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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卫生部关于医疗废物的几个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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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卫生部关于医疗废物的几个通知
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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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朽
老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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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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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5-4-8 17:04 编辑
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2〕681号)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处置废弃药品包装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关于***品和精神药品的废弃包装处置。要严格按照《***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废弃空安瓿、贴剂的回收、核对、记录和监督销毁工作。
(二)关于按医疗废物处理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对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空安瓿(注射药小瓶)等废弃药品包装,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6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三)关于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的处置。对于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上述废弃药品包装以外的、按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特别是贵重药品废弃包装,应当尽量在使用前进行毁形,不易毁形的要进行破坏性标记,并将此类废弃药品包装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回收机构统一处理。
2、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3、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
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苏卫医〔2010〕78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宁鼓医字〔2010〕80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现批复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4、
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5、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
通 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4-04
国卫办医发〔201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我委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3月14日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
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卫政法发〔2005〕123号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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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浪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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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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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起来,便于查阅,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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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作,我快乐
我工作,我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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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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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师的整理,我们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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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语清风
竹语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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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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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放置在一起便于查阅,收藏了,谢谢老朽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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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DANRUJU
RENDANRU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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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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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老师 分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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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毛细雨
毛毛细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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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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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走收藏了,谢谢老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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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中飘花
雪中飘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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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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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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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sygkk9228
lzsygkk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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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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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收藏了,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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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泥
土豆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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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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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拿出来学习学习,太有必要了,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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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漂
海上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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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发表于 2014-6-18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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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
,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
不属于医疗废物
,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这点与《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损伤性废物第3点: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是否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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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朽
善于思考!
发表于 2014-6-18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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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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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简
星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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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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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检查要求我们将未被病人血液等污染的安瓿入利器盒呢,与上面文件的要求不一致。看来一个文件出台后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运行成熟后还是应该再出一个适合的新规范啊!所以5年一版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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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桥的羊肉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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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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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医院过JCI评审,玻璃安瓿专家说有可能伤害医护人员,都按损伤性废物处理。其他未污染的输液瓶等,我院交由第三方进行集中收集并毁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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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nan870407
gaonan8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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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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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了,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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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洛彩虹
伊洛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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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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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安瓿我们医院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按损伤性废物,放入利器盒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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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百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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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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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真是有心人,已收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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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ong20086
litong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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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3
发表于 2014-6-18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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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师!老师真是有心人。收藏,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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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蔬菜水果
水果蔬菜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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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2
发表于 2014-6-18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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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老师的整理,集中起来,便于查阅,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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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l燕子
cjl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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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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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了然,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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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dongqin1963
lvdongqin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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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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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师整理资料,下载收藏了,查阅方便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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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玉良言
金玉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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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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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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