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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石磊--wxmsl

关于安瓿处理的最新文件

 火...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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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wxmsl 发表于 2011-11-30 14:23
要卫生部统一发文难,毕竟要管的事太多。只要有了可靠地依据,可以大胆的去做。

卫生部不发文,大家还是不敢放手做,特别是卫生监督部门,说每一句话都要找到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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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mwb 发表于 2011-12-1 01:29
卫生部不发文,大家还是不敢放手做,特别是卫生监督部门,说每一句话都要找到相关法规。

大胆去做,因为找不出不可以这样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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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锯开的安瓿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应该按规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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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凤姐 发表于 2011-12-1 20:31
锯开的安瓿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应该按规范处理。

凤姐,现在应该不属于医疗废物了,至少我们江苏已经不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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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参照下这个: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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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感觉江苏省这样做应该有一定道理,不过医疗废物分几类,我们还是由省里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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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1楼老师的意见,我们也是那样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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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文件早就有,只是文件上说的玻璃瓶是否也等于玻璃安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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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依 发表于 2011-12-1 21:42
这个文件早就有,只是文件上说的玻璃瓶是否也等于玻璃安瓶呢?

江苏省的最新规定已经明确规定出来了,相信不久全国各地会依次出台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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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讨论很热烈,真希望权威的专家能出来说说看,到底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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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fumin 发表于 2011-12-1 22:02
大家讨论很热烈,真希望权威的专家能出来说说看,到底应该怎么办?

我们公司每天都和医疗废物打交道,对如何区分医疗废物和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物有一定经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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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那么信心把文件找出来了,这下就不用担心,可以用文件来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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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蒋桂云 发表于 2011-11-30 08:20
只是说“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没有说是玻璃安瓿啊,玻璃 ...

玻璃安瓿界定为损伤性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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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五角星 发表于 2011-11-30 08:48
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决不等于安瓿,安瓿目前还必须按照医疗废物处置,同时,卫生部在这份批复后一 ...

赞成五角星老师的观点,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决不等于安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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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monkeywdl 发表于 2011-11-30 14:25
不能单纯看有无血液体液分泌物污染,我们要分开来看待这些废物:化疗药,对人体有害,流入社会很危险,要不 ...

分析得很透彻,对临床有很大指导、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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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戈壁胡杨 发表于 2011-11-30 10:13
细读医疗垃圾分类,未被污染的玻璃安瓿无对应点,应不属于医疗垃圾范围。个人理解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安瓿有明确规定,请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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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玻璃安瓿是否属于医疗废物的重磅炸弹!

本帖最后由 wshh1975 于 2011-12-2 10:27 编辑

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


发布时间:2010-7-29
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苏卫医〔2010〕78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宁鼓医字〔2010〕80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现批复如下:
玻璃安瓿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环保厅、其他各市卫生局、无锡市医管中心、厅直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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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shh1975 于 2011-12-2 09:50 编辑


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废弃的被服;
——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
——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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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05-292号
录入: godwin   来源: 本站原创   时间:2006-1-10  【 字体: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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