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楼主: 石磊--wxmsl

关于安瓿处理的最新文件

 火...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2-2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wxmsl 发表于 2011-12-2 11:32
新的文件和以前的有冲突很正常,再说你能叫安瓿生产工厂生产过程中破碎的安瓿都按医疗废物处置吗?

请重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关于医疗废物的定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wshh1975 发表于 2011-12-2 13:47
请重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关于医疗废物的定义!

这句话我会转给发文件的,我们江苏按新规定做了。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2-2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个文件是老的,去年有又新的更完善的规定,不过每个省的规定不一样,不能照搬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2-2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未再明确提及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因此本文件的效力有待商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2-2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wxmsl 发表于 2011-12-2 11:43
你们的袋子能不破就可以

我们是用两条袋子一起装的,一次装得不多,没有破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2-2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的玻璃安瓶是指青霉素、头孢类药的小瓶子吧,所以不作为医疗废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2-2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还是置于利器盒内的,我们总不能把这个复函拿去给检查的专家看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2-2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wxmsl 发表于 2011-11-30 08:22
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安瓿

我看应这样理解:“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指在其完整(没有损坏、摔碎)、不具有造成损伤危险时的“瓶”,因其不曾被污染,又不具的损伤危险,所以即不是感染性同时也不是损伤性废物,应可以“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但如果是V-C、高糖等很溥的玻璃,又是由我们掰断颈部的“玻璃瓶”才是“安瓿”,它虽然不曾被污染,因为在可能造成损伤,而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处理。
所以,我认为: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不”=安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2-2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按医疗垃圾的话,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2-2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2-3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是统一用小一点的纸箱子外面套医疗废物的袋子来收集安瓿,然后按照损伤性废物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2-3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1-12-3 10:35 编辑

这两个关于玻璃安瓿的文件,哪个效力大?该执行哪个?
A

文  号:卫办医发〔2005〕292号
标  题: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28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卫生部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B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文件
      卫医发[2003]287号

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日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目 录
感染性废物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废弃的被服;
——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损伤性废物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
——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化学性废物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说明: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是指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者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者卫生保健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临床用于病人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的指套、手套、吸痰管、阴道窥镜、肛镜、印模托盘、治疗巾、皮肤清洁巾、擦手巾、压舌板、臀垫等接触完整粘膜、皮肤的各类一次性使用医疗、护理用品。
一次性医疗器械指《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用于人体的一次性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2-3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1-12-3 10:28 编辑

讨论:
一是发文的单位不一样:
    一个是卫生部与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文;一个是卫生部办公厅发文。

   发文级别不对称,两家联合行文,卫生部单方面修改文件精神可以吗?

二是,一个发文是卫医发,一个是卫办医发,发文级别不同,
      卫医发不能修改卫医发的文件吧?

三是:一个是通知,一个是文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2-3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fal6521 发表于 2011-11-30 08:08
有了这个文件真的太好了,下次卫生监督所的人再提此类问题的话就有了很有说服力的文件。谢谢老师

就是就是,我为此事同环保局发生了多次冲突,他们还到病房跟踪监督,用秤称配药室的安瓶,目的是想多榨点钱,搞得很不愉快。不过我们县上的卫生执法监督所倒是同我们站在一条线上,没为这事为难过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2-3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名难求 发表于 2011-12-2 18:31
我看应这样理解:“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指在其完整( ...

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不”=安瓿
很有道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2-3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随风飘尘 发表于 2011-12-2 14:32
你这个文件是老的,去年有又新的更完善的规定,不过每个省的规定不一样,不能照搬

“去年有又新的更完善的规定?”
能否帖出来一起分享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2-3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名难求 发表于 2011-12-2 18:31
我看应这样理解:“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指在其完整( ...

这个说法可以接受,如果所有的安瓶都作为医疗废物处理,根本不现实。住院科室每天用过的安瓶瓶可不是一两个锐器盒能装下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2-3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毛豆豆 发表于 2011-12-3 10:38
“去年有又新的更完善的规定?”
能否帖出来一起分享啊?

对,支持,既然有新的规定,就把新的规定拿出来说服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2-3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将概念弄清楚,装药的药瓶和安瓿是两种不同的容器,不能混为一谈;虽然都可以是玻璃制品、都用来装药,但制作和开启方法不同:安瓿,是拉丁文ampulla的译音。它一种密封的小瓶,常用于存放注射用的药物以及疫苗、血清等。它是一种熔封式的硬质玻璃容器,用以盛装注射用药或注射用水。常用的有直颈和曲颈两种。它的开启只能破坏开启,开启后会产生锐利的边缘,卫生部早已将之列为损伤性医疗废物。
而药瓶是指盛装药物(水)的腹大颈细口较小的容器,一般有盖或塞封口,开启不需破坏药瓶本身,不会产生锐利的边缘,因而卫生部不将它列入锐器,如果不受污染也不按医疗废物处理,同时规定,已用过的玻璃或塑料药瓶不能再用来盛装药物或食物,亦不能再生后制成盛装药物或食物的容器,因而这类废弃物应该专门管理,由有资质的人员进行回收和处理,最终流向应该有可追索性,不能随意流入社会,以免造成隐患。

点评

很详细!  发表于 2011-12-3 21:4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