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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
根据卫生部和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就胎盘处理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产妇分娩后胎盘属产妇所有,但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二、产妇处置本人胎盘的方式有:
1.自行处置本人胎盘,如分娩前无相关医学检测结果,则按医疗废物处置。
2.自愿放弃本人胎盘,由医院进行处置;
3.如有关医学检测结果为阳性,胎盘由接产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三、产妇自行处置本人胎盘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应当自备存放胎盘的并经消毒的器皿。
本人已经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根据医务人员告知的检验结果,本人胎盘选择以上:
□第1种处置方式;□第2种处置方式;□第3种处置方式;
产妇(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医务人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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