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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回头鹿

[求助]废弃胎盘如何收集才放心?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8-5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将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
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卫妇基[2005]5号)转发。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
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卫妇基[2005]5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给山东省卫生厅《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产妇在分娩前应与医疗机构办理胎盘处理手续,填写《上海市医疗机构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见附件),经产妇(授权委托人)签字、医务人员签字后,由接产医疗机构随病史归档备查。
  二、接产医疗机构对要求申领胎盘的产妇,应当在其分娩后及时将胎盘放置在产妇自备的经消毒的器皿内,交给产妇或其家属带回。
  三、孕产妇经检查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病毒阳性者,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师应当进行告知,并由接产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方式进行消毒并处置。
  附件:《上海市医疗机构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样张

                          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医疗机构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

  根据卫生部和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就胎盘处理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产妇分娩后胎盘属产妇所有,但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二、产妇处置本人胎盘的方式有:
  1、自行处置本人胎盘;
  2、自愿放弃或者捐献本人胎盘,由接产医疗机构处置;
  3、如有关医学检测结果为阳性,胎盘由接产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三、产妇自行处置本人胎盘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应当自备存放胎盘的并经消毒的器皿。
  本人已经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根据医务人员告知的检验结果,本人胎盘选择以上第种处置方式。
  产妇(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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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病理性垃圾,医疗废物处置,双层黄色医疗垃圾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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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有关医学检测结果为阳性,胎盘由接产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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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的做法是:如果产妇用其家属要求自行带回,就给他们带回;如果不要,医院当病理性废物处理。均有格式知情通知单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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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师的指点,我院胎盘已按医疗废弃物处置并出台了相关制度,但死胎处置还没走向正轨。我的观点和各位老师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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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在困扰之中,胎盘的买卖,没那么容易禁止,还是那句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只是苦了我们院感人,没法监管,总不能天天坐科室去守着吧,楼主找到好方法告诉下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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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非感染性胎盘如何处理?

请教各位老师:非感染性胎盘是否按医疗废物处理还是一般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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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染性、非感染性胎盘应该都是按病理性废物处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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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现在很多产妇要求把自己的胎盘带走,我们只能让人家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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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妇产科的做法是:产前有一个知情告知,如患者及其家属要求带走,就给他们带走,并有义务承担带走后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否则留在医院,医院按病理性废物进行处理(不管是感染性或者说是非感染性胎盘)。毕竟,在我们基层医院,受很多习俗的影响,不可能行一刀切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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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感染性胎盘应该归产妇所有,但必须有一个知情同意告知书。否则感染性、非感染性胎盘应该都是按病理性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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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感染性、非感染性胎盘应该都是按病理性废物处理。有告知同意书,家属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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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XWW1115

卫政法发〔2005〕123号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青岛市卫生局。
卫生部办公厅 2005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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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染性、非感染性胎盘应该都是按病理性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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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无私的帮助!我现在要求大家去做就有底气了!再次衷心感谢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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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感染性胎盘原则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的由医疗机构按照病理性废物处理,感染性胎盘一律按照病理性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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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县人民医院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

根据卫生部有关批复规定,就胎盘处理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产妇分娩后胎盘属产妇所有,但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二、产妇处置本人胎盘的方式有:
1.自行处置本人胎盘,如分娩前无相关医学检测结果,则按医疗废物处置。
2.自愿放弃本人胎盘,由医院进行处置;
3.如有关医学检测结果为阳性,胎盘由接产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三、产妇自行处置本人胎盘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应当自备存放胎盘的并经消毒的器皿。
本人已经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根据医务人员告知的检验结果,本人胎盘选择以上:
□第1种处置方式;□第2种处置方式;□第3种处置方式;

产妇(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医务人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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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6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有份协议书,孕妇本人要或不要均要签字,如孕妇有传染性疾病也要签知情同意书,然后当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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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7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定和告知书制定的很好,下载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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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胎盘的处置有哪些要求

各位老师好,现请问胎盘的处置在医院感染中有哪些要求?需要哪些记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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