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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紫言

玻璃安瓿,青霉素小瓶(圆口安瓿),到底是医疗废物还是普通废物?如何存放和处理?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7-6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 七星瓢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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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7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市没有医疗废物集中焚烧中心,我院配备有小型焚烧炉,但总务科说无法焚烧收集后的安瓿,不知贵院收集后的安瓿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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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1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确规定是玻璃安瓿,我院是按损伤性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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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1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的做法是黄色废物袋内放纸质专用利器盒,一次性使用。价廉物美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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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也是放到锐器盒里的,不过在我学习的医院(三甲)老师讲不用放到利器盒里,因为它没有接触过病人可以放到生活垃圾袋里,只是外面要套个纸盒,专用的黑色纸盒。不过我去他们医院病房没看到有专用的黑色纸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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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单独装,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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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2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的用废纸盒装的。量少的科室可以放入利器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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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2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完整的青霉素瓶子不算损伤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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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有规定不暗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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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算是生活垃圾,破损的放入利器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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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里青霉素瓶也是按照损伤性医疗废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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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

本帖最后由 zzhap 于 2010-7-30 20:06 编辑

                                                                   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苏卫医〔2010〕78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宁鼓医字〔2010〕80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现批复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环保厅、其他各市卫生局、无锡市医管中心、厅直属医院。

http://www.jswst.gov.cn/gb/jsswst/gzdt/bmdt/yzgl/userobject1ai24759.html


补充一个2004年的卫生部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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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普通玻璃处理,收废品的不要,太便宜,挣不到钱;每天处理,量太少;收集多了再处理,二次污染,不论你放在什么地方,安瓿内的各种药液残留都会发臭,污染环境。不如当成医疗废物处理省事;当成医疗废物处理,又违背了医疗废物减量化原则,增加处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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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chm

干嘛非要分类收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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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化疗药品或者疫苗之类的安瓿,虽然没有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但我认为也应该按医疗废物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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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zzhap


    很多年前与青霉素等玻璃瓶放在一起,收集多了再卖,确实很臭,收玻璃废品的不愿要安瓶;后来医疗废物规范管理后,又当成损伤性医疗废物放入利器盒,利器盒消耗量又太大;现在科室就归入感染性废物一起了,我们也就默认了。根据老师提供的你们地区的批复文件,哪我们很多年前的做法应该是可以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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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0-7-30 17:33 编辑

回复 1# zzhap


又一番争议与迷惑-------------------

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苏卫医〔2010〕78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宁鼓医字〔2010〕80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现批复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批复 。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    卫医发[2003]287号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类别                                
损伤性废物
特 征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回顾上述不同时间批准下发的三个文件,江苏还是挺前卫的。玻璃安瓿不需要按医疗废物管理了,更不要说按损伤性废物管理了。我们其他省的医疗机构该怎么选择呢?

如此看来,各种玻璃药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是真的了。那卫生部还干嘛多此一举,强调“输液瓶”,直接说药瓶不就可以了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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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chm


  我们是和玻璃液体瓶子放一块(一间单独房子),过一段时间砸碎后送到合同规定的固定工厂回收利用,但不做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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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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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提供的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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