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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青杠虎

如此的“砖家”检查伤不起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9-3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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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机构,才需要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不要太伤心!只要正确的什么不要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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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哪儿的专家?如此强势,尚不能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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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说粗口话了:一帮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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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别理他们,他们一般都是卫监所的,不太专业。不管哪个专家怎么说,我们还是要参照规范。这种人来院检查,你要是说不服他们,就敷衍敷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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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具备集中处置的无需毁行,不具备集中处置的地方,要消毒毁行,能够焚烧的,应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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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必要去解释,又没有扣分和反馈。其实我们真应该呼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前应该组织专家好好再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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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利器是不能用手毁型的,增加职业暴露的机会,《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安全知识防护制度》        操作规范
1、        处理刀片、针头时不要太匆忙;
2、        手持针头和锐器时不要对着他人,以免刺伤;
3、        禁止直接传递锐器;手术时传递利器时,将把朝外;
4、        避免将用过的针头回套针头帽,以防刺伤自己的手;
5、        护士不要随手将针头或注射器丢在治疗台、治疗车、病人床头桌上,以免刺伤他人;
6、        不要分离污染的注射器,抽血的注射器更不要和针头分离,整副置于利器盒内;
7、        禁止用手弄弯和弄直针头;
8、        禁止徒手携带裸露的针头等锐器物;
9、        不要将针头等锐器丢在生活垃圾桶内,以免刺伤卫生员;
10、        不要将针头或刀片等锐器直接丢在手术垃圾桶内,以免整理垃圾时刺伤医护人员;
11、        掰安瓿时应用纱布或棉球垫着,以免划伤皮肤;
12、        医务人员指甲不要留长,以免划伤,交叉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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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避免将用过的针头回套针头帽,以防刺伤自己的手;禁止用手弄弯和弄直针头;处理刀片、针头时不要太匆忙;
你们那里的破“砖家”需要补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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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监所就知道来医院罚钱,一点也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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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砖家,太牛了,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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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耐心的沟通一下,总会越来越好,相信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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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个“砖家”有些不爱学习,这怎能让人信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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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具备集中处置的无需毁行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的地方,要消毒毁行,能够焚烧的,应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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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解释是正确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机构,才需要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不要太伤心!只要正确的什么不要怕!
关键是要把规定文件拿给检查者看。
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要伤了领导的面子,否则,小心穿小鞋。领导能决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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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不专!我们按规范做就没错,把相关标准及规范拿给你们院领导看,确认一下,统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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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向卫生局领导反映,并且拿出规范文件,不好搏领导面子的事做了那就医院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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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在应对检查的时候,准备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等。来应对"专家”呵呵。个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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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遇到过同样的专家,无奈还不能反驳专家,只有痛苦。院领导还不理解,认为每次检查医院感染都有问题,大会小会给予批评我,我当时就要崩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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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这位专家不是感控的,也不会是卫生监督的。不过既然是卫生局组织的专家,素质不应该差到听不进解释,不关注法规的地步,那伤不起的可不是医疗机构了。再者,不集中回收无害化处理,针头这样的锐器也不需要毁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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