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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安瓿,青霉素小瓶(圆口安瓿),到底是医疗废物还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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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紫言
玻璃安瓿,青霉素小瓶(圆口安瓿),到底是医疗废物还是普通废物?如何存放和处理?
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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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j
l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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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发表于 2010-7-30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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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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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女玉兔
禾女玉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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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8
发表于 2010-7-30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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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提供的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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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
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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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4
打卡等级:热心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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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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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新的规定需要院感人来规范和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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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sy1688
xysy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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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卡等级:偶尔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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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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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幸福:为什么没有自已省的相关规定,以文件的形式?这样就有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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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宛名驹
大宛名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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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5
发表于 2010-7-30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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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chm
我们一直是按照生活垃圾来处置这类物品,而且不要求一定要分类收集,和普通生活垃圾混合,这样就不会存在回收去卖的问题(我想也卖不了几个钱),回收后直接送焚化厂焚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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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宛名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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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5
发表于 2010-7-30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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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xysy1688
记忆里,这应该是江苏省第二次向卫生部提出请示,两次的批复都是一样的,而且其他省份也有向卫生部请示的。
如果觉得不明确的话,可以向卫生局或者卫生厅提出请示,由他们来最终作出裁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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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宛名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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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5
发表于 2010-7-30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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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幸福
印象里,这次应该是卫生部第三次作出这样的批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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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宛名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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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5
发表于 2010-7-30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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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zhap 于 2010-7-30 20:0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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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幸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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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宛名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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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5
发表于 2010-7-3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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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胡杨
江苏省在04年就提出了类似请示,批复结果也是一样的,我在顶楼已经补充了,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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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杨
胡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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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4
发表于 2010-7-30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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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0-7-30 21:4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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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zzhap
是啊。你们得到的答复,操作有依据了。我的困惑是:
1、面向全国下发此文件多好?既然都是中国的,为什么只批给江苏?执行标准就应该只有一个,文件抬头以通知的形式下发给全国各级医疗机构不好吗?就因为江苏有请示,其他省没有吗?
2、卫生部“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明明白白写着“
玻璃安瓿
”是损伤性医疗废物,怎么一个请示就变了呢??仅是对江苏的?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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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宛名驹
大宛名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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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5
发表于 2010-7-30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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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胡杨
我觉得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乎这个“请示”是由哪个省提及的,而在于我们的最高决策者——卫生部领导们对此事的一个新看法、新观点、新决策,而这个是没有地域之分的,应该是各省市都可参照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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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墨画
水墨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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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2
发表于 2010-7-30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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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些玻璃安瓿都按普通生活垃圾处理,那医疗废物就减量不少呀。这样又得让临床科室有一段适应过程了(大家都觉得院感的内容变化太快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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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x920510
swx9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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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
发表于 2010-7-31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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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安瓿处理归类
点击江苏省卫生厅网站
http://www.jswst.gov.cn/gb/jssws ... object1ai24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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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y8562243
yhy856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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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32
发表于 2010-7-31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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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玻璃安瓿不算医疗废物,但属不属于利器,是按生活垃圾处理,还是按利器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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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58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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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0
打卡等级:偶尔看看
打卡总奖励:66
最近打卡:2025-04-22 08:59:44
发表于 2010-7-31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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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生活垃圾处理,我们这里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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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之旅
蓝天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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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4
发表于 2010-7-31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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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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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jianxa
fanjian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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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
发表于 2010-7-3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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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小瓶还是安瓿?小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玻璃安瓿按利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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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潮
海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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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发表于 2010-7-31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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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卫医(2010)78号]是江苏省卫生厅的,有国家的吗?玻璃安瓿里可都是药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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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志成城
众志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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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9
发表于 2010-7-31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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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水剂类安剖如654-2、维生素氯化钾之类的小安剖割开以后对人具有损伤性,应当归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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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女玉兔
禾女玉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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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8
发表于 2010-7-31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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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利器归类于操作性废物,而操作性废物又是医疗性废物分类之一。参照[苏卫医(2010)78号](也是请求过卫生部的哟)精神:既然玻璃安瓿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按生活垃圾处理。换言之——玻璃安瓿也就不属于操作性废物处理范畴了,也就不必放入利器盒,放入硬纸盒收集处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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