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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细雨润竹 于 2012-4-10 09:27 编辑
老朽 发表于 2012-4-10 08:56
一大清早就看见这个噩耗,心情非常沉重!愿逝者安息!
为逝去的同仁,惋惜!
为我们的事业,悲哀!
赞同老师观点,明确责任是关键。
首先为2个逝去的宝贵生命沉痛哀悼
其次有太多的困惑和不解——
“事后不堪巨额150万的赔偿和各方的精神折磨,自己在院内注射了致死量的麻醉剂死亡”
1、事故责任鉴定结果是什么,出现如此后果——恐怕难逃人为责任事故吧,如果是人为因素所致,那患者的生命丢失就更可悲了。
2、如果仅仅是麻醉意外,会有这么大的赔偿责任?
3、按管理规则论,单位人的责任事故在追究责任时会是连带管理单位、管理人的,本起事故中责任人个体赔偿金额不算小,那么科室和医院呢,天价赔偿的背后意味着什么?
4、这个终极的责任赔偿是由那个机构鉴定完成的——双方协议、仲裁机构、医学会还是人民法院?
5、知法、懂法、守法、维权是我们每个公民的基本职责和诉求,这个事件如果仅仅是一起麻醉意外,那我们的当事机构和个人维权了吗?
6、虽说是医闹猛与虎,但毕竟这个社会还是有法律和正义的底线,不敢面对现实的轻生行为是可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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