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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楚楚

有奖征集让您备感困惑或无奈的“钦差大臣”的检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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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出了我们的心声,真不希望这样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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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基层医院,我指的是乡镇卫生院,多数实验室只开展三大常规和一般的生化,又怎样开展院感各项相关监测?住院病人打完点滴不打招呼就自己回家,第二天再来输液,院感病例如何监测?检查组来只有被扣分!在处置室清洗器械、擦拭、包装、清创缝合器械都是用提携式高压锅高压,难道检查组要外科处置室关门大吉?再怎样扣分也要为人民服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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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多数是充当检查者的身份,感到有这么几个问题不好解决:
1、组织建设。我们的三级医院感染专干人数 远远达不大要求。原2000年颁布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中对专职人员有要求,但2006年发布的《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对专职人员没有限定。我们一个三甲医院有1000多张床位,除科长外就一个专职人员,基本上是原医院保健科兼感染管理科的职责,其余医院兼职人员占多数。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提高临床微生物实验室的检测能力”,指导性不强。应该限定检验人员水平(职称、工作年限等)、病原学标本送测率、医院感染病原学诊断和耐药菌监测的比率,我们市现在二级医院基本没能力做这方面工作。
3、医务人员锐器伤管理。条件好的医院,对锐器伤能做到医院或科室负责相关费;条件不好的医院,基本自负。所以制度有,登记不完全就在情理之中了。
4、对小型压力灭菌器监测手段不具备。我听过杭州倪小平老师的课,我国生产的这类产品质量差异很大,说明书标示类型与实际应用不付,但我国对其监测手段没有,PCD国产没有,标准监测方法没有,多数是国外的,我们的卫生部和中国CDC认账不,有否法律效力?否则对企业的说服力应该不大。最好我们国家能出台一个检测标准。
同样,还有一些消毒设备,监测方法都是生产厂家提供的,企业标准,国家没有标准方法。如何质控?
5、污水管理。大型医院还好,有污水站。多数二级以下医院没有污水站,说好听了叫局部污水处理,但处理没处理在医院工作的同行最清楚。很不好量化,就是一个良心事,检查或考核也是走过场。
6、卫生部下发的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已有2年半了,严格按照这个规范管理、考核,绝大多数医院就是达不到,你不可能给它关了,否则就停诊了。别说布局房间数了,就说是应该备有高压汽水枪、光源放大镜都没有,器械自然干燥。可笑的是,我们的卫生行政部门他都不知道这个,如何推动?国家应该设定一个达标年限,由各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推动。
7、目前都是网络时代了,但我们的行政部门还习惯于***的下发,否则就是不知道。所以也难怪疾控、监督所、卫生行政部门对国家新要求、标准、规范掌握的不一致,所以在检查时总会有仗着是上级部门说着旧的规定或外行话,让我们的医院同行无所适从或无语,没办法,官僚主义就是这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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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在接受检查时都想达到督促、提高的目的,而不是流于形式。
我个人一点想法:
1、要有一个统一的检查细则(本省统一)。
2、检查者所认定的标准,必须在国家规范上能找到,不能按自己理解检查。
3、有争议的问题应先征求意见,统一标准后再下去查,如原包装500ml碘伏与酒精开启后多少天应弃用,许多来院专家都说不清等问题。
4、针对检查出的问题专家可否给一些建议,如明知道锐器盒在检查后不可能继续使用一次性的,可说明只要用什么符合要求的锐器盒专家就认可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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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去年底接受了省厅监督所的检查,反馈的结果中其中有两条让我匪夷所思,1. 血透室透析治疗室未设护士站(我们是每个护士管理1个移动工作站,分管几位病人,也有一个固定的护士办公室,供休息学习用);2. 库房未每月进行卫生学监测。我们主管的副院长为此还被叫去谈话,要求我们整改。
    为此,我们进行了反馈:1.随着优质护理的推开,为了更能掌握病人动态、实施有效护理、增进护患关系,现在病房工作都向移动护士工作站转变,血透室工作性质要求护士更应该实时观察病人,移动工作站更能提高护理质量。2. 卫生部血透规范中仅规定对血透治疗室应定期监测,问监督人员库房监测必要性出处,答曰:因为规范中注明了“库房按三类环境管理”,所以要监测。我反问:医院里三类环境太多了,都要监测吗?对该问题他们不做答。
  对于这样的检查结果,我深感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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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蓝鱼o_0 发表于 2012-3-8 15:01
钦差大臣和当前的感控前沿意见相左。所以也引发一个思考,培训同步性做的还不充分。第二,督查者理解也不够 ...

锐器不用毁形,直接放入利器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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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院感检查一般都会评分排序,但不同"钦差“的院感理念差异较大,考核主观要求不一样(即使是同一评价标准),每次检查后一般会通报检查情况,建议怎么改进,但一般不会通报评分结果。我院经历了一次检查,检查过程专家没有指出什么大的问题,通报也没说什么,但数月后我们接到通报文件,我们院感100分只得了60几分,出乎意料。检查我院的专家要求很严,对本组的其他几家医院的评分均不高,但其他组的专家检查的医院评分远高于本组。因此建议:1、院感检查专家检查前应集中培训,评价指标尽量采取能量化的指标,不能有模棱两可的概念或指标,以避免检查时受主观因素的影响。2、每次检查能否将扣分原因反馈给受检医院,这样医院对不足明明白白,利于改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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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本帖征集的意见  发表于 2012-3-10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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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0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与27楼老师有同感,现在检查多数都不当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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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0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蓝鱼o_0 发表于 2012-3-8 15:01
钦差大臣和当前的感控前沿意见相左。所以也引发一个思考,培训同步性做的还不充分。第二,督查者理解也不够 ...

CSSD只是不建议建在地下,象有些医院搞的层流,一点都不潮湿,应该还是可以的,没必要一刀切,只是“不宜”建立在地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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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09规范的,江苏的要求是,如果新建和改建的,一律不给CSSD合格使用证书。  发表于 2012-3-10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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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蓝鱼o_0 发表于 2012-3-8 15:01
钦差大臣和当前的感控前沿意见相左。所以也引发一个思考,培训同步性做的还不充分。第二,督查者理解也不够 ...

如果时2009年规范出台之前建在地下室怎么办呢?发证毕竟是在规范出台之后。应该酌情决定,如果是在规范出台前已经动工建设的消毒供应中心如果建在地下室按照标准严格检查验收达标也可以发证,但如果是09年规范出台之后新建及改建的CSSD如果建在地下室就不发证,这样比较客观公正。总不能人家工程已在建设中,出台了规范,马上全部毁掉另换地址,我想这是任何一个医院也不会这样做的。即使是检查者的医院也不会做这样“劳命伤财”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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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倒是想起来我下去检查时发现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不是医院的问题,而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派出的检查组专家的问题——医院的2%戊二醛测试消毒或灭菌内镜要登记这是《规范》要求的“第十三条 内镜室应当做好内镜清洗消毒的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就诊病人姓名、使用内镜的编号、清洗时间、消毒时间以及操作人员姓名等事项。”但是,在检查登记的时候,发现医院将戊二醛测试卡贴在登记本上。询问原因,告知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派出的检查专家说要贴的,理由就是证明你测试了,卡就是证据。真是让人啼笑皆非。没有任何规范规定要贴测试卡,而且测试卡贴在上面,由于时间长了,本子变得很厚,还有水(戊二醛)渍斑斑。试想,如果有卡贴在上面就证实你做了浓度测定,假如平时不这样做到检查时拿一把测试卡测试贴在本子上,你就是看到明显的作假痕迹,你也没办法指正,因为“有卡为证”啊!正确的检查应该是既查登记,更重在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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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去年已出台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在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3.血管造影室:(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我觉得写得很清楚明了,哪里要求这个血管造影室要符合手术室来布局、流程?可就是不只一次的有钦差大臣说要按手术室的布局流程来搞。。。我们的每个造影室都有一个“小耳朵”房间,通过技术员的操作间进入到这里换包头拖鞋、有外科洗手池、灭菌的擦手小毛巾,(洗手衣裤及铅衣铅脖是在外面的另一个房间更换),搞完外科手后,就进入造影室。钦差大臣讲病人进入造影室的门一打开就是走廊,应该按手术室的要求设缓冲间,技术员在操作间也应该换鞋。我觉得钦差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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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也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派出的专家要求的就是:配制、测试含氯消毒剂要登记、清洁房间要登记,很多土政策,真的是既无必要也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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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sdsw 于 2012-3-11 16:30 编辑

1.几年前疾控部门来检查,关于输液皮条和一次性注射器毁形的问题,和院感有冲突,因为我们市里有专门的医疗固废处置中心,所以毁形反而会增加护士受伤的机会,后来这个问题我们反馈给了市里的院感质控中心,由他们去和疾控部门沟通并达成了共识。
2.还听说医生组三级查房时,在接触病人前后做手卫生的问题,评审专家竟然说,要搞清楚主次,不要总是在那里洗手。科主任和我说的时候,我真是郁闷死了。我们院感科多次强调洗手的重要性,被这位专家“一点拨”,科主任还说专家都说洗手不用这么勤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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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上级CDC检查时要求“发热门诊、肠道门诊、肝科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均按医疗废物处理。”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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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咱院感口的专家来查,真还没觉得有什么出格的问题困扰自己,我的困扰主要来自市药检部门,他们来督导工作时每次都查“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管理,每次都因为锐器未毁型而直接入锐器盒大动干戈,无论陪检人如何解释,他们就咬定一条:自己的督查条款是根据国家规定订的,要求必须先毁型后再做其它处置,如果你们认为自己处置得当,也请拿出依据来,可我们的依据(国家正式出台的文件)在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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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二级医院,每年迎接监督和疾控部门的检查至少有3-4次地市级的,每次来检查的项目、人员都不固定?有时此次检查指导的内容与彼次检查指导的内容不一致……比如:平时用的含氯消毒液浓度,有的“专家”说是500mg/L,有的“专家”说是1000mg/L; 有的“专家”只注重形式记录,比如说我们用紫外线灯消毒,问医护人员知道怎么做,可是如果像记录的楣栏上未记录用无水酒精擦拭灯管,或是忘记记录房间的立方米……其实每页的立方米是一样的,只是有的页码未记,也不行,曾经我们医院因为紫外线灯管未擦干净被罚5000元呢……还有一次,医院的布局需要改进,可监督部门检查还要写不足,布局公开医院领导不高兴,他们就反馈说“感控制度未健全”,可过后按照反馈的文件又找我们感控人员,为什么制度还不健全?其实,我觉得基层的“钦差大臣”也不容易,检查掺杂了好多政治色彩……还有罚款任务……感觉基层哪个医院在感控方面也不是面面俱到啊,尤其是布局、流程医院的硬件方面,前些年国家都没重视,院长更没重视,这几年重视了,可房间也不是能改建就改建啊……?!尽量能改建都改建了……呼吁专家们检查不可少,可要真正给出建设性合格规范的意见啊!!!其实感控人员都想做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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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toto 发表于 2012-3-10 13:28
CSSD只是不建议建在地下,象有些医院搞的层流,一点都不潮湿,应该还是可以的,没必要一刀切,只是“不宜 ...

那江苏是比较严格和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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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ynkmzyq 发表于 2012-3-8 11:41
由疾控部门组织的检测采样,卫生洗手后检出32000cfu,,结果报卫生监督后遭到罚款处理。
尽管本人提出了一些 ...

这个顺序就错了,应该是卫生监督通知采样,疾控才能去检测,测完不合格才能罚,检测不能收费。这样程序才合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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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1年前,卫生监督执法所领导来院检查,说我们的输液管、注射器、针头未清泡消毒,那才叫个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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