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楼主: yoyo

感染或非感染患者使用后的玻璃或塑料输液究竟如何处理?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6-12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传染病房的输液瓶(袋),如何做到不被污染,个人愚见,应列为医疗废物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6-12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各位的高见,是的,国家改修改医疗废物的相关规定了,能重复利用的东西我们为什么要烧掉它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6-12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aozi_523 于 2010-6-13 00:17 编辑

没有接触过病人,没有被污染的,完好无损的输液瓶,输液袋、抗生素小瓶属普通医疗废物放黑色垃圾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6-12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抗生素小瓶虽属普通医疗废物,但仍属医疗垃圾,应该放入利器盒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6-12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第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要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6-12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aozi_523 于 2010-6-13 00:17 编辑

没有接触过病人,没有被污染的,完好无损的输液瓶,输液袋、抗生素小瓶属普通医疗废物放黑色垃圾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6-12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水蓝晶莹

最近,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的通知》。通知要求: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的各种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要做好集中回收处置工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6-12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水蓝晶莹

我院对输液瓶、袋不按医疗废物处理,属于生活垃圾,放入黑色塑料袋。抗生素小瓶按医疗废物分类应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6-12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生活垃圾,但要分开放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6-12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输液瓶、输液袋、抗生素小瓶如果是感染性疾病病人使用的应作为医疗废物处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6-13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2# 冬季的雪松


    根据卫生部卫办医发(2005)2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使用后的输液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你所说的护士习惯性动作会污染瓶塞的问题,可以予以纠正!如果被污染了,当然得按照医疗废物来处理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6-13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卫办医发【2005】292号文件规定: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只要未被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均不属于医疗废物。我个人认为,青霉素小瓶不属于损伤性废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6-13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输液瓶、袋按普通垃圾处理。抗生素小瓶、按剖安医疗垃圾处理,按剖按损伤性垃圾处理。输血袋统一收回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6-13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环保角度及根据医疗废物减量的原则,没有被患者的血液、体液或分泌物污染的,完整的输液瓶、输液袋及抗生素小药瓶,都应该按普通垃圾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6-13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物品我院也是按生活垃圾处理,但我个人一直有一个这样的困惑,青霉素小并内装的是药物是否也属于药物性医疗废物呢?请教各位老师。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6-13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6# haozi_523

谢谢您haozi老师。曾经对此予以纠正,护士拿着输液瓶通过病房走廊时,行动匆匆,针头不慎扎伤了对面过来的其他人员,造成针刺伤,护士长很有意见。不知其他医院是怎么做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6-13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输液瓶和抗生素小瓶我们用后放在一个桶内满了由清洁工运送到院内指定地点由指定公司回收处理;输液袋用后放入黑色胶袋运送到院内指定地点由另一间指定公司回收处理;我们的处理不知合理与否?请问卫生部有相关批复文件吗?我没有看过能否上传一下。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6-13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号规定: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我院将上述物品归为生活垃圾,关于青霉素瓶,因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也归入了生活垃圾。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6-13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2233007 于 2010-6-13 18:30 编辑

没有污染的输液瓶、输液袋不属医疗废物,由定点公司统一回收,抗生素小瓶我们还是按照医疗废物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6-14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老师:
卫生部卫医政[2010]10号文件,明确规定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想请教老师他属于哪一类废物。为盼!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