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有的法规、规范要求,取出的骨科植入物应按照感染性废物进行处置,且最好在手术室直接处置,丢弃于相应容器内。
不过,以上情况都是为了避免与现有法规冲突,减少医院相关责任。如果对照新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修订讨论稿》,个人认为有商榷余地,原因有下:
按照新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修订讨论稿》精神,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应贯彻如下精神:
医疗废物管理文件保持延续性,并始终贯彻BAT/BEP的核心理念:
1.通过分类,将医疗活动中产生的普通废物和医疗废物彻底分开收集,在医疗废物的源头做好减量排放工作;
2.医疗废物经过合理的分类后,根据其材质和污染程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无害化处置方式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处置技术优先考虑:A.重复利用;B.循环再生;C.非焚烧处理;
3.减少铜、铁、铝等金属、含氯元素物质和塑料等高分子材料的终末焚烧处理量,降低POPs排放量。
4.放射性废物因其特殊性,不纳入该分类目录中。常见组分、收集、处置及管理参照卫生部《GBZ 133-2009》。
作为骨科植入物,一般都为高质钢材,且含有一些较为贵重的微量金属元素,如果只是作为简单的焚烧处理,不仅浪费,也不利于环保。按照新的《讨论稿》2、3的要求,用后的骨科植入物至少可以采取B、C的相应技术进行处理。
因此,骨科植入物不应单纯的划分为感染性废物,至少应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单独收集,由专业回收机构而不是单纯的焚烧机构进行回收处理,循环再生使用。
2.如家属索要,医院应至少对其进行高水平消毒后交回家属,同时做好相应记录和消毒费用索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