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楼主: 老朽

原卫生部关于医疗废物的几个通知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4-7 16: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甘肃武威
收藏了,查阅起来很是方便,谢谢老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7 20:45:36 | 显示全部楼层 IP:上海
学习了,感谢老师的归纳,一目了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8 00: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肇庆
4、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是不是未被病人血液污染的玻璃安瓿不是损伤性医疗废物?求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8 08: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北秦皇岛
玻璃安瓿我们医院也是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按损伤性废物,放入利器盒内,集中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8 08: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吉林
收藏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8 09: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IP:贵州贵阳
谢谢老师的整理,这样归类后收藏,便于系统的管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8 15: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内蒙古呼和浩特
谢谢老师整理,认真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8 22: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IP:云南曲靖
向老师们学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8 22: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北
谢谢老师,便于查阅,赞一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9 08: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IP:甘肃酒泉
谢谢老师,学习收藏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9 09: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IP:贵州黔东南州凯里
学习了,谢谢老师的归纳与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9 10:27:3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西大同
谢谢老师的整理,我们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9 23: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东莞
谢谢老师的无私奉献!收藏了,便于查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10 10: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南焦作
感谢老师的辛勤工作,将工作需要的规范和标准整理在一起方便查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10 10: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西赣州
谢谢老师的整理,我们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10 10:38:2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德州
谢谢老师的辛勤劳动,下载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10 11: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镇江
玻璃安瓶我们现在也是按照锐器处理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10 15: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西
收藏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10 17: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相关规定放置在一起便于查阅,收藏了,谢谢老朽老师的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10 18:29:43 | 显示全部楼层 IP:新疆克拉玛依
严格执行,谢谢老师的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发帖友情提示
1、注册用户在本社区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社区认同其观点。
2、如果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行为,我们有权在不经作者准许的情况下删除其在本论坛所发表的文章、帖子。
3、所有网友不要盗用有明确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本社区保护注册用户个人资料,但是在自身原因导致个人资料泄露、丢失、被盗或篡改,本论坛概不负责,也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