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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回头鹿

[求助]废弃胎盘如何收集才放心?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7-2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对家属进行宣教后家属执意要求自行处置,那么医疗机构对其进行消毒后家属能带回处置吗?,如果不能,依据是什么?如果能,要特别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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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感染乙肝病人的胎盘如何处置?用漂白粉2:1拌匀静置2小时?还是10000-2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还是过氧乙酸?谢谢!
这是我的提问,下面是小龙女老师的回复:
都无害化了,还处理啥
医疗废物处置的原则就是“无害化”。
从这可以说明,不管是什么样的胎盘,都不需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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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1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老师制定的告知书已下载学习了,很有收获,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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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1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师制定的告知书,已下载学习了,提供的“胎盘处理有关问题告知”,内容很相细。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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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产妇分娩或剖腹产产后胎盘如何处理?

产妇分娩或剖腹产产后胎盘允许家属带走吗?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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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雨花 于 2010-7-14 16:08 编辑

卫生部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对于产妇分娩后留下的胎盘一般都是当作医疗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的。如果产妇要拿回胎盘,医院一般应满足其要求;但要是胎盘存在传染性疾病的话,医院应在作出解释的情况下,拒绝产妇索要胎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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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普通患者征求意见,如果患者要求带走,允许家属带走,感染病人产后胎盘作为医疗废弃物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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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

根据卫生部和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就胎盘处理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产妇分娩后胎盘属产妇所有,但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二、产妇处置本人胎盘的方式有:
1.自行处置本人胎盘,如分娩前无相关医学检测结果,则按医疗废物处置。
2.自愿放弃本人胎盘,由医院进行处置;
3.如有关医学检测结果为阳性,胎盘由接产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三、产妇自行处置本人胎盘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应当自备存放胎盘的并经消毒的器皿。
本人已经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根据医务人员告知的检验结果,本人胎盘选择以上:
□第1种处置方式;□第2种处置方式;□第3种处置方式;

产妇(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医务人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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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和4楼的处理方式一样,告知单内容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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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ycszyywxf

住院的产妇每人均有胎盘处理告知书,非传染性的胎盘产妇可带走,具有传染性的、产妇不同意带走的按医疗废物统一缴至废物处理中心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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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4楼一样,要签字,这张单子同病例一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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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与产妇签署知情同意书,在进行处理。同4楼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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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5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单位的处理同4楼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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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2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单位的处理也同4楼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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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还没有这样的告知书,产妇的胎盘愿意带就带走,不带的按病理性废物处理。4#的方法很好我们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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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胎盘及死胎是怎么处置的

请问胎盘及死胎是怎么处置的,有经验的老师可以介绍一下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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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chmh


   论坛已讨论: https://bbs.sific.com.cn/thread-3563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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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将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
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卫妇基[2005]5号)转发。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
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卫妇基[2005]5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给山东省卫生厅《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产妇在分娩前应与医疗机构办理胎盘处理手续,填写《上海市医疗机构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见附件),经产妇(授权委托人)签字、医务人员签字后,由接产医疗机构随病史归档备查。
  二、接产医疗机构对要求申领胎盘的产妇,应当在其分娩后及时将胎盘放置在产妇自备的经消毒的器皿内,交给产妇或其家属带回。
  三、孕产妇经检查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病毒阳性者,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师应当进行告知,并由接产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方式进行消毒并处置。
  附件:《上海市医疗机构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样张

                          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医疗机构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

  根据卫生部和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就胎盘处理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产妇分娩后胎盘属产妇所有,但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二、产妇处置本人胎盘的方式有:
  1、自行处置本人胎盘;
  2、自愿放弃或者捐献本人胎盘,由接产医疗机构处置;
  3、如有关医学检测结果为阳性,胎盘由接产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三、产妇自行处置本人胎盘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应当自备存放胎盘的并经消毒的器皿。
  本人已经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根据医务人员告知的检验结果,本人胎盘选择以上第种处置方式。
  产妇(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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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病理性垃圾,医疗废物处置,双层黄色医疗垃圾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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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有关医学检测结果为阳性,胎盘由接产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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