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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icchina

住院手术病人收取乙肝、丙肝、性病和艾滋病检验费,是否合理?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9-11 23:27:3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天津
mmzhou 发表于 2011-9-11 10:52
这位阁下很有个性,与众不同!

把廖新波厅长的一些微博share一下,共勉吧!

想起一段对话,共享:年轻人问老者:“智慧哪里来?”老者说:“精确的判断力”。年轻人:“判断力哪里来?”老者:“经验”。年轻人:“经验哪里来?”老者:“错误的判断”。

“做好好先生,对不起人民”这些不应只属于前总理朱镕基的行为。我们不可能有他伟大,但我们提倡的是负责与行善。恪守职责说真话,不说违心话,更不要做恶人

朱镕基说:“我最痛恨的是逢迎,我最敬重的是抵制我的错误缺失的人。”有多少人能够偶做到这一点?相反,很多人总喜欢“莺歌燕舞”,喜欢阿谀奉承,不喜欢来自各方不同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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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1 23: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天津
本帖最后由 majiarui 于 2011-9-12 12:56 编辑

分享-节选自医生哥波子 的博客文章:普通手术要不要查艾滋

       在台湾,台大医院、成大医院各有4名和1名病患被移植感染艾滋病毒器官,这5名患者以及47名参与移植的医护人员都面临着感染艾滋病毒的风险。事故发生之后,台湾是如何处理的呢?目前,台北地检署认定全案涉犯台湾《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
      第11条:施行器官、组织等移植,应事先实施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有关检验。此为公诉罪。台湾有关法规规定(管机关公告之。  第一项所列之人,亦得主动前往主管机关指定之医事机构,请求咨询、检查。  医事人员除因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外,应经当事人同意及咨询程序,始得抽取当事人血液进行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检查。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对于经检查证实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者,应通知其至指定之医疗机构治疗或定期接受症状检查。   前二项之检验及治疗费用,由中央主管机关编列之,治疗费用之给付及相关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之。  主管机关在执行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时,应注意执行之态度与方法,尊重感染者之人格与自主,并维护其隐私。
      第二十一条  明知自己为感染者,隐瞒而与他人进行危险性行为或有共享针具、稀释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为,致传染于人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组织、体液或细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传染于人者,亦同。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二十六条  提供感染者服务工作或执行本条例相关工作着有绩效者,中央主管机关应予奖励。  提供感染者服务工作或执行本条例相关工作而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者,其服务机关(构)应给予合理补偿;其补偿之方式、额度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标准操作程序),在进行器官移植前,必须进行HIV tests(艾滋病检测)。如果被证明由于医疗失误导致病人感染艾滋病,相关医务工作者将面临3到10年的惩罚。器官移植要作HIV检测,普通的手术要不要做呢?


  台湾移植医学学会理事长、台湾成功大学医院教授李伯璋认为“这起事故是台湾移植医学界的空前灾难。我们痛苦的经验可作为一个负面教材,为移植医学界提供警讯。”。虽然医生们做手术时都会采取一定防护措施,参与移植的26名成大医护人员事后的艾滋病病毒抗体血液检验报告呈阴性,但艾滋病病毒的窗口期最长可达3个月,这期间造成不仅对患者,对参加手术的医护工作者的精神压力也是很大的。

     前几天,台大事件没有发生之前,在微博我们也在讨论85岁老人骨折手术查梅毒的讨论。其实这个案例已经告诉我们,术前检查是非常必要的,无须提升“羞辱”的高度。对于这项防范措施,我们真的还要提升到一个法规的高度来约束,免得医院和医护人员背上一个不道德的骂名。我还来得及查我国大陆的有关条例,就台大事件,我查到了台湾地区有《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来约束医患双方。
       该《条例》共27条,主要就是针对防止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传染及维护国民健康,并保障感染者权益而制定。主管机关是卫生署和市政府。
         第四条规定:“感染者之人格与合法权益应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视,拒绝其就学、就医、就业、赡养、居住或予其它不公平之待遇”,相关权益保障办法,由主管机关会商各事业主管机关订定之。规定,非经感染者同意,不得对其录音、录像或摄影。 关于从事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有关之检验、预防及治疗的费用由中央主管机关编列预算,并得委任中央健康保险局给付之。前项之检验、预防及治疗费用给付对象、额度、程序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该条例规定主管机关应办理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之防治教育及倡导。要求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教育及倡导计划;其内容应具有性别意识,并着重反歧视倡导,并由机关、学校、团体及大众传播媒体协助推行。 对于一些高危人群,第八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接受人类免疫缺乏病毒及其它性病防治讲习:  一、经查获有施用或贩卖毒品之行为。  二、经查获意图营利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  三、与前款之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   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事先实施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有关检验:  一、采集血液供他人输用。二、制造血液制剂。三、施行器官、组织、体液或细胞移植。前项检验呈阳性反应者,不得使用。医事机构对第一项检验呈阳性反应者,应通报主管机关。   第一项第一款情形,有紧急输血之必要而无法事前检验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触者之义务;就医时,应向医事人员告知其已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实后,医事机构及医事人员不得拒绝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医事人员发现感染者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主管机关通报;其通报程序与内容,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之。  主管机关为防治需要,得要求医事机构、医师或法医师限期提供感染者之相关检验结果及治疗情形,医事机构、医师或法医师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
       第十四条  主管机关、医事机构、医事人员及其它因业务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历等有关资料者,除依法律规定或基于防治需要者外,对于该项数据,不得泄漏。 第十五条  主管机关应通知下列之人,至指定之医事机构,接受人类免疫缺乏病毒咨询与检查:  一、接获报告或发现感染或疑似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者。  二、与感染者发生危险性行为、共享针具、稀释液、容器或有其它危险行为者。  三、经医事机构依第十一条第三项通报之阳性反应者。  四、输用或移植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之血液、器官、组织、体液者。  五、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认为有检查必要者。  前项检查费用,由中央主管机关及中央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编列之,前项第五款有检查必要之范围,由中央主艾滋病防治条例》,相比之下,大陆的还严格一些。

        该条例规定主管机关应办理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之防治教育及倡导。要求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教育及倡导计划;其内容应具有性别意识,并着重反歧视倡导,并由机关、学校、团体及大众传播媒体协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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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2 00: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天津
本帖最后由 majiarui 于 2011-9-12 12:52 编辑

专家:强制检测HIV涉及歧视
          医院是否有权对患者强制进行HIV检测?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性病艾滋病防治中心副主任韩孟杰。韩孟杰告诉记者,在艾滋病毒检测方面,目前国家倡导的是自愿咨询和检测,人们在经过咨询后再决定是否接受检测,整个过程是自愿和保密的。
        清华大学艾滋病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景军教授告诉记者,目前有不少医院对住院开刀的患者实行HIV强制检测。这种强制检测国家没有专门的规定,医院也没有实行要患者知情同意,反正就这么做了。公开报道的资料显示,湖北省在2003年1年检测了54万名手术病人,阳性检出率很低,仅为千分之一。 景军教授说,强制检测涉及歧视问题。在许多发达国家,医生如果要对患者做艾滋病毒检测,必须提前告知并经患者同意。在手术过程中,他们对患者采取全面预防,把所有的病人都当作是HIV感染者,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医护人员被感染。而我国的情况是,对患者实行强制检测,如果检测出患者感染艾滋病毒,各医院的惯例就是让患者到指定的传染病医院就医。而传染病医院的外科是相对薄弱的,假如患者遇到阑尾炎、胰腺炎等急性病,无疑会延误病情,甚至造成生命危险。         
         清华大学法学和社会学教授李楯认为,艾滋病毒的强制检测,既是法律领域的权利问题,也是医疗领域的救助问题,还涉及一个重要的伦理学问题:知情同意权。李楯说,一个HIV感染者因为其他疾病接受创伤性治疗的时候,到底会给别人造成什么样的“危害”呢?如果说,医生给感染者进行手术的时候,有可能因操作问题被感染,如不慎割破自己的手指。那么,这是手术中不可避免的吗?这个责任是医务人员来承担还是要归咎于感染者?只要医务人员严格按照医学规程的要求操作,完全能够避免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至于“可能会感染其他患者”的说法,李楯认为也站不住脚。“艾滋病毒的传播途径是血液、性和母婴垂直传播,它的两个前提条件是HIV必须达到足够的量,以及直接的体液交换。一个躺在手术台上全麻的HIV感染者,怎么可能把病毒传给其他患者呢?” 针对“强制检测是为了避免医疗纠纷”的说法,李楯反问:在艾滋病毒进入人体到人体产生抗体能被检测出来之前,有一个“窗口期”,如果这个患者恰好处在“窗口期”,没有被检测出来,等到手术结束后,“窗口期”已经过了,检测是阳性,那么医院又怎么给自己免责呢? 李楯说,目前中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走到了一个重要的关口。做好感染者的工作,尤其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给他们以科学、合理、人道的帮助,是预防艾滋病蔓延的重要措施。反之,如果他们在社会上被孤立,就会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可能会造成更大范围的感染。         
         美国CDC全球艾滋病项目中国主任、著名艾滋病防治专家叶雷说,恐惧和歧视是中国艾滋病防治面临的最大障碍,而最大、最可怕的恐惧和歧视则来自医生和亲人。我国南方一家医院曾经有过这样的事情:一个HIV感染者到一家综合性医院打针,连注射室的门都进不了。医生让感染者站在门外,医生在屋里“指导”患者自己给自己打针。 患者:医生没有理由拒绝艾滋病患者         
          老哲(化名)是一名感染多年的HIV携带者,对综合性医院的艾滋病毒强制检测,他坚决反对。他说,强制检测HIV是医生、医院出于职业保护的需要,并不是为了保护患者。一旦强制检测出HIV阳性,他们面临的只能是万劫不复。今年,一家综合性三甲医院给一名急性胰腺炎患者手术前,检查出该患者是HIV携带者,医院马上就放弃了治疗,要这个病人立即出院。据了解,HIV感染者接受手术不会给任何人带来危害。即使在手术过程中,如果大夫不慎割破自己的皮肤,感染率仅为1/300;而且在48小时内注射病毒阻断针剂,感染率就可降为0。“作为HIV感染者,我们受到的最大歧视竟然来自医生。他们应该是最了解艾滋病的传染途径的,但为了安全起见,他们往往拒绝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治病。就算有风险,医生没有理由拒绝救治病人,正如士兵不能拒绝上前线一样,医生没有理由拒绝接治病人。”老哲说。 老哲提出了自己的主张:1.坚决落实知情同意权,一定要提前告知,征得被检测方的同意。2.如果被检测者不同意检测,就必须签署一个《免责书》,声明自己术前不同意做HIV检测,如果术后发现感染HIV,与医院无关。3.如果同意检测,院方要签署一个《承诺书》,承诺如果检测出HIV,只能告知感染者本人,通知上级管理部门,便于今后对治疗的指导,除此之外,不能告诉第三方。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院方承担。4.检测出HIV阳性与对其他疾病的治疗无关。5.为了预防发生医护人员在手术中不慎割破皮肤,造成可能的感染,应当在手术室准备必备的阻断药物。老哲有些动情地说,我们希望有一天,当我们到任何一家医院做任何治疗检查的时候,会轻轻地挽起袖子,然后告诉大夫:我是HIV感染者。大夫听了后轻轻的“哦”一声,然后低下头,继续检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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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2 12:29:52 | 显示全部楼层 IP:贵州贵阳
yryygk 发表于 2011-9-11 18:15
CDC宣传HIV免费,谁买单呀,CDC?政府?说得轻巧!现在妇幼保健,产前筛查HIV也要免费,医院要不要活呀.

也许是我没有表达清楚,以至您有可能误解我的意思了,我们也是这种宣传的受害者,我们只有HIV(针对孕产妇)检测是有免费项目支持,其他的都要自己负责,而上面要求张贴的宣传画上就明确说孕产妇HIV、HBsAg、TP检测免费,所以经常有人投诉,甚至破口大骂我们。我们只有笑脸相迎,耐心解释,还不得生气,您明白我们的心情吗?您懂我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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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11: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IP:陕西宝鸡
抱着对患者负责的态度,也应该查,因为许多病人并不知道自己有些指标阳性,通过就医或住院,为病人查出疾病,病人也是欢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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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10:25:42 | 显示全部楼层 IP:云南昆明
我觉得应该检查,因为:
很多疾病与传染病四项密切相关,但患者并不知情,患者入院后有权对自己的身体状态有一个了解,有些疾病早认识早治疗还可以治愈,这也有利于病人的健康,再者这并不是一个大型的检查这仅只占极少的部分,医疗费用高并不是由于这个因素引起,应该抓更深层次的东西;再者现在的医患关系太紧张了,不查,若以后患者发病或有什么问题可能找医院理论,我们就拿不出证据.最后对我们医务人员是一种提醒,对医务人员的无菌操作及职业暴露后的预防处理都有好处,否则预防用药不及时对医务人员的身心是一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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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10:54:1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宁夏银川
我个人也觉得应该检查,为患者也为医务人员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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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9 20: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IP:贵州黔西南州
输血四项检查是必要的,一方面是对医护人员的保护,同时也是对病人的保护,在手术前发现HIV还是每年有好几例的,梅毒就更不用说的。不查医务人员针剌伤不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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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2:40:39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按照标准预防可以不查,但按照我国国情不查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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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2: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北唐山
我认为术前的传染病常规检查,是很有必要的。这既是对医务人员的保护,同时也是对病人负责,因为这有利于及早发现,及时治疗患者存在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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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1: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南濮阳
不化验怎么知道病人有无乙肝、丙肝、艾滋病的病毒携带?术前化验这些项目收取费用就不合理,外行人说的话。不收费化验,试剂的费用谁出?政府不给医院钱,还让医院做免费的项目,医院怎么生存,物价局的人是公务员,国家给他们发工资,我们医院可是自己养活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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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1: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IP:云南昆明
我认为术前的传染病常规检查,是很有必要的。这既是对医务人员的保护,同时也是对病人负责,因为这有利于及早发现,及时治疗患者存在的疾病,也有利于术后有关传染病责任的界定。我们曾遇到一个病例,病人因吐血到我院住院,要输血治疗,查了传染病四项检查,发现HIV阳性,其妻刚怀孕5月,在孩子未出生前即可做母婴阻断,若不做此检查,也许最终孩子会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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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15:56:2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安庆
我们医院术前都做了。但是前一段时间有一HIV阳性病人在我院针灸科做了二十多天理疗后才发现,医护人员很紧张,所以我们想在大内科也i做相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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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20: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成都
输血四项检查是必要的,一方面是对医护人员的保护,同时也是对病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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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20: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IP:新疆乌鲁木齐
-争议起因

  物价局认为术前查艾滋违规

  做手术的住院病人被收了艾滋病检验费,手指骨折的病人竟然还收阴道分泌物检验费,医院招标后私下与企业订立现金回扣协议……6月14日的发布会上,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副局长林京对全省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情况进行阶段性通报: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已按计划抽查了南京市鼓楼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和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省物价局组织的省内检查,4-6月先查了20家大医院,初步查出8大类、50余项违法乱收费行为。

  “我们这次检查发现了很多问题,有的医院对住院病人特别是需要手术的病人,进行乙肝、丙肝、性病和艾滋病检验并收取检验费。某医院对治疗手部掌指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的患者还收取阴道分泌物检验费!”

  医院: 任何有创检查,都有传染可能性

  一名三甲医院的外科专家告诉记者,术前检查艾滋,首先是为了避免交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患者,对其诊疗的安排以及所用器械、物品和代谢物的处理都有别于普通患者。原则上,艾滋病患者不能同普通病人住同一房间,手术时也要安排到特殊感染手术室。携带艾滋病病毒、乙肝、丙肝病毒的患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要使用单独的消毒包,除了一般的消毒流程外还要多次消毒,并进行相关指标的检验。“任何有创检查和手术,都有被感染的可能性,哪怕是做胃镜、拔牙,都有感染的可能。”这位专家说。

  除了对病人,医护人员也要进行必要的防护,外科医生直接接触患者的血液,遭受感染的几率会增大。“一般戴一层手套,对艾滋病人手术要戴两层,还要穿特别的防护服,戴防护眼镜。”

  另外,就是输血可能带来的隐患,万一病人以后发现感染了艾滋或者乙肝,那怎么判断是否是输血造成的呢?这名专家说,医院很大程度上也是规避风险,目前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如果状告医院,医院要证明自己没有错。假如医院手术前没有做这样的检查,日后患者感染了艾滋病或乙肝,回来找医院说是手术感染的,医院根本说不清。而现在外科手术输血的比例依旧非常高,比如绝大多数心脏手术都必须输血,一台普通心脏手术输血量通常在800毫升左右。

  但同样,对于术前进行艾滋病检测,许多病人或家属往往难以理解。特别是儿童,手术之前也要进行艾滋病毒的检查,这让很多家长都觉得不可思议。对此专家解释说,即使是孩子,也有可能通过母婴垂直传播造成艾滋病毒感染,而小孩手术同样存在上述风险,所以做这项检查是不分年龄的。

  省卫生厅: 术前查艾滋等病不违规

  省卫生厅规财处副处长陶红滨表示,2005年《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艾滋病也列入其中,至于何种情况需要采取何种治疗或检查,则应该遵循医疗规律。术前医生需要了解患者身体状况,所以,艾滋病、乙肝等都是必须查的。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李少东也表示,医院术前检查艾滋病、乙肝等都没违反医疗规范。

  记者了解到,卫生部于2000年6月1日发布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组织专家制定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2003年省卫生厅就下发通知,要求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对受血患者受血前应进行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项目的检测。

  江苏省医学法学会胡晓翔副会长告诉记者,根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患双方都要签署《临床输血治疗同意书》,这其中术前检查就包含了艾滋等项目。“所以说,手术输血前进行艾滋病的检查是具有法律依据的。“胡晓翔说,医院该不该给患者查艾滋,不是物价部门说了算的。“而如果医院某个项目本该收十元钱,收了十一元,那就是违规了。”

  省物价局: 术前查艾滋找不到国家规定

  对于卫生部门的质疑,记者昨日向省物价局求证。省物价局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一方面术前检查要包括哪些内容,国家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而且省物价局、省卫生厅2005年就发布的《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中是找不到手术需要查验乙肝、丙肝、性病、艾滋病等要求的。另一方面,不少医院害怕因手术带来医疗纠纷,尤其是前些年一些输血病人在做完手术后发现自己原来没有丙肝的患了丙肝,给医院带来很多官司,所以对输血的手术病人通常会做肝功能的检查,但事实是,大部分手术的病人是不需要输血的。

  这位人士表示:“应该说,我们查出来的医院这么多问题是实际存在的,现在不仅是我省在做医药卫生价格大检查,全国自上而下都在做,国家发改委也在检查,我省的检查人员也参加了国家发改委对外省的抽查,都是这么查的,一些问题还是从国家发改委的直接检查中反映出来的。”而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副局长林京昨日也对记者表示,一些没有做手术的住院病人也被收取了乙肝、丙肝、性病或艾滋病等检查费用,医院不能无视自己的这些乱收费行为。

  业内人士建议:强制查艾滋应以免费为前提

  记者了解到,国内有一些地区此项收费是由政府埋单的。2007年《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根据艾滋病预防和控制的需要,经本人同意,免费对孕产妇、手术病人进行产前、手术前艾滋病检测,费用由政府全额埋单。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医院在诊疗中如果严格依据操作规范,可以避免艾滋病的传播,实际上医源性感染艾滋病的几率越来越小。所以给病人施行“强制”检查,其实更多是为了避免以后的医疗纠纷。

  那么既然强制检查,首先需要保证患者的知情权,在检查之前,医务人员必须明确告知患者,否则就是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另外,既然是“强制”检查,那么费用就不应该由患者承担。而换个角度,免费检查也容易得到患者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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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21: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IP:青海西宁
术前检查艾滋病,乙肝,丙肝,梅毒国家规范里没有要求进行检查,所以有患者投诉医院过度检查,医院只有赔偿患者的检查费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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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10: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IP:湖南长沙
查是执行输血管理规范的需要。钱当然是患者出。只是患者出的钱应由医保或农保买单。关键是是否能列进医保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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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3 09: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中山
本帖最后由 alai1222 于 2012-6-23 09:15 编辑
三刃木 发表于 2011-9-5 09:20
查是肯定的,只不过费用问题是不是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减或免?不查,出了问题谁来帮医院承担责任?查,过多 ...


1、朋友的话实在,指望ZF从各项办公费用里省点钱出来,还不如辞职下海,赚到了钱捐一些给医院用于院感防护。
2、我们这里是择期手术患者常规做术前筛查的,可以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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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3 09: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中山

所以朱总理回家休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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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22: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宁夏银川
我不同意“男丁格尔”的意见,我同意检查,除过对医护人员的自我防护这一点外,最最重要的是:为了对其他患者负责,就必须检查,不能因为一个性艾患者污染了手术室,而对其他患者不负责任。毕竟,说重一点,一个人害了一大锅人。即便防护很到位,毕竟有疏漏的时候。国外难道不死人?歧视艾滋病,才能让社会上的大部分人更加自律,因为害怕歧视,则会小心不必要的冲破道德底线,都知道是怎么传染的,(大部分人传染该病还是通过性行为,是吧?),对大部分患者负责,就更应该查。中国人这么多,现在已经突破道德底线了,就会有更多的人突破生活底线,传染上这病。医患纠纷,其实个别事情就是丧失了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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