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gemao 于 2011-3-30 19:31 编辑
第二十四条 【中医师使用抗菌药】医疗机构中医师应当经培训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后,只准开具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处方。社会药店坐堂执业的中医师不得开具抗菌药物处方。西医师不得在社会药店坐堂执业。
此条对中医医院有些不妥。
根据国家政策:地方政府在建设西医院时,必须建设相同数量中医院。所以全国大部分省市都会存在中医院,有些还是三级甲等,省会城市中较的中医院基本是综合性的。根据国家规定:中医医院中70%的医师是中医师,如果按此规定,绝大部分二、三级中医院的临床工作受限。中医医院首先是医院,然后再是以中医为特色的医院。
建议更改一下:西医院中的中医科室,只准开具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处方。中医医院的管理等同于西医院。至于措辞,最好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沟通一下。
“对社会坐堂执业的中医师不得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这点支持。
经过培训后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由谁培训?由谁认可?希望能明确一下。
以往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镇痛)都规定需要经过培训方能处方,但最后都是流于形式。希望在这次的法规中能明确。
如果培训权下放医院,这句话等于白说;如果由行政部门来培训,培训经费何来、投入的人力、物力何来?能否坚持下去?
在抗菌药物使用监管上,没有明确。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还是卫生监督部门、还是专业学会或质控中心?卫生监督部门,临床能力可能不够;专业学会或质控中心,胳膊肘可能向内拐;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时间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