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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清河

讨论:可回收性废物归类至医疗废物管理,您怎样认为?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6-17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我认为不属于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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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国家的规范是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应按医疗废物管理,要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关键是哪里找有资质的单位,很多医院都在询问那种单位哪里有?一个省应该有相应的集中管理才是,输液瓶有了统一的管理,有了去向,自然就好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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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香山朗月 发表于 2015-6-15 06:27
个人认为不应纳入医疗废物管理,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去向明确(有资质的回收机构),严防流失。我们医院是 ...

老师,这里有资质的机构的资质是指哪些内容?是不是有营业质照废物回收公司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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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7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1098445495 发表于 2015-6-17 16:32
,按国家的规范是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应按医疗废物管理,要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关键是哪里找有资质的单位,很 ...

点赞!倘若能够得到有资质的回收单位的信息或有回收资质的单位得知还有占一定比例的医疗单位在寻求有回收资质单位(应该是称公司确切些吧)的信息,那就达到信息互通,不如有回收资质的公司成立分公司并逐渐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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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7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老师们来这儿,就 可回收性废物归类至医疗废物管理 进行讨论,使我从中学习到更多知识!
医疗废物分类标准是否有新规定?恳请给予指导。
在想:若有新规定,则执行新的分类标准;但若没有新规定 则卫办医发〔2005〕292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没有看到该文件作废通知或替代文件出台,文件规定的内容执行中被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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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淡泊明志 发表于 2015-6-17 18:15
老师,这里有资质的机构的资质是指哪些内容?是不是有营业质照废物回收公司就可以了。

回收营业执照是必须的,还必须在经信局有备案,最好现场考察去向,不得用于原用途和危害人体健康。回收我们市多家医院输液瓶的回收公司,是用来制造农用工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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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玥 发表于 2015-6-15 07:34
对于未被血液体液污染的输液瓶,卫计委有明确规定为非医疗废物,但是要集中处置。对于包装纸盒和塑料袋等为 ...

我同意老师的意见,不能检查者不懂,咱也跟着糊涂呀!要坚持自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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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次性输液袋按医疗废物管理,避免管理不到位,流向不明,给不法分子钻空子,危险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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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市里也会抽查是否真的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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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里这些未被污染的输液袋等是药房回收,有专门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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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让卫生监督所的老师回去好好学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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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可能各地都存在,一方面卫生监督有执法权,另一方面他们中的部分人知识更新滞后,要改变这个现状就一个字: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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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映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请来检查人员学习相关的规定后再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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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朽 发表于 2015-6-15 09:08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5-6-15 11:08 编辑

问题是有的执法者不不光不充电,还听不进去建议,他们有执法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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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不应纳入医疗废物管理,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去向明确(有资质的回收机构),严防流失。我们医院是总务部负责,院感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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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文件规定的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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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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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8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浅墨 发表于 2015-6-18 10:59
个人认为不应纳入医疗废物管理,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去向明确(有资质的回收机构),严防流失。我们医院是 ...

谢谢浅墨老师关注和分享贵院管理经验。
有资质的回收机构需要哪级机构的哪个部门认定的,我们这儿没有资质的机构,很想请老师帮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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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刃木 发表于 2015-6-18 10:51
问题是有的执法者不不光不充电,还听不进去建议,他们有执法权呢!

太难,他们就有执法权,罚款呀!很多人不和你多说,反正就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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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我们这地方就没有专门的回收机构,你真没办法处理,算为医疗废物处理费用太高。利器盒必须每天更换,没做到每天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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