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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青杠虎

如此的“砖家”检查伤不起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9-2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奇怪的专家!这种专家不要太多,否则没法做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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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是遗憾,只能是加强沟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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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遇到这样的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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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具备集中处置的无需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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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之前每次卫生监督是来院检查,总是提到医疗废物问题,基本没有其他内容,搞的职工以为院感只管医疗垃圾似的!挺烦的!现在好了,督察的内容比较多,能查出问题,也能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总之他们的水平层次比以前提高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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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不是“砖家”,只是“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所以,不需要懂业务,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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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这位“砖”家的知识有待更新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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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检查确实让人头痛,不过这样这专家是否应该自己先学学法规,以免误导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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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没水平的专家多的去了,只要自己做的对,不管专家的,专家的观点不是百分百正确的,只是口头说说罢了,如果他敢白纸黑字的写出来,那么丢脸的是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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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遇到这样的专家,记得让领导出面做好协调与沟通工作,专家的面子还是要给的,相信专家会转变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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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时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砖家”,从上述老师们的回帖中可以看出这是个普遍现象,已经见怪不怪了,老师们还想出了很多不伤专家面子和保护自已的应对方法,真是难为我们院感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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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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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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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机构,才需要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不要太伤心!只要正确的什么不要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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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哪儿的专家?如此强势,尚不能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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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说粗口话了:一帮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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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别理他们,他们一般都是卫监所的,不太专业。不管哪个专家怎么说,我们还是要参照规范。这种人来院检查,你要是说不服他们,就敷衍敷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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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具备集中处置的无需毁行,不具备集中处置的地方,要消毒毁行,能够焚烧的,应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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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必要去解释,又没有扣分和反馈。其实我们真应该呼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前应该组织专家好好再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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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利器是不能用手毁型的,增加职业暴露的机会,《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安全知识防护制度》        操作规范
1、        处理刀片、针头时不要太匆忙;
2、        手持针头和锐器时不要对着他人,以免刺伤;
3、        禁止直接传递锐器;手术时传递利器时,将把朝外;
4、        避免将用过的针头回套针头帽,以防刺伤自己的手;
5、        护士不要随手将针头或注射器丢在治疗台、治疗车、病人床头桌上,以免刺伤他人;
6、        不要分离污染的注射器,抽血的注射器更不要和针头分离,整副置于利器盒内;
7、        禁止用手弄弯和弄直针头;
8、        禁止徒手携带裸露的针头等锐器物;
9、        不要将针头等锐器丢在生活垃圾桶内,以免刺伤卫生员;
10、        不要将针头或刀片等锐器直接丢在手术垃圾桶内,以免整理垃圾时刺伤医护人员;
11、        掰安瓿时应用纱布或棉球垫着,以免划伤皮肤;
12、        医务人员指甲不要留长,以免划伤,交叉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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