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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死婴,残肢的处理原则及预防流失措施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6-2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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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各位专家你们医院妇产科死婴,手术室残肢如何处理?如何防止护理人员及工人因疏忽而引起外流事件呢?有什么好的建议和方法,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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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妇产科死婴”管理这事应该归属总务科管理,还是请他们出台制度吧,我们院感科留一份备案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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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这位老师!但我们医院制度落实比较松散,有制度落实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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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生部已有明确规定,死婴按尸体进行殡葬处理,不属于医疗废物。既然不属于医疗废物,就不归院感科管理了。今天我已将卫生部文件拿给医务部主任看,正式交他处理了。
至于残肢走病理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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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依老师的话让我明白了该怎样处理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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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依依版主,我也想看看你的相关文件哦,不知可否?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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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想看看,但是如果发生意外流失事件时院感部门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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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的文件是关于山东死婴事件的通报,里面明确提出死婴按尸体处理,不能走医疗废物。您医院也应该有此文件,我没有电子版的文件。
由于其不属于医疗废物,即便流失了,与我们院感有何相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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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yhp-0518

济宁市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病死婴幼儿遗体的接收、转运、保存、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与疾病防治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死婴幼儿遗体,包括成形完整死胎。   第四条 市、县(市、区)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环保、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病死婴幼儿遗体应当由其监护人妥善处理。   病死婴幼儿监护人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处理遗体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经病死婴幼儿监护人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署《病死婴幼儿遗体委托处理协议书》后,由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程序处理。   遗弃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登记并公告,公告7日后查找不到病死婴幼儿监护人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并由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程序处理。   因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死亡的婴幼儿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由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登记,登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病死婴幼儿姓名、性别、出生及死亡日期;   (二)病死婴幼儿死亡原因、来源;   (三)病死婴幼儿监护人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   (四)病死婴幼儿监护人与医疗机构签订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委托书》;   (五)病死婴幼儿遗体交接时间;   (六)病死婴幼儿遗体最终去向;   (七)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经办人签名。   遗弃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查找不到监护人的病死婴幼儿遗体登记由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裹尸单包装病死婴幼儿遗体,并在裹尸单上注明遗体来源等相关信息,及时密封,不得外露,按规定时限移送至医疗卫生机构遗体存放处。   医疗卫生机构遗体存放处存放设施条件应符合相关要求,有专人负责管理。病死婴幼儿遗体在医疗卫生机构遗体存放处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   医疗卫生机构应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和病死婴幼儿遗体流失应急预案。   第八条 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由医疗卫生机构及时通知同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必须按要求安排专用车辆将病死婴幼儿遗体就近转运到殡仪馆火化处理。在转运过程中,病死婴幼儿遗体应当保持密封状态,不得外露。   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洗消毒。   第九条 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要求,进行火化处理。少数民族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提倡火化。   病死婴幼儿遗体火化后,骨灰由殡仪馆按照病死婴幼儿监护人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署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委托处理协议书》处理;查找不到病死婴幼儿监护人的,遗体火化后骨灰不予留存。   第十条 病死婴幼儿监护人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署《病死婴幼儿遗体委托处理协议书》的,医疗卫生机构处理病死婴幼儿遗体应当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其他婴幼儿遗体处理费用,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减半收费。   第十一条 查找不到病死婴幼儿监护人或病死婴幼儿监护人确无经济负担能力的,遗体处理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在医疗机构外发现遗弃婴幼儿遗体,公安部门应及时立案调查,并交民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处置病死婴幼儿遗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未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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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3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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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残肢归属病理性医疗废物;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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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这个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哦,好多部门在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可能卫生部近期要下发文件了,进一步规范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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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依依老师:“残肢走病理性废物”,小的残肢做病理性废物没有问题,可是切除整个小腿甚至整个下肢时,肢体僵硬的,该如何送到垃圾储存点?我院原来做法就是大的肢体送太平间储存送殡仪馆焚烧,由医院出钱,老师您医院是怎么做的呢?请依依老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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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逗你开心
呵呵,算不上指点,只是说说我院的做法吧。我院目前所有肢体全部走病理性废物,就像你说的,大的肢体虽然走病理性废物,但回收公司不愿收。虽然不愿收,我们还是这样走的,好在这种情况不多,说是好话就过去了。我市的骨科医院大的肢体走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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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依依老师:我院骨科截肢手术还是每个月都会有数例,有时候截下肢体较大,普通垃圾袋根本无法盛装,回收公司也不愿收,还有我们也担心有流失,所以一直都是走火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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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疗垃圾处理站的焚烧炉比火葬场的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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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残肢作为病理性废物焚烧处理,大的残肢走医疗废物流程回收、暂存、焚毁都存在问题,中间环节容易出纰漏,建议还是殡仪火化,但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要全程监督处置情况,以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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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ygdq702


   

看完济宁市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暂行办法 ,处理此类问题有所借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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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归医务处管理,病人身体手术废弃的组织、器官按病理性废物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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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单位现在还是由清洁工带到野外深埋。各位老师这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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