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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胡教授给我们的讯息,但我有两点疑问:
一、 办法中提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与第九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医务部门负责。”不一致?
问:管理工作组到底归药事管理呢?还是归医务部门呢?应明确归属,否则会从两部门之间滑落!
二、“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患者中,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
问:这个指标是否偏低了?现在很多医院的感染病例送检率均高于30%的指标,关键是送检时机不恰当,往往在开始抗菌药物治疗后一段时间才送检,或经久不治才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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