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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icchina

先睹为快:卫生部将出台迄今为止最严厉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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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胡教授,学习了,关键是执行力的问题,其实抗菌药物的使用不仅仅是医院。应该药店也不售抗菌药物,或者真正的按照处方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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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还面临社区健康宣教的问题,现在的医疗环境:病人要求使用抗菌药物如果不给他使用发生感染他会责怪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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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许多病人一住院就要求输液并且要求输消炎药,要是不给他输他说不输我住院干什么,这也是一个问题,现在的纠纷不断,医生为了减少纠纷会满足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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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洁手术用药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在没有洁净手术室的情况下实施起来有点难度!另外,抗菌药物管理明确了主管科室,避免了三不管现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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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外来抗菌药物如何管理没有规定。
特殊类抗菌药物是否可以在院外使用?
如果病人拿着其他医院处方的抗菌素,门诊注射室是否可以注射?假如病人拿着外院处方的泰能、舒肟欣这类的药物是否可以在门诊、急诊使用?
医院可以限制抗菌药物的使用,药房是否能限制呢?医疗机构完全可以给病人处方,让其到药房买药后再使用,这样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使用比例下降,但依然没有解决抗菌药物使用问题。
药房是否能鉴别处方非限制、限制类和特殊实用类抗菌药物医师的资质?
如果药房不同时管起来,医疗机构的表面文章会做得很好。绝大部分大医院都有自己的药房(医院三产),后面的......,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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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胡教授辛苦了,下载也阅读了,就看执行的力度了,现在国家要治理制造厂和营运上来管理,全民也应开展学习了解抗菌素的使用危害,医生才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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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办法出台,工作起来容易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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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早日出台,明确了责任人、主管部门,彻底理顺了关系,就好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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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好了 终于有明确的依据了!告别了  责任推脱 纠缠的时代了!药事管理部门带头 医务 院感 为辅助,下期感染通讯 就准备出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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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仔细学习了,如果新医改没有撼动医院、医生的经济利益与药品关系,可以说这个管理办法只是管理办法,比如房价的控制,不敢说越控制越高,但大家都有目共睹的是,机制体质的不改变,造福于民的大好事也只能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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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抗菌药物的管理终于有了相关细则明确部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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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好了一定下载组织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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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新政尽快出台,千万不要给和谐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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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分盼望《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尽快出台?我们医院由感染办管理10年余。明确的职能定位,不再来回扯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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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老师讲的都太好了,学习了,抗菌药物的管理,已经到了不能再不管的地步,新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职责,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不规范使用抗菌药物,终于有了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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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5# gemao

相信各个医院都有关于外来抗菌药物不能在院内使用的规定。我们就规定不仅仅是外来抗菌药物,其他药物也不行的。因为使用后一旦发生意外,这个责任则万口莫辩,不管结果如何都是赔定的。从医疗纠纷防范上看是不允许这样做治疗

从首诊负责制度来看,如果您是医生,您会给拿着别人处方让您抄一遍换成您医院的处方然后在您医院里打针做治疗吗?您会在就知道那两药和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的情况下就开出抗菌素处方吗?呵,如果您能做到,俺对您表示崇高的敬意,我是没有那个胆的。

特殊抗菌药物的使用条件里并没有说明不能院外使用的哈,只要有指征,有资质的医师,就能开方使用,管他是在家用还是在医院里用。

至于医院以外的药房,呵呵,就您根据国情分析,会能在最近五六七八年内做到完全按规定卖抗菌素药不?如果医院都不能,凭什么药房能啊?!有些东西就像您说的:后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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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emao 于 2011-3-31 16:00 编辑

回复 156# 彩色的风

这个问题每个地方有自己的规定。
我们这里卫生局规定:医院不得接受生物制剂如蛋白、疫苗、干扰素之类外来药物,抗菌药物凭医嘱及证明均可使用。尤其是一级医院,大量的病人在此输液、使用抗菌药物。譬如有些抗生素一级医院没有,也不能说没有药物不能在我这里输液;三级医院的输液室也不能容纳众多病人。
当然,医院也可以通过技术性操作限制外来药物的使用,有些病人上纲上线拿出卫生局的规定,医院也没有办法。
三级医院或者病人多的医院不会出现这种问题,没有场所满足所有人;但社区医院没有办法,不接受,输液室空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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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1# 桂花香

完全赞成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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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emao 于 2011-3-31 16:27 编辑

回复 156# 彩色的风

这句话您可能没理解意思。
医生让病人到药房去买药,然后在医院里用,这样医院的抗菌药物使用量就会明显下降,但是抗菌药物的使用并没有减少。
医院让病人去买药的现象不是个别问题,而是很普遍的问题。病人对此依从性很好。上海**医院(专科),70%的外地病人化疗药物都是在医院药房购买使用,而本地医保病人,连上海市医保局规定的医保份额都用不掉。
我们这里有些医院为了做好医保指标,让病人到药房买药,药占比做的很漂亮。况且医院都是让病人到自己的药方去买,肥水不流外人田。
只要医生认为有指证可以开具特殊类的抗生素。这句话没错。但是为什么要在医院里归为特殊用药?为什么要药事委员会认可的专家?
目前药房管理中,抗生素属于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拿着一张处方,药房怎么能分辨这是药事委员会的专家?怎么认可处方人是具有高级职称?  如何确定是否符合用药指征?(此点应是临床药师的工作)  
药房不管住,抗菌药物的管理是空话。
对于医院内自费药房应该纳入管理之中。
监管并不是要限制,而是要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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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彩色的风 于 2011-3-31 16:48 编辑

回复 159# gemao

如果是医院的药房,呵呵,那就不用说啦。大家都知道什么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只要台面上的帐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数字,其他貌似国家也可以睁只眼闭只眼做好人,反正病人骂的不是那些高官哈。

只要是医院的药房,相信都会有医师的名单在,谁谁的权限如何,应该都有注明的。相信这方面也会有一定的核查责任,如果药房不核,有了名单给你,出了问题当然是药房负责任了。
特殊使用类药物有注明是在医院内使用才能使用的吗?没有看到这个定语。这些特殊的药物普通药房也可以买得到?那咱国的管理实在不是一般的豪放呀!这里认为有指征就可开药的医生特指有资质的医生哈

药房的药师如何确定有用药指征,这个问题没法讨论在国内。不是他想确定就能确定得了的。

呵呵,什么叫空话,空话不一定是废话。我们的法规中就是因为空话太多了,才会有待进一步完善,并在具体实施中总结经验教训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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