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北京地坛医院感染消毒科原主任刘某,在负责医院招投标设备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医院近300万元损失。
记者今日获悉,一中院终审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据指控,2007年至2008年间,刘某作为北京地坛医院感染消毒科主任,在医院以招投标方式采购空气净化消毒设备的过程中,对于健百乐科技中心采用冒用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手段向医院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未尽审核和监督职责,致使医院经济损失近3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在刘某自愿认罪的情况下,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她认为自己正确履行了职责,没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要求二审改判刘某无罪。
二审法院查明,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刘某负责起草招标产品的技术要求,并参与了地坛医院对产品的招标和采购工作。刘某向医院的评委推荐了健百乐科技中心的产品,但实际采购的是空气消毒净化器,而不是医院招投标文件中所需要采购的空气净化消毒设备。
刘某在担任地坛医院消毒感染科主任期间,具有对购入消毒器械进行审核和监督的工作职责。刘某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医院采购了不具有卫生许可批件的非消毒器产品,导致该批产品不能使用,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法制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