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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楚楚

“一例骨折术后感染”诉求代理词中多处骇然可见我们耳熟能祥的院内感染预防策略字眼!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0-12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看自己的回复,发现有处错误,“如果是我们的亲自遇到这类事”,应该是:“如果这个病人是我们的亲人,遇到这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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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提供这么深刻的案例,学了震惊很大,外科术后感染一直很棘手,我们要组织外科医生学习以下,警示他们重视医院感染控制,掌握抗生素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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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此案件会使我们深深思考,究竟院感人员应该如何去监督、指导临床医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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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楚楚
楚管您太有才了。已经将案件情况下载准备发在医院内网上,供医务人员学习,以便从中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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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的案例,我打印后给骨科医生看并且转载到院内网上,引起大家重视,引以为戒。这个案例中暴露出院感监控的失职。希望能提供更多这种案例来教育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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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提供这么深刻的案例,学了震惊很大,不论是医生、检验人员、及我们控感人员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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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院内感染控制措施不到位引起的恶劣后果不可估量,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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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的案例,让我们更感觉到如履薄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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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3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起术后切口感染的原因很多,控制术后切口感染,需要临床医生严格按照诊疗技术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也需要感控人员与临床医生的密切合作,及时发现,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我觉得感控的主要责任还是在控制群发上,作为偶发的感染病例的治疗上,责任主要还是在临床医生。这是我的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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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0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楚楚

楚管你好!这个案例我已组织我院的医师、检验员学习了,在反复看了之后有一句不理解,最后一句“如果医方是省里的三甲医院则令当别论”?请明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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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典型案例已下载学习了,准备在院感委员会上先学习,在通过各科主任带动本科学习,医院感染警钟长鸣。不过我还在想发生医院感染的原因除了原告所列出的院方的原因外,是不是还有内源性感染的存在呢?院方为什么没有提出?如果提出了会不会少赔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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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0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震惊啊!佩服这位律师,真太。。。。。专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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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典型的感染纠纷案例,向懂院感的律师表示敬意!
      医院最好请这种律师来院讲讲法律与院感管理的关系,估计效果是空前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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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9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一个值得学习讨论的案例。下载后建议组织全院学习讨论。谢谢楚楚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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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学习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推荐大家好好读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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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楚管:下载了,好好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刚好用到责权法与医院感染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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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的信息,我反复阅读,应当挂到内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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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1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的院感教材,周会下发学习,关键是领导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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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院内感染控制措施不到位引起的恶劣后果不可估量,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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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4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学习,深感责任的重大,医疗安全工作中任何一环做不好都会给病人造成了很大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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