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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青杠虎

如此的“砖家”检查伤不起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9-4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卫生部下发《关于已发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4】201号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的管理,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均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直接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容器中,针头、刀片等锐器放入符合规定的锐器合中,一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处置。
你们县上的”专家“需要更新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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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不扣分,一切都好说,就目前中国的国情来说,所谓的专家都是说一套做一套,检查你的时候告诉你应该怎么做,如果你到他那里看看,说不定还不如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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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3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推荐使用锐器盒,但实际工作中,有的医院节约成本不能很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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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9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给他点面子吧,还是按自己的方法做哦,能把你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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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歪的专家,不用理会他,该让他好好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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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7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我们应该按照规范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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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0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风雨同舟 于 2014-2-13 08:46 编辑

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具备集中处置的无需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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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3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个别所谓的专家的确知识确实过于陈旧,可以给他们解释一下,如果遇到那种顽固不化的,不听取任何解释的专家,就听着他说好了,该怎么做还是怎么做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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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8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xjl123 发表于 2013-8-28 12:18
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具备集中处置的无需毁行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的地方,要消毒毁 ...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具备集中处置的无需毁行
就地消毒。无“具备集中处置的无需毁行
”这句话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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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这样,慢慢的就习惯了,只不过是你自己不要变成那样,洁身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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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4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资女人】 发表于 2013-8-28 13:12
在这样的砖家指导下,真可谓人难做,活难干,楼上老师说的对,找个人陪陪吧。如果遇上不通情达理的领导,那 ...

我现在待的医院也有这种现象,医院五花八门的人都有都对院感指手划脚的,哎,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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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的地方,要消毒毁行,能够焚烧的,应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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