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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rthuryyg

一个卫生监督员的心声(30楼楚楚有相关课件供探讨)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3-28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错了,法律的可执行性是有的,法律法规都是笼统的,不可能针对某一个细节来进行处罚,法律规定

举个例子《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光凭第八条就可以套上所有现行有效的的各种规范,理论上现场只要有与规范不符合的就可以处罚,只需要取证就可以了,现在各种取证手段都可以,当然最有效的就是检验报告,所以监督人员和医护人员都必须随时update现行各种强制性规范.个人做好自己的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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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医院来说,婆婆太多,各位婆婆之间也没有互相沟通,婆婆们各自为政,没有统一标准,咱被逼无奈,只好疲于应付,面对这样的局面,谁能来牵个头,让婆婆们互相通通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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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SMAP鸡包纸 发表于 2012-3-28 10:51
你说错了,法律的可执行性是有的,法律法规都是笼统的,不可能针对某一个细节来进行处罚,法律规定

举 ...

你说的以上几条我也研究过,监督起来并不容易。如《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何为“掌握”,它的深度和程度有界限吗,监督人员如果都不懂的话,你怎么知道医务人员是否掌握?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监督人员必须了解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管理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器械的回收、清洗、灭菌过程、灭菌器械的灭菌原理应了解吧,哪些是应达到消毒级别的,哪些是应达到灭菌级别的,监督员有几人明白?这些需要技术规范的掌握。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过去建筑的医院(现在的二级医院还有许多,你到偏远三区看看),手术室都是单通道的,有不少重点部门布局都是不合理的,你处罚几家?能处罚吗?技术规范没有罚则,你怎么套用?一律5000元或几下罚款?估计有些是行不通的。
取证,微生物检测只对当日当次负责,不能重复。当你监督人员感到有问题时,找来人员取证,也许已时过境迁了。唯独感染爆发原因追查时,也许能检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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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卫生监督部门和院感在工作上应该是同行吧,而大家对监督部门反感的主要是工作方法和方式的问题,我觉得卫生监督部门更多的应该是监督指导为主,处罚为辅。不要动不动就处罚,应该与被查者沟通,对督查整改不到位或不整改的再进行处罚,这样大家才会接受。不要为了完成任务,为了处罚而处罚。虽然这种只是部分卫生监督部门人员的工作方式,但是他们的行为确实已经影响了大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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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监督机关应该熟知医院感染各方面的知识,要不去检查时会闹笑话的,死搬教条不说,很多感染方面的知识都不知道,根本起不到指导作用,而是以罚钱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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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被《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处罚过。即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那天,监督所来了个专家,检查方法是提问了几个医护人员,有几个没回答上来或回答不全,就认定违反第五条。罚了10000元,领导说院感科失察。没办法,提的问题太难,只好印了本知识手册,和监督所搞好关系,每次请求只提问知识手册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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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沧浪之水 于 2012-3-28 15:59 编辑

5楼SMAP鸡包纸老师 说得非常好:国家法规更新不够,法规总归滞后于指南,在那个国家都是,临床不比公共卫生,临床研究对象毕竟是个体,公共卫生研究对象做的才是群体,所以公共卫生政策下起来很麻烦。
确实,法规更新存在滞后性,但这个滞后性是否有一定的期限呢?比如说,《消毒技术规范》目前最新版是2002年版吧,近几年也听说要推出新版,但至今仍然没有出台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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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在这里我提议,我们卫生监督员应该多学习院感知识,充实自己,同时也建议医疗机构的朋友们也多学习法律知识,平时工作要依据国家的法规、工作规范去做,不要把一些老师的个人观点作为工作指南,
说得很好。其实现在卫监人员和院感人员之间的沟通已经比前几年好了很多,不知道其他地区的情况怎样,我们这里卫监人员下到医院会先和我们商量一些事项,然后到临床去做监测。而且他们的一些监测项目也有所调整。我们也从他们那里学到了很多东西。我想大家的出发点都是想把工作做好,提高医疗质量。彼此互相尊重、互相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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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没生气吧。因为法律法规更新速度肯定慢,所以会造成法律法规规定与实际工作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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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或许都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尤其是需要加强沟通。前不久,我市召开了全市法制工作会议,邀请我在会上进行经验交流,我的交流发言围绕二大主线:即身为我市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者,是幸运的;身为我院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者,是幸运的。这是我的肺腑之言,当你的工作得不到支持的时候,我觉得更应该反躬自问,是不是存在不足?下面是我的课件,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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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3 威望 +1 金币 +6 文点 +2 收起 理由
风雨同舟 + 3 + 1 + 6 + 2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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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8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sebastienkitty 发表于 2012-3-28 10:53
对医院来说,婆婆太多,各位婆婆之间也没有互相沟通,婆婆们各自为政,没有统一标准,咱被逼无奈,只好疲于 ...

那就得看哪个婆婆的说法有依据,说能拿出依据谁说了算,否则都作为参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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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8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悟儿 发表于 2012-3-28 12:56
卫生监督机关应该熟知医院感染各方面的知识,要不去检查时会闹笑话的,死搬教条不说,很多感染方面的知识都 ...

请不要把“起不到指导作用”归咎于卫生监督,那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责任,不知道你们那里的情况,反正我们这里的CDC唯一的工作就是每年到医院收监测费,更奇怪的是论坛里很多人连卫生监督和CDC都分不清,都不知道这是两家完全独立的单位,更不要说他们的职责了。感谢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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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8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楚楚 发表于 2012-3-28 17:58
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或许都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尤其是需要加强沟通。前不久,我市召开了全市法制工作会议, ...

首先感谢您的回复,也很赞同您的观点,工作是大家的工作,是需要大家共同配合,共同努力,缺一不可,只有共同进步,我们的事业才能进步。看了您的课件,觉得意犹未尽,很遗憾不能直接听您的讲座,希望有机会,因为虽然您的课件是提纲性的,但是正因为如此才能感觉到您做过实际工作,有理论基础,仅凭一个提纲就能支撑一次讲座很厉害,用我们当地的话讲:肚子里有货(褒义的哦),希望和您成为朋友

点评

一定会有机会的  发表于 2012-3-2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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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监督工作是很辛苦的。

点评

这点很赞同,最近参与了一次卫生监督组织的诊所校验很是辛苦。  发表于 2012-3-29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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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zhujianfeng 发表于 2012-3-28 10:34
作为基层单位,经常接待上级部门的督查,比如医疗废物管理,卫生局医政科、区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环 ...

我们市的卫生监督所每年也来我院检查指导工作,对我们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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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arthuryyg 发表于 2012-3-28 19:53
首先感谢您的回复,也很赞同您的观点,工作是大家的工作,是需要大家共同配合,共同努力,缺一不可,只有 ...

我觉得很多时候在于沟通。记得我曾经参与一次省里的检查,当时有卫监的专家同行,她就非常专业同时也很谨慎,言必有据,我很是佩服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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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SMAP鸡包纸 发表于 2012-3-28 09:11
受刺激了?!共同进步嘛,怪也只能怪国家法规更新不够,法规总归滞后于指南,在那个国家都是,临床不比公共 ...

是的,不同行业不同目的,各司其职才能共同进步。
医院的感控工作的直接目的是以全新而有充分证据的科学结论提高医疗质量,卫生监督的直接目的是用国家的法规法规为工具,维护公共大多数群体的利益(当然有时也包括他们的心理感受)。
目的有所差别当然会有些误解与矛盾,指责不能解决问题,相互理解与学习,为共同进步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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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hxj123456 发表于 2012-3-28 12:58
我们被《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处罚过。即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 ...

我认为这个有点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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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风雨同舟 于 2012-3-29 10:21 编辑

看了各位老师的教导,我想说,首先搞清楚监督与医疗机构的关系,是兄弟关系,发生矛盾裁判是爹既卫生局。因此两家单位是平等的。其次,我们监督员也在不断地学习各自的专业理论,一直在充实和提高着自己,故此各自有各自的工作,指责不能解决问题,相互理解与学习,为共同进步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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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婆婆太多,做媳妇的太难了,这就是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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