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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oyo

感染或非感染患者使用后的玻璃或塑料输液究竟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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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沧浪之水 于 2010-4-20 11:33 编辑

医用废塑料不能用于生产与食品、药品、化妆品、洗涤用品等有关包装容器及服装、被褥、日用品等产品,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使用后应统一管理。
像绿谷斑竹所说的,应该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关部门统一回收集中处置。
这里附上几年前关于加强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使用后管理的请示报告。

  

院委会:

    根据浙江省卫生厅〔2006169号文件《关于加强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使用后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医用废塑料不能用于生产与食品、药品、化妆品、洗涤用品等有关包装容器及服装、被褥、日用品等产品,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使用后应统一管理。而目前我院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使用后由各相关科室自行出售,流向不明,存在一定的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的隐患。因此,感管科会同总务科商议,遵照上级部门文件要求,本院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使用后统一回收,销售给定点机构——××××××公司处置,回收金额按比例返回相关科室(具体事项另行协商)。特请院委会早日给予支持解决。



感管科  总务科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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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版主老师解释的好全面啊,向您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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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但我不是上海的呀,我是成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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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急求,用后的塑料输液瓶作为生活垃圾需要毁型吗?

本帖最后由 zhangfh 于 2010-5-4 19:41 编辑

用后的塑料输液瓶作为生活垃圾需要毁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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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哪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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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区里来专家检查说的,如果不毁型的话应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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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则上说,应该做为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处理。就是说,要进行毁型/消毒/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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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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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老师:这样的规定有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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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用后的塑料输液瓶作为生活垃圾不需要毁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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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粉领

有啊,向卫生局拿,他们没转发是他们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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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有文件规定的, 我们上海市卫生局还有实施细则《市卫生局等关于加强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瓶回收处置通知》
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环保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相关医疗机构,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医疗机构使用后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集中回收处置,是一项关系到本市公共卫生安全、环境保护以及节能减排的重要工程。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对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对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管理的请示》的批示意见,加强对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的各种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以下简称“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集中回收处置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集中回收处置单位
  市城投公司对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实施集中回收处置。市城投公司要与本市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回收处置协议。其他医疗机构产生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累积达到定量的,电话联系市城投公司集中回收处置。本项工作自2010年1月20日起实施。
  二、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做好相关工作
  本市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管理,做好分拣、交接等相关工作。
  (一)加强分类分拣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根据《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首先将医疗废物和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进行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等。其次,要将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按照玻璃瓶、塑料瓶、软袋等不同材质种类进行分拣,并做好对分拣等人员的卫生防护工作。
  (二)加强交接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派员与市城投公司做好交接工作,配合做好称重的校核、签字,台帐和每月结算。各医疗机构要提供国家认可的收据凭证。
  (三)不得任意处置。各医疗机构不得将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不得自行处置,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单位处置。
  三、市城投公司要严格管理,做好集中回收处置工作
  市城投公司应对本市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全程的安全和质量进行管理、控制,确保符合卫生、环保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交接管理。市城投公司应及时到各医疗机构清运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做好所有交接签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重量、交接时间、双方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二)加强运输管理。市城投公司应保证专用密封厢式运输车始终保持密封状态,且进入处置场地之前任何人不得打开车箱门,保证运输过程中回收物不丢失、不人为转卖。
  (三)加强卫生防护。市城投公司应做好处置人员上岗培训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处置人员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执行消毒和清洗措施。
  (四)建立应急预案。市城投公司应建立应急预案,在运输车、贮存地、处置点配备消毒品和隔离绳、警示标志等必备器具;回收处置过程中一旦发现有物品被医疗废物污染的,要第一时间将其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焚烧处置,同时对现场进行消毒隔离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
  (五)加强再生产产品用途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再生产产品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市城投公司应按照已商定的用途加强再生产产品的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沟通协作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按照以下要求加强监管和沟通协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市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本市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机构和集中回收处置单位实施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和协作,推动本市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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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粉领

应该做为一次性使用医疗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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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粉领


    确定是不需要按照医疗垃圾处理的,论坛以前曾经讨论过这个话题,您可以查阅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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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粉领

既然是生活垃圾,为什么要毁型呢?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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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科学处置,可以废物利用——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不能用于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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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师!我院一直以来是按生活垃圾处理,然后交与有资质单位回收。只是专家来检查有提出这样的问题,有些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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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拿出文件来让他看看就行了[im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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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沧海一粟

同意你的观点,只是每个地方应该有具有资质公司进行回收统一处理,对于是否用于原用途也好监管,否则的话由一些小的作坊式的公司或私人回收,他们用来做什么就不好管理了。但是一个公司资质的认定不是我们医疗机构能够做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作为我们就不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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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粉领

如果你在这个论坛学许久了,会发现现实生活中很多专家是要打引号的。但首先你自己要练就过硬的本领,才能在“专家”面前明辨是非,正确地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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