敲的,而且综合了各级各层次的指标,只有执行,没有理由乱说,除非有大量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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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不错的资料,借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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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手消毒剂打开后的有效期,老师们真的是非常用心,我的想法是:
一、手消毒剂是消耗用品,打开后用一个月的可能性很小,即是有随着手卫生管理力度的加强,会逐步提高使用量,问题也随之解决。
二、手消毒剂打开后的有效期到底有多长时间,不访大家共同来做一个监测,做一项循证感控工作。
三、大家一致强调有效期,即使有规定,难道洗手的依从性就提高了吗,所以,建议还是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规章制度的落实上,落实到位了,这类困扰我们的小问题也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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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shifang 发表于 2012-8-9 15:13
快速手消毒剂使用时间及其消毒效果观察
王秋伟1,王建忠2
(1蠡县医院,河北保定071400;2河北大学附属医院 ...

不光是细菌量的监测吧,应该还有酒精等消毒剂的有效浓度吧。如果有这方面的文章的话说服力会更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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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5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樱木 于 2012-8-15 12:01 编辑
mazuizhou 发表于 2012-8-14 22:24
国家的规范应是反复推敲的,而且综合了各级各层次的指标,只有执行,没有理由乱说,除非有大量的证据

哈哈,现在我们执行者缺乏为什么不执行的证据。但我们需要的正是专家们能够提供执行的证据,他们既然这样写,肯定有他们的道理的,我们要的就是这个其中的道理

算了。我也不想纠结了,至今也没有任何回应。

我决定:做好本职工作,不关心其余任何事情关心也等于白关心

点评

前面说的很好,如果你都不关心了,如何奢求改变?  发表于 2012-9-18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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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临床方便使用,我们医院的每个病房里面、病房门口,每辆治疗车、病例车上都放置了手消毒剂,假如使用期不超过30天,那就肯定要浪费了,那只能少放一点,但是会不方便,这样对依从性会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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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标准归标准,我想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因势利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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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易挥发的醇类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30天,不易挥发的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60天"

我院已经开始遵照执行了,想必国标出台也不是拍脑门定出来的,一定是经过了大量循证和实践后的结果。

如果每个国标出台都这样,还不乱套了。难不成一个一个都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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