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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的“砖家”检查伤不起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8-28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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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卫生局一行专家到我院进行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督导检查,说预防接种室的锐器盒里的针头要进行毁型处理,至少把针尖撇弯,我们解释说:1、锐器盒装满3/4就封闭送医废处理中心集中处理,2、进行毁型容易造成锐器伤,发生职业暴露,但砖家们还是坚持“原则”。怎么办哟,现在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进行毁型了的哟,请各位支招。

点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的地方,要消毒毁型,能够焚烧的,应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填埋。  发表于 2013-9-4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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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的回答是正确的!那位专家倒是要好好学习一下“医疗废弃物管理规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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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先明确一下是那方面的专家,如果不是卫生监督部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专家的话也情有可原,耐心给专家讲解一下相关规定就是了,没必要把问题看得如此重~。相信经过院感人近十年的努力,这种现象还是越来越少了。
      振作起来,开心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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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办法,别生气,只要没扣分,也就算了。如果扣分,可以依据相关规范和卫生局主管领导沟通一下,专家可能一时把某些东西弄混了,还要给上级领导留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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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8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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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8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是得拿出相关法规给他们看,但当时又不好搏领导的面子。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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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理他们!要知道卫生行政部门的专家都是严重脱离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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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解释是正确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机构,才需要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不要太伤心!只要正确的什么不要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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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要把规定文件拿给检查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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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头慢慢沟通吧,当面驳斥如果遇到小心眼的以后就不好相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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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要求,集中处置的无需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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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解释是对的,只要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执行就好。不要伤心,对的就不用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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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赞成lvlele老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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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也遇到过这种问题,拿出规范给他们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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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风雨同舟 于 2013-9-1 16:09 编辑

有相关规定的,集中处置的无需毁形,没有集中处置的地方要毁形并消毒后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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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卫医发【2004】201号文件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直接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中,针头、刀片等锐气放入符合规定的锐器盒中,一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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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砖家真是砖到家了,千万别是搞院感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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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真的是刚搬完砖头就到你医院检查吧!呵呵,开玩笑一下,这个观点都已经不需要讨论了,规范上都很明确了吧!还是好好沟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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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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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场拿出相关法律法规给检查者看,原则问题应坚持,不是情面不情面的事,让检查者下次先熟知相关性要求再指导,别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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