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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石磊--wxmsl

关于安瓿处理的最新文件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1-29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还是等有正式文件下发再执行比较保险,免得被卫监所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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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9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个监督员还不专业,因为对于输液瓶应该用卫办2005-29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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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wxmsl 发表于 2011-11-29 19:56
你这个监督员还不专业,因为对于输液瓶应该用卫办2005-292号文件

现在说的是安瓿,而不是输液瓶。2005的那个文可能没有人不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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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9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可三石 发表于 2011-11-29 23:19
现在说的是安瓿,而不是输液瓶。2005的那个文可能没有人不知道吧。

安瓿(ampoule/ampule)是用于盛装药液小型玻璃容器。容量一般为1~25ml。常用于注射用药液,也用于口服液的包装,但因对消费者而言开启困难及容易产生事故,现已不流行。

严格意义来说玻璃输液瓶不属于安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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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wxmsl 发表于 2011-11-29 23:24
安瓿(ampoule/ampule)是用于盛装药液小型玻璃容器。容量一般为1~25ml。常用于注射用药液,也用于口服液 ...

第一:安瓿当然不是输液瓶,这个还用争吗?
第二:2005-292号文是针对输液瓶的,明确指出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
第三:至于你说的安瓿现在不流行,我不敢苟同。现在安瓿是很常用,大楷可以分为2类,一类是需要砂轮割破的,另一种就不需要砂轮割破,也叫玻璃安瓿(一般是橡胶瓶盖),经常是装头孢和青霉素的。
第四:你所说的那个处理安瓿的文件,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在全国是不适用的,不管是谁说的,还是请示了谁,所有的纷争要最终解决那就是法院。而法院的判罚,在适用法律是有规定的。这个就是法院关于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老师你可以看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doc (28.5 KB, 下载次数: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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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0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安瓿的全国通用文件

本帖最后由 wxmsl 于 2011-11-30 08:45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总算找到了!!!!


点评

这份文件论坛内几年以前已有发布,建议楼主发帖时先搜索相关主题。  发表于 2011-11-30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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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0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可三石 发表于 2011-11-29 23:50
第一:安瓿当然不是输液瓶,这个还用争吗?
第二:2005-292号文是针对输液瓶的,明确指出未被病人血液、 ...

这个文件全国通用了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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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了这个文件真的太好了,下次卫生监督所的人再提此类问题的话就有了很有说服力的文件。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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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这里要强调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才不属于感染性废物。否则对于这些安瓿还是要按医疗感染性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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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说“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没有说是玻璃安瓿啊,玻璃安瓿包不包括在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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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fal6521 发表于 2011-11-30 08:08
有了这个文件真的太好了,下次卫生监督所的人再提此类问题的话就有了很有说服力的文件。谢谢老师

卫生监督所的人只会查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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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0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蒋桂云 发表于 2011-11-30 08:20
只是说“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没有说是玻璃安瓿啊,玻璃 ...

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安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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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我们都知道不属于医疗废物,但我们一直要求置入利器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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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说玻璃安瓿包不包括在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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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安瓿当然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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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0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杨娟 发表于 2011-11-30 08:23
这个我们都知道不属于医疗废物,但我们一直要求置入利器盒.

有条件当然可以放,要知道有不少的医院还在重复使用利器盒,还有的在用简易利器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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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本地玻璃安瓿按损伤性医疗废物处理,其他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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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
发布时间:2010-7-29

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苏卫医〔2010〕78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宁鼓医字〔2010〕80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现批复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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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不属于感染性废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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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您好:这是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制定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医用针头、缝合针。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青霉素之类的安瓶是否等同于上述所说的玻璃安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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