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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5-1-9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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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的很细心很认真。
1、《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是二〇〇三年十月十日卫医发[2003]287号文,是由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2、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是根据: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大家的疑惑:从时间先后上应该执行2005年292号文;
从发文级别上来看应执行2003年287号文。(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高于卫办医的发文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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