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赞同2005 292号通知,他是对2003 287号文件的补充修改,也非常符合实际工作,比方说未被病人体液、血液污染的破碎的玻璃安瓶当做医疗垃圾在收集时不能像锐器那样放在锐器盒内,而要单独放在垃圾桶内的厚塑料袋内,最后放入感染性垃圾内,这样破碎的玻璃安瓶很容易刺破塑料造成医疗垃圾的渗漏,危害更大,偶看过胡教授的医院感染问题释疑一书,也非常支持胡教授的观点。再一个根据医疗垃圾收集原则宜少不宜多的原则,偶认为算作生活垃圾比较合理,只不过在收集的过程中做好防护,避免职业损伤。既然有了2005 292号通知,又符合工作,那就遵照好了。2005 292提到的是使用后各种玻璃也应该包括未被病人体液、血液污染的破碎的玻璃安瓶吧,不知这样理解对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