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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使用后管理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要求,“使用后的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为防止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使用后被不当收购,防止医用废塑料被用于食品、药品、化妆品、洗涤用品等有关包装容器,经决定,对我院未被污染的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使用后的处置和回收再利用提出如下要求:
一、输液瓶(袋)虽属生活垃圾,但为避免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行为,我院决定将所有输液袋统一放入医疗废物中,一并交由X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以上是我院2014年之前所做的相关规定。
2014年之后,院总务科与有环保部门资质的公司签订了相关的协议,把这类输液瓶(袋)等废物-----回收利用时决不会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而且总务科也到这个回收公司实地看过,了解这类废物的去向,做什么用途的,都清楚了,所以,现在我们医院这类的就没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了。
(我记得2012年福建省有出过相关的规定的,一时半会儿我找不到文件的原件)
所以我个人认为:
你院若是有与资质的公司签订了协议,而且知道废物的流向,没有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的话,那你可以跟卫生监督人员沟通看合同,这样我想他们应该会理解同意的。若是没有,那我想,你可能要听他们的,把这类废物一并划入医疗废物中去管理了,因为你没法保证这类废物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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