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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瓿处理的最新文件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1-29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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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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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7-29   

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苏卫医〔2010〕78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宁鼓医字〔2010〕80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现批复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环保厅、其他各市卫生局、无锡市医管中心、厅直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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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安瓿应该归类“损伤性废物”?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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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应该是医疗废物中的“损伤性废物”,为什么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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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9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示了卫生部,有法律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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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可以按照江苏的文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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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越搞越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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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9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zhongye 发表于 2011-11-29 16:49
上海可以按照江苏的文件执行吗?

完全可以。不必顾虑的,那个文件写有:经请示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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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瓶我们是按照损伤性废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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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9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悠然1号 发表于 2011-11-29 17:00
安瓶我们是按照损伤性废物处置。

可以是可以,只是处置成本高了点。大医院医废是包年的也就无所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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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wxmsl 发表于 2011-11-29 16:59
完全可以。不必顾虑的,那个文件写有:经请示卫生部

最好能看到卫生部的批文,要不大家还是不敢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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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wxmsl 发表于 2011-11-29 16:59
完全可以。不必顾虑的,那个文件写有:经请示卫生部

要是卫生部统一发一个文就好了,我们才有依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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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wxmsl 发表于 2011-11-29 17:02
可以是可以,只是处置成本高了点。大医院医废是包年的也就无所谓了。

不怎么规范, 根本就没有称重,全是目测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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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还有“尿不湿、卫生巾、一次性尿垫”的处理问题,和原来规定也不同。

(四)以下废物作为生活废物放入黑色垃圾袋,不必作为医疗废物放入黄色垃圾袋:
输液软袋、塑料瓶、安瓿、小药瓶等;
非传染性疾病病人尿不湿、卫生巾、一次性尿垫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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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做过卫生监督员的,江苏省给南京市的批复只能在江苏省内适用,而卫生部给江苏省的批复就可以在全国适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卫办医函〔2004〕338号,这个可以全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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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wxmsl 发表于 2011-11-29 16:59
完全可以。不必顾虑的,那个文件写有:经请示卫生部

我觉得卫生部的批复才能在全国适用吧,江苏省给南京市的批复只能在江苏省适用吧。请问老师,有什么法律依据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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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医疗废物中的“损伤性废物”,为什么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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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每日产生的玻璃安培也不少,以前作为医废收集,收集人员有防护用品、也经过培训、有专用车,还能好一些。如果按生活垃圾处理也可以,就是觉着运送的人没有保障,容易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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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瓿应该分2种,一种是用砂轮割破的,容易割伤人,应该属于损伤性废物。而另外一种玻璃安瓿,即不用砂轮割破的,按照卫办医函〔2004〕338号就不属于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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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未明确“玻璃安瓿”,只说输液瓶(袋),全国都应该是一个标准呀,法律依据不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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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已经按这个规范执行了,非常好呀,而且节约费用,现在医疗废物的处理费用是相当昂贵的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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