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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石磊--wxmsl

关于安瓿处理的最新文件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2-19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基层医院睁一个眼比一个眼处理医疗废物也是无奈之举,在很多基层医院没钱投入这一块的管理当中,要想真正规范起来可能还有一定的难度尚需一些时日的加强管理;在污水处理这一块,近年来,很多城市都配备有了污水处理系统,情况可能会好一些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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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wxmsl 发表于 2012-2-19 16:32
其实在江苏合法至少代表在中国不违法

嗯咯,所见略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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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晕,越来越困惑了哦,我认为应该统一规定才是,否则下面的人很难去执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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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6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所适从,没有统一的文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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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卫办医函〔2004338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卫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〇〇四年八月四日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卫生部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以上复函及通知并没有说明玻璃安瓿瓶不纳入医疗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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