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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紫言

玻璃安瓿,青霉素小瓶(圆口安瓿),到底是医疗废物还是普通废物?如何存放和处理?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8-6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5楼茉莉斑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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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7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安瓿应该按损伤性废物处理,我们医院是按锐器放入锐器盒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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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7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安剖应属损伤性废物。一定不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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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zhangxiao


    卫生监督所的知识很少,经常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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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志们要分清什么是玻璃安瓿(薄壁,无帽,须砂轮打或掰开),什么是玻璃小瓶(装青霉素或其他抗生素的厚壁小瓶,有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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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青霉素安瓿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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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 hxj123456
谢谢老师指导,以前还真不知道装青霉素(还有其他抗生素)的小瓶叫“玻璃小瓶”,一直视为玻璃安瓿,只是认为在使用过程中和玻璃输液瓶一样,没有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不必做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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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安瓿如维生素C、丹参注射液等小瓶应该按损伤性废物处理,青霉素类小瓶按生活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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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如果这样以来我们的问题也解决了不少呢?不过,我们不要怕变化,变化是为了给我们的工作带来更多的方便,给临床带来更多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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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算损伤性废物:①医用针头、缝合针
②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③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放入利器盒--有效封存—贴标签(标明医疗废物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备注)--收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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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安瓿应该按损伤性废物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明确把玻璃安瓿归类到损伤性废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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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玻璃安瓿是属于损伤性废物,应单独收集放在黄色垃圾袋中,最后归类放置到损伤性的周转箱中,即和锐器盒放在一个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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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咨询过卫生部护理司郭处长,可以不放锐器盒。是吗?这个消息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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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安瓿是属于损伤性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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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青霉素或头孢类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污染就不按医疗废物处理,那就是按生活垃圾处置了?如果这类空瓶扔在生活垃圾一块,导致人过敏性休克死亡的,谁的责任啊?(特别是小城市,收破烂的人大有人在,翻生活垃圾的现象屡禁不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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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老朽

首先,省卫生厅的这个批复显然是错误的,玻璃安瓿肯定是损伤性废物,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与医疗废物目录中的玻璃安瓿不是一样的东西啊!上面2个文件都是对的。是你把玻璃安瓿与输液瓶混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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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hxj123456

青霉素药瓶不能称之为安瓿,安瓿是指一种密封的小瓶,常用于存放注射用的药物以及疫苗、血清等 拉丁文ampulla的译音。可熔封的硬质玻璃容器,用以盛装注射用药或注射用水。常用的有直颈和曲颈两种。见图
安瓿.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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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枫叶

哪来这么多纸盒?我们医院也这么用,但纸盒不够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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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0-8-13 21:40 编辑

回复 24# 沧海一粟


  谢谢你,帖子发了很久,终于遇到一个知音。
  我没有把文件理解错,我的意思和你一样,理由在我的帖子里说清楚了。如下:

一是发文的单位不一样:
一个是卫生部与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文;一个是卫生部办公厅发文

我认为:发文级别不对称,两家联合行文,卫生部单方面修改文件精神不合适吧?

二是,一个发文是卫医发,一个是卫办医发,发文级别不同,
我 认为:卫办医发不能修改卫医发的文件吧?

三是:一个是通知,一个是文件

四是:玻璃瓶与玻璃安瓿不是一种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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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一个法律、规章、制度都是先行的,随着时代的发展,都会出现理解的不同,如果这些法律、规章、制度不能及时的修改,那就有必要对此进行一些解释,如我们常见的司法解释。
玻璃安瓿的归类我想也是如此,请示的回复应该算作一种解释,如果这种解释不能参照执行的话,那么我们那么多的司法解释岂不也是一种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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