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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可回收性废物归类至医疗废物管理,您怎样认为?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6-15 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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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
  
   

     注:近日卫生监督所来院进行执法检查,要求将可回收性废物全部放置在医疗废物桶内,纳入医疗废物全程管理,拿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依据来解释说明无果,让执法检查者给提供书面的具体依据也无果;实行后,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倍增(因为将原来可回收性废物诸如未被污染的塑料输液袋或玻璃瓶、盛装粉针剂的小纸盒等按照执法监督检查要求全部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清运工新增2人,医疗废物暂存处室内空间 、固体废物处置公司的医废车次数... ...
     



     医疗废物分类管理是否有新法律依据?究竟按照什么来执行?也急需得到指导。





编者按:这个帖子反映的现象,我感到也不是简单的个别现象,很有必要让大家讨论讨论,故设全局置顶七天,管管如感欠妥请予以取消。谢谢。              -------老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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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认为不应纳入医疗废物管理,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去向明确(有资质的回收机构),严防流失。我们医院是总务部负责,院感科监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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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于未被血液体液污染的输液瓶,卫计委有明确规定为非医疗废物,但是要集中处置。对于包装纸盒和塑料袋等为生活垃圾,不能纳入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没有新的要求,仍旧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这方面问题,要和卫生监督人员做好沟通,不能违反原则的完全按照他们的要求进行错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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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列入医疗废物,这样不但增加处理的成本,造成浪费,而且还容易对真正医疗废弃物的处理问题上出现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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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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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一直在探索减量化可操作性,更有国家法律法规文件的界定,这样的执法检查者真的该充充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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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严格规范管理!不属于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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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应列入医疗废物,这样不但增加处理的成本,造成浪费,而且还容易对真正医疗废弃物的处理问题上出现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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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我也有同感,监督医疗废物的执法单位要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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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应按医疗废物管理,要有资质的单位回收。那样做浪费人力物力,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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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应按医疗废物管理,要有资质的单位回收。那样做浪费人力物力,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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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很多省、市、州的卫生执法部门都没有与省、市院感管理中心的老师、专家们沟通,他们是依据国家的条例或办法在执行,貌似也没有错误,但他们就是没有及时更新理念,没有遵循医疗废物应该执行减量化原则!我们市的卫生执法检查也是这样的——说是不管配药空针、塑料输液瓶都应该算医废,回收回来的医废还要浸泡消毒,还好我及时与他沟通,没有将各类外包装算成医废,看来得请各省执法总队和省感控中心的领导、专家及时与各市州的卫生执法者做交流,让他们也信息对等,正确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对医废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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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www.moh.gov.cn )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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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院感科管垃圾,管污水,管卫生间,反正藏污纳垢的都属于院感,我们深陷其中,何时才能去搞台面上的东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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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具备回收资质的那就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了,不然有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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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输液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但是流失掉、买到没有资质废品回收站就是大事了、去年全国有个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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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不应列入医疗废物,这样不但增加处理的成本,造成浪费,而且还容易对真正医疗废弃物的处理问题上出现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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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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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算医疗废物,由总务科负责回收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符合国家要求医疗废物减量化的原则,同时避免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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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老师分享,下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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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应列入医疗废物,这样不但增加处理的成本,造成浪费,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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