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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紫言

玻璃安瓿,青霉素小瓶(圆口安瓿),到底是医疗废物还是普通废物?如何存放和处理?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7-30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一新的规定需要院感人来规范和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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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幸福:为什么没有自已省的相关规定,以文件的形式?这样就有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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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chm

我们一直是按照生活垃圾来处置这类物品,而且不要求一定要分类收集,和普通生活垃圾混合,这样就不会存在回收去卖的问题(我想也卖不了几个钱),回收后直接送焚化厂焚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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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xysy1688

记忆里,这应该是江苏省第二次向卫生部提出请示,两次的批复都是一样的,而且其他省份也有向卫生部请示的。
如果觉得不明确的话,可以向卫生局或者卫生厅提出请示,由他们来最终作出裁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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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幸福

印象里,这次应该是卫生部第三次作出这样的批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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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zhap 于 2010-7-30 20:07 编辑

回复 10# 幸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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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胡杨

江苏省在04年就提出了类似请示,批复结果也是一样的,我在顶楼已经补充了,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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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0-7-30 21:42 编辑

回复 16# zzhap

是啊。你们得到的答复,操作有依据了。我的困惑是:

1、面向全国下发此文件多好?既然都是中国的,为什么只批给江苏?执行标准就应该只有一个,文件抬头以通知的形式下发给全国各级医疗机构不好吗?就因为江苏有请示,其他省没有吗?
2、卫生部“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明明白白写着“玻璃安瓿”是损伤性医疗废物,怎么一个请示就变了呢??仅是对江苏的?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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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胡杨
我觉得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乎这个“请示”是由哪个省提及的,而在于我们的最高决策者——卫生部领导们对此事的一个新看法、新观点、新决策,而这个是没有地域之分的,应该是各省市都可参照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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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些玻璃安瓿都按普通生活垃圾处理,那医疗废物就减量不少呀。这样又得让临床科室有一段适应过程了(大家都觉得院感的内容变化太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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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安瓿处理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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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玻璃安瓿不算医疗废物,但属不属于利器,是按生活垃圾处理,还是按利器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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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生活垃圾处理,我们这里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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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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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小瓶还是安瓿?小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玻璃安瓿按利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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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苏卫医(2010)78号]是江苏省卫生厅的,有国家的吗?玻璃安瓿里可都是药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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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像水剂类安剖如654-2、维生素氯化钾之类的小安剖割开以后对人具有损伤性,应当归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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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利器归类于操作性废物,而操作性废物又是医疗性废物分类之一。参照[苏卫医(2010)78号](也是请求过卫生部的哟)精神:既然玻璃安瓿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按生活垃圾处理。换言之——玻璃安瓿也就不属于操作性废物处理范畴了,也就不必放入利器盒,放入硬纸盒收集处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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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是这样处置的:玻璃药瓶(如青霉素瓶、生理盐水瓶、头孢类药品瓶等)使用后,如果破损的话应该放入损伤性医疗废物容器内,正常情况下是放入另外的生活垃圾袋内,但是与普通生活垃圾要分开放置。空安瓿是放入损伤性医疗废物容器内。如果是过期的药品瓶应放入药物性医疗废物容器内交至药房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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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安瓿应该按损伤性废物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明确把玻璃安瓿归类到损伤性废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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