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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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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1:15
楼主: 回头鹿

[求助]废弃胎盘如何收集才放心?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0-15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与患者有一份知情同意书,如果自行处置带一密闭容器带走,如果交医院处理,按照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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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是不论胎盘交给病人还是医院处理,都要与病人一方签署协议,如果自行处置,由病人带走,如果交医院处理,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最好不让不让带走,有感染性疾病时不允许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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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8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求: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

这次季度检查上级医院院感专家小组问我们医院妇产科有没有“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我们医院还没有这样的医疗文书。他们问我们那胎盘是怎么处理的?我们医院一般都是患者拿走了。没有拿走的就交到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了,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统一处理。检查老师说必须要形成文书的形式。要求我们马上拟一份。请问这里的同仁们你们医院有吗?是怎样的?麻烦传上来给我们。网上也搜不到。。。在此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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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8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曾经讨论过,记得是在医疗废物板块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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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8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

(仅供参考)
  根据卫生部和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就胎盘处理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产妇分娩后胎盘属产妇所有,但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二、产妇处置本人胎盘的方式有:
  1、自行处置本人胎盘;
  2、自愿放弃或者捐献本人胎盘,由接产医疗机构处置;
  3、如有关医学检测结果为阳性,胎盘由接产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三、产妇自行处置本人胎盘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应当自备存放胎盘的并经消毒的器皿。
  本人已经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根据医务人员告知的检验结果,本人胎盘选择以上第种处置方式。
  产妇(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医务人员签字:  日期:
  备注:1、家属签字必须出具产妇授权委托书;
     2、本文书由医疗机构随病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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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8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我们医院有,在科室呢,如果需要明天我给您发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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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是否应该把产妇未带走的胎盘均作为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

本帖最后由 zhangfh 于 2010-11-4 10:42 编辑

请教:有胎盘管理制度吗?医院是否应该把产妇未带走的胎盘均作为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目前产科存在把无传染性的胎盘提供给社会上有需要的个人的现象,这样做是否违反规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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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带走的胎盘,我们是当做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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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做当然违反国家规定,胎盘应算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我们医院是要病人签字是否放弃胎盘,如果需要就拿回家,不要就算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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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xysdmsxy
是的,但是实际操作中会有很多的困难,主要是社会上很多人认为进食胎盘是大补,提高免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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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家属没有带走的胎盘,我认为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处置。不管是否存在感染性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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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论坛里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讨论了,你搜一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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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是要病人签字是否放弃胎盘,如果需要就交给病人家属,不要就按照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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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是要病人签字是否放弃胎盘,如果需要就交给病人家属,不要就放入冰箱里有一个单位专门收购(现想不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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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是这样规定的:如果产妇要求带走胎盘,接产大夫把胎盘(母亲患有传染性疾病除外)交由产妇家属自行处置,双方签字,如果产妇自愿遗弃胎盘,接产大夫将胎盘用黄色塑料袋封好,按病理性废物处置,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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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4# zhangxiao

  “  母亲患有传染性疾病除外”应该是“产妇患有传染性疾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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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            一切都应按法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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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 谢 各 位 老 师 啦!又让我学到了好的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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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gyljh


    很有生意头脑,也比较规范,只是领导是要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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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各位老师的观点,就是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错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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