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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oyo

感染或非感染患者使用后的玻璃或塑料输液究竟如何处理?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11-20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输液瓶使用后管理问题是老生常谈,自2003年<医疗废物規范管理条例>出台后.执行至今存在问题不是医疗机构及院感科能解决的.政府应会同相关行政部门、执法机构等共同努力加強管理,解决存在问题才能真正从源头杜绝发生。
我院是护理部协助药剂科回收,具体去向感染科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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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好:我公司有专业回收医用废输液袋的相关证件,希望可以从医院直接回收,如有医院有意出售,我公司可以出示相关证件,希望可以联系,13636617518   联系人: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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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基层医院输液瓶数量少,只有回收废品的。可以让收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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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8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也是作为生活垃圾处理的。是临床科室自己随意卖给收废品的。有时也觉得不妥,但这么多年一直这样,不知道如何处理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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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0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认同:既然国家有规定属于生活垃圾,医院再要去负责此类垃圾的去向用途甚至承担责任,符合情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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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0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输液瓶由护理部统一管理,具体流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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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0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是护理部回收的是护士的“小收入”,具体去向感染科不知道,既然不属于医疗废物我们就没必要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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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2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资源重复利用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能回收利用的东西一定要重复利用,我们作为地球的公民,是有这份责任的。刚刚结束的哥本哈根会议,全球呼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如果我们能把我们眼前的事情做好,也是为我们自己,为我们的下一代做点恭喜。输液瓶本来就是可以重复利用的资源,大家试想一下,做一个玻璃的输液瓶需要工人师傅多少道工序才能做成呢,从采矿、筛选、熔炼、吹气、成型,是一个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而塑料更是百年都讲解不了的物质,对于医用塑料,我想起码应该是聚乙烯等塑料,都是可以重复利用的。既然是可以重复利用的,我们为什么不重复利用呢,我们有什么资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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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2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头疼的问题 以上楼主讲的都是实情 可是小小的感染管理科又能怎样 我院是药材科管理这个事 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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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2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是护理部 回收,具体去向感染科不知。听说可以卖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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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4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院感人员还需要对生活垃圾进行管理吗?不是医疗废物院感人员是否可以不管,还有液体输完了,护士取液体一般是不会推着治疗车去取的,我原来曾经硬性规定过治疗车上放锐器盒,认为这样做预防职业暴露很好,但实际工作中能按照你的设想的去做的少。管的太多是否院感人员自己给自己套紧箍咒呢,让自己什么都管,比院长还管得多,最后什么也管不了。不好意思,我们是小医院,这是我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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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情况下作为生活垃圾,由有职资的单位进行回收,索取好证件并且能查找到去向 。如果临床上输液完毕后针头扎入瓶塞内,造成了输液瓶、输液袋的污染,为了安全起见,应按医疗废物处理。所以工作中应教育医务人员规范操作,避免污染输液瓶或输液袋,这符合医疗废物尽量要减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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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输液瓶(袋)的处理问题,早在2005年卫生部发布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卫生部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因为后面二句话,所以作为医院可以以生活垃圾处理卖钱,但是否必须知道它的去向,以符合法规要求。我院由总务处寻找回收单位并签订合同,合同上注明回收后不能用于原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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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垃圾,但是属于固体危险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等规定,我们和有资质的回收利用公司签订了合同。集中处理,有交接。塑料瓶2元/KG卖给收集方,,玻璃瓶按0.30元/KG交给他们处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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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对废弃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袋(输液瓶)的回收工作

请问:你们医院对废弃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袋(输液瓶)已经开始回收了吗?具体怎么操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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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卫生部的补充规定:废弃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袋(输液瓶)可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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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包括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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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0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废物管理确实难,今年本人根据存在问题向相关市领导及环保局.物价局反映,現已采纳一部分建议,对医疗机构使用后的各种玻璃(包括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由政府集中回收处置,並合理支付给医疗机构收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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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8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是由卫生局指定的回收公司回收,但因输液科护士缺编、工作量大,也存在输液完毕后针头扎入瓶塞,等有空时再处理,造成了输液瓶、输液袋的污染,其他病区没有这种现象,但我们也不可能将输液科的输液瓶、输液袋作医疗废物处理,而其他科室的按回收物品处理,要求输液科即拔即剪,但执行时又有难度,好为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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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卫生局等关于加强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瓶回收处置通知

市卫生局等关于加强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瓶回收处置通知
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环保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相关医疗机构,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医疗机构使用后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集中回收处置,是一项关系到本市公共卫生安全、环境保护以及节能减排的重要工程。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对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对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管理的请示》的批示意见,加强对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的各种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以下简称“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集中回收处置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集中回收处置单位

  市城投公司对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实施集中回收处置。市城投公司要与本市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回收处置协议。其他医疗机构产生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累积达到定量的,电话联系市城投公司集中回收处置。本项工作自2010年1月20日起实施。

  二、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做好相关工作

  本市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管理,做好分拣、交接等相关工作。

  (一)加强分类分拣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根据《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首先将医疗废物和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进行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等。其次,要将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按照玻璃瓶、塑料瓶、软袋等不同材质种类进行分拣,并做好对分拣等人员的卫生防护工作。

  (二)加强交接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派员与市城投公司做好交接工作,配合做好称重的校核、签字,台帐和每月结算。各医疗机构要提供国家认可的收据凭证。

  (三)不得任意处置。各医疗机构不得将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不得自行处置,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单位处置。

  三、市城投公司要严格管理,做好集中回收处置工作

  市城投公司应对本市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全程的安全和质量进行管理、控制,确保符合卫生、环保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交接管理。市城投公司应及时到各医疗机构清运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做好所有交接签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重量、交接时间、双方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二)加强运输管理。市城投公司应保证专用密封厢式运输车始终保持密封状态,且进入处置场地之前任何人不得打开车箱门,保证运输过程中回收物不丢失、不人为转卖。

  (三)加强卫生防护。市城投公司应做好处置人员上岗培训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处置人员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执行消毒和清洗措施。

  (四)建立应急预案。市城投公司应建立应急预案,在运输车、贮存地、处置点配备消毒品和隔离绳、警示标志等必备器具;回收处置过程中一旦发现有物品被医疗废物污染的,要第一时间将其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焚烧处置,同时对现场进行消毒隔离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

  (五)加强再生产产品用途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再生产产品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市城投公司应按照已商定的用途加强再生产产品的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沟通协作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按照以下要求加强监管和沟通协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市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本市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机构和集中回收处置单位实施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和协作,推动本市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市城投公司《关于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工作的说明》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关于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工作的说明

  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管理,实施集中回收处置是一项关系到本市公共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的重要工程。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作为实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进行收集、运输、消毒处置、造粒再生并加工成不危害人体健康的成品,确保这类废物在循环资源化的同时,达到有关卫生和环保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说明如下:

  一、收运覆盖面和频次。市城投公司对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收运全覆盖。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照回收处置协议收运,其他医疗机构按照塑料输液瓶(袋)累积达到100公斤以上的作为定量标准,根据电话预约、上门服务、按实结算的原则收运。市城投公司配置专用密封厢式转运车,采取一周七天不间断收运。

  二、收购价格。各医疗机构内部分拣、暂存工作需要耗用后勤劳务费用,市城投公司将合理支付各医疗机构收购费用。由于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含橡胶塞、铝盖以及很大部分的含水量,重量按照实际称重相应打7折计算,塑料输液瓶(袋)的收购价格定为1800元/吨(净重),玻璃瓶收购价格定为100元/吨(净重)。称重由双方派员校核、签字,做好台帐,每月结算。费用支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各医疗机构要提供国家认可的收据凭证。

  三、再生产产品的用途管理。再生产产品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它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市城投公司承诺再生产产品的用途限于:医疗废物包装袋、周转箱;汽车工业零配件;塑料地毯、地胶;工业用具包装盒;玻璃用品。但是禁止用于食品和医疗卫生用品行业。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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