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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赛场] 辩论精英赛(6月):锐器盒使用是否可以超过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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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拙凌 于 2015-6-11 14:11 编辑

本次辩题锐器盒使用是否可以超过48小时

正方:石桥团队(樵夫、四叶草、沧浪之水、焚膏继晷、新翼感控、天师、落花生、小小牧童)

反方:小点点团队(一碗水、马车、禅静思语、清清、toto、往事随风、米奇、控制感染)

主持人:楚楚 拙凌

围观规则:非以上人员均为围观者,可以支持其中一方,也可以支持某位辩手的某次发言,或者进行点评,但不能正式发帖。

比赛从发布之时开始计时,请各团队、主持人、围观人员务必遵守规则。



结束时间: 2015-6-14 16:38

正方观点 (16)

可以超过48小时

VS
反方观点 (9)

不可以超过48小时

贡献排行榜:
发表于 2015-6-8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正方,立场很明确:锐器盒使用是可以超过48小时的!
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之前,锐器盒使用有效期定在48小时,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以前都是使用纸质锐器盒。纸质锐器盒的纸皮会因为受潮、被血液或者注射液打湿而容易变形、变质,防渗漏防锐器穿透性能会大打折扣。近年来,聚氯乙烯(PVC)塑料锐器盒的广泛使用,就算在受潮或者打湿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保证其防渗漏防锐器穿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HJ 421-2008 提出的规定:
5  利器盒技术要求
5.1 利器盒整体为硬质材料制成,封闭且防刺穿,以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利器盒内盛装物不撒漏,并且利器盒一旦被封口,在不破坏的情况下无法被再次打开。
5.2 采用高温热处置技术处置损伤性废物时,利器盒不应使用聚氯乙烯材料。
5.3 利器盒整体颜色为淡黄,颜色应符合GB/T 3181中Y06的要求。利器盒侧面明显处应印制图1所示的警示标志,警告语为“警告!损伤性废物”。
5.4 满盛装量的利器盒从1.2m高处自由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3次,不会出现破裂、被刺穿等情况。
5.5 利器盒的规格尺寸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环保是目前国家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民生之本!全国医疗机构产生锐器盒的数量可以说是天文数字,其中很多医院在48小时内,锐器盒里面的锐器数量聊聊可数。如果按照48小时就必须封口处理的话,给环境保护带来巨大的压力。


所以,基于塑胶锐器盒的广泛使用和环保的角度出发,我认为锐器盒使用是可以超过48小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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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确我方观点:我们是正方,立场很明确:锐器盒使用是可以超过48小时的!
首先,想让大家明确两个概念:一个是“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也就是临床医技科室。另一个是“暂时贮存地点”,也就是各个临床医技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送往的暂时贮存地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17条仅规定了医疗废物暂存地的储存时限,而对于在医疗废物产生地的医疗废物储存时限并没有明确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13条也仅仅规定了储存医疗废物的容器的最大容量,即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因此没有必要要求锐器盒必须48小时更换。希望大家要认真阅读并理解我们的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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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反方,我们认为锐器盒使用不可以超过48小时,理由如下:
众所周知,锐器盒是用来收集使用后的利器的,包括针头、刀片等,而这些利器上沾染着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物。这些污染物含有“高蛋白、高养分”,犹如细菌的培养基,随着锐器盒保存时间的延长,势必会滋生大量的细菌和致病微生物
而锐器盒在使用过程中肯定是敞开口使用的。
为了避免锐器伤的发生,锐器盒一般都是建议放置在易于利器投放的地方,诸如治疗台附近、治疗上侧方等,总之,都是与清洁区比较接近的地方。
试想,如果锐器盒不能在48小时及时密封废弃,会对治疗室的环境造成怎样的影响呢?随着治疗车在病区各个病房的穿梭,会对病区的环境造成怎样的影响呢?
成本固然重要,但医务人员工作环境要求与患者治疗康复的病区环境更为重要。我们需要一个健康安全的医疗环境
   其次:2003年国务院380号令《医疗废物处理条例》有明确的规定!
综合以上理由,锐器盒使用不应超过48小时。

点评

虽然我支持可以超过48小时的观点,但您的理由又再次说服了我,我已经开始动摇了。  发表于 2015-6-9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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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石桥wshh1975 于 2015-6-8 21:55 编辑

不同的医疗机构以及同一医疗机构中的不同诊疗单元中产生的锐器类型是不同的,诊疗相关感染风险高的科室如重症监护病房等产生的锐器与甲乳外科、脊柱外科等科室产生的锐器的风险是不同的,如上述某些“干净”的科室所产生的锐器,其通过接触传播的途径传播病原微生物的风险相对要低得多,如果这些科室不管风险高低,统一以时间为金标准来决定锐器盒的使用时间,很明显是不恰当的。相反,如重症监护病房等科室所产生的锐器,其携带能污染病区环境的病原微生物的风险相对要高,如此高风险的锐器盒放在重症监护病房中48小时,显然具有成为环境污染源的风险。
因此,以使用时间为优先标准来确定锐器盒的使用显然没有考虑不同诊疗单元、不同医疗机构间的差异,没有进行实事求是的风险评估,而只是简单的一棍子打到,属于一种“懒政”行为。试问,若不管是否达到四分之三,锐器盒均在使用48小时后丢弃,以目前的国情,临床、医技科室的依从性会怎样?不顾依从性现实,而一味的强调规范、标准,不是在鼓励造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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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师 于 2015-6-8 21:27 编辑

损伤性废物的锐器盒应该是避免造成锐器伤和扎伤为主要目的,时间不是问题,只要锐器盒质量足够好、摆放在安全的位置等,超过24小时没有问题的。自制锐器盒现象在绝大数医院都是存在的也是无法避免,锐器盒贵啊,很多单位用不起的再说最终都是收去焚烧了,自制锐器盒还是很受大家欢迎,也被卫生监督和环保部门所逐渐接受人性执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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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正方,我们的观点当然是灰常明确的,那就是:锐器盒使用是可以超过48小时滴。
为什么这么说呢,前面的兄弟辩手已经从法律法规、锐器盒的材质等方面做了陈述,偶们就不再赘述啦,偶很想说滴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没错,就是环保!
1. 既然我们使用的都是合格的锐器盒,都具有耐刺、防渗漏、不容易破裂,也不容易变形,那要是为了刻意的遵守48小时必须丢弃,而每个都不装到3/4,那得多丢多少锐器盒啊,特别是一些产生锐器比较少的地方,那是不是很浪费啊,习大大早就反复在强调,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我们要相应习大大的号召,节约资源,从节约使用锐器盒做起。
2. 我们都知道,锐器盒从医院暂存点拉倒“特垃场”后,主要的处理方式就是焚烧,焚烧啊,同志们。虽然我们的环保部经常都在叫嚣要企业达到环保的要求,但是都知道那只是说说啦,吼吼啦,不知道处理我们医疗废物的企业排放的废气是不是都达到了排放的标准(没办法,只能以小人之心了),即使达到了标准,我们还是可以尽我们自己的一份努力,减少污染气体的排放啊,看看我们还剩多少蓝天,看看我们还剩多少清清的河流,所以啊,在允许的范围内,少丢一个锐器盒,你就为争取蓝天白云做了一份贡献。
想想我们的蓝天,想想我们的后代,锐器盒还是3/4满再丢弃吧!

点评

喜欢这样跳出常规思维,“避重就轻”的狡辩  发表于 2015-6-12 15:54
不必要每个都不装到3/4嘛,使用量小的科室,可以使用小容量的锐器盒。医院可以根据科室使用量不同,购买容量不一的锐器盒。  发表于 2015-6-11 15:07
其实你是从锐器盒的使用上面来考虑,也就是成本,使用性来考虑,但是,你忽视了医院重要的一点,感染,长时间必然会滋生细菌,导致感染的问题,能否说明超过48小时是安全的呢?  发表于 2015-6-10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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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江边一碗水 于 2015-6-9 07:33 编辑

急忙要出差一天,但首先表态:我完全同意楼上我方队友观点和理由,坚决支持锐器盒在48小时内使用,不能超时使用。基本理由是:
锐器盒是收集锐利的损伤性医疗废物,里面装的是废物,是各种锐利的医疗废物!那么,规定一个收集时限,及时处置,是保证锐器盒及所处环境的一个基本安全,是必要的。
使用锐器盒的确需要消耗资源,但这个消耗也是必要的——鼓励节约而不是鼓励吝啬。锐器盒有不同型号,大家可以选用大小不同的合适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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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点点 于 2015-6-9 08:24 编辑

我方观点:锐器盒使用不可以超过48小时。
    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人人守法,尤其在医院这个场所,高学历、高素质人群所在,不能把法律当而儿戏,无规矩不成方圆,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就表明其正确性的存在。2003年的国务院380号令发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法规作出明确规定,我不能触犯法律;其中违法必将受到惩处;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试想有法不依,医院是否能存在?

点评

有法必依!我看对方谁敢“犯罪”!  发表于 2015-6-12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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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方观点----锐器盒使用不可以超过48小时
   也说环保:当血液、体液离开机体12小时就可以滋生大量的细菌、体液会挥发产生气溶胶,而锐器盒不封口,气溶胶散发在空气中会造成空气质量下降、导致疾病传播,我们是治病救人的,更重要的不能让救人的人首先成为医院感染的受害者、传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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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马车 于 2015-6-9 10:47 编辑

利器盒的规范使用始终是卫生监督及院感科人员关注的焦点。既然如此,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应该是非常必要的。君不见,有多少单位因为利器盒超过48小时使用而被执法罚款?君不见,有多少人员因为贪图小利、打着节约的幌子舍不得用而积压库房?君不见,有多少人因为看到库存较多、故作聪明将其改为他用而受到处分?若是因为48小时没有装满而违反规定,难道没有其它解决办法么?为何不根据科室产生损伤废物的量适当配置大小不一的利器盒呢?倘若坚称自己节约闹革命,为何此时想不到使用价廉物美的体积较小利器盒呢?48小时内及时处理,也能有效减少上述提及的库存,更能减少某些人因蝇头小利而实施的激*情违法行为,也能使院感人员不会因此受到批评,多方受益,何乐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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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oto 于 2015-6-9 11:44 编辑

我方观点:锐器盒使用不可以超过48小时。

     2003年的国务院380号令发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标题下第一句即是:《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签发人是——总 理  **     该法令第十七条规定……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2天即是48小时。锐器盒正是一个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的地方(也是个暂存的设施或者小设备),它的使用和管理当然要遵从国家法令。法令就是法令,有其固有的严肃和权威性!我们首先不从专业角度讲,从做一个公民的准则来说,首先是遵从国家的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辩护!

      其次,从专业角度说,为什么锐器盒不允许完全装满,并且使用后要密封后处理?这是我们的专家经过反复考证才制定出来的。锐器盒大多是装的沾满了血液体液的针头,刀片这类锐器,时间长了,不说别的,生成的有异味,怕是连苍蝇也会去盯吧!我们的厂家现在已经很贴心的生产出各种规格型号的锐器盒,就是为了让大家更好地按照国家法令来管理和使用这个医疗垃圾的暂存小设施,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使用不同的型号和大小的锐器盒。我们是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者之一,我们有责任来指导临床规范使用锐器盒,从小处说要为我们的院长(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从大处说要为我们的社会负责。我们必须首先以身作则,从规范使用锐器盒开始,从不超时(2天)使用锐器盒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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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往事随风 于 2015-6-9 15:56 编辑

我方观点:锐器盒使用不可以超过48小时。理由上面各位老师也已经说得很明确,我在这也想表述几点:
1、关于守法问题:必须遵纪守法!年会的热情还没有退去,那么大家一定会对何翔局长的发言记忆犹新吧,我们总是在抱怨卫监人员知识更新不足等等,但是有没有想过我们的问题?我们最大的问题就应该来自于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法律的不遵从!无论是从传染病管理角度还是医院感染控制的角度,《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都是我们必须要遵从的法律依据,试问我们可以忽略最基本的法律要求么?
2、关于执行力的问题:必须不打折扣的按照法律规章要求执行!有这样一个等式:“90%×90%×90%×90%×90%=?”从数学上计算,结果是59%。如果抛开简单的数学计算,这个等式能说明什么问题?如果我们不能在每个环节认真对待,对出现的问题不及时解决,而是想当然地认为 “结果不会有太大问题”,那么,最终的惨局可能就是这个环节你做到了90%,下一个环节还是90%,在五个环节之后,你的工作成绩就不是平均成绩的90%,而是59%——一个不及格的分数,很多情况下还会远远低于这个分数,甚至变成负数!到了这个时候,你再回过头来按照100%的标准进行“检修”,就可能意味着整个项目、整个工程都需要“推倒重来”,意味着时间和资源的浪费,意味着效率低下和时机错失,先前的努力可能白费。90%×90%×90%×90%×90%=?这个简单的等式数学之外的意义就是——执行过程不能打折。我想提醒的就是医疗废物管理是个系统工程,如果我们在每个环节都要去打折扣,那么结果就会可想而知!只有大家都踏实完成过程链,才可以有效避免蝴蝶效应的发生。
3、关于环保问题:必须注重环保!我们反对锐器盒使用超过48小时,不代表我们不支持环保!在日益增加的一次性用品的现况下,确实为环保带来了非常多的困境,该如何解决?第一:锐器盒的规格是可以自行选择的,每个医院每个科室只要用心,一定可以选到适合自己规格的产品;第二:从个人在台湾,香港的学习经历来看,应该是在如何改进现有锐器盒设计,以期降低成本方面下功夫,例如台湾目前其实并不是都在使用塑料锐器盒,他们在一些普通科室使用的恰恰就是一些纸质的锐器盒,这样在极大降低锐器盒成本的同时,也能起到非常好的效果。
4、关于使用期限的问题:如不给予明确的使用期限,会导致更多问题的出现!大家都知道中国人太变通了,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在制定任何条例的时候都要说清楚,简单说例如手消,为什么要明确是一个月?锐器盒使用我想也是同一个道理,对于地大物博的中国来说,如果不给予一个明确的期限界定,估计到时候就会有太多日期出现了吧?甚至会有一个锐器盒持续使用1周?1月?真的都是会有可能出现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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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往事随风 于 2015-6-9 15:58 编辑

补充下我的观点啊!虽然是补充,但也是非常重要的观点:我们现在的锐器盒使用真的正确么?做任何事情有理有据,其目的最为重要!众所周知咱们使用锐器盒最根本的目的是从保护医务人员角度出发,避免发生锐器伤害的的,对吧!如何避免锐器伤害最重要的是最大程度的减少接触锐器的中间环节;目前临床都是在使用完注射器后先分离注射器再将其针头丢弃在锐器盒内的吧,请问这是正确的方法么?相反临床多一次分离的操作就多一次发生伤害的机会!因此真正正确的锐器盒使用应该是不用分离注射器,直接将注射器连同针头一起丢在锐器盒内,而且在台湾医院确实看到他们就是这么执行的!至于成本,确实是非常现实的问题,但是我想制约临床的不仅仅是成本问题,更重要的是其理念是否接受的问题!

点评

使用不分离注射器固然好,那么锐器盒使用量就太大了,其实,锐器盒盖上有一个分离针头的小孔,针头插入小孔,手持注射器一别,针头就落入锐器盒内,不需要用手分离的。  发表于 2015-6-11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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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正方,我们立场很明确:锐器盒使用是可以超过48小时的!
前面队友已经从法律法规、锐器盒的材质、环保等方面做了陈述,这里我试着补充一下:
现实环境中究竟有多少医院是能够做到锐器盒使用是不超过48小时的?中国幅员辽阔,从大城市的三甲医院,到广大社区卫生院,境况千差万别,做任何事情都要符合国情、院情。调查我们的论坛,有许多会员朋友在直抒胸臆:“有的小科室用最小号的一周也不到四分之三,扔了觉得浪费”; 我们只是规定四分之三时更换,没有要求必须48小时更换,要不没装满的扔掉就太浪费了呀;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容器或包装的3/4”时,就及时更换即可;“锐器盒使用不超过48小时是纸上谈兵”,但可以做到:①、不得敞开使用,②、在四分之三是必须更换。——这是民心民意啊,反映了真实的境况。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曾说过: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面对上述这种真实的境况,我们认为,锐器盒使用是可以超过48小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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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9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阶段发表双方观点结束,留个印迹。

根据规则,双方暂时休战一天,整理思路,准备自由辩论。

自由辩论发帖格式需指名针对几楼某一条观点发言

现在,
敬请期待本场辩论赛主持人楚楚对双方第一阶段发言进行总结、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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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次扮演这个角色,不妥指正。
先做个基本情况介绍,这次的辩题是:锐器盒使用是否可以超过48小时。正方的观点是:锐器盒的使用可以超过48小时。反方的观点是:锐器盒的使用不可以超过48小时。现在是双方的陈词阶段,双方均出动6位辩手,但正方辩手天师因违反规则被吃黄牌。以下是双方各位辩手的陈词。
一、正方各位辩手的陈词:
正方一辩焚膏继晷:
1、锐器盒使用时间不超过48小时的规定,缘于以前都是使用纸质锐器盒,但现如今使用的是PVC材质的锐器盒,此规定已不合时宜,应与时俱进。
2、锐器盒没装满就丢弃,很浪费,给环境带来不必要的污染。


正方二辩新翼感控:
锐器盒的使用不得超过48小时的规定适用于医院的医疗废物暂存地点,而临床医技科室是医院的医疗废物产生地点,不属于医院的医疗废物暂存地点,因此不必遵从这个要求。


正方三辩石桥:
1、不同的医疗机构以及同一医疗机构的不同诊疗单元,所产生的锐器传播微生物风险是有高低之分的。对于具有锐器传播微生物高风险的科室,应使用时间不超过48小时,否则具有成为环境污染源的风险。观点是应根据感染风险评估,选择丢弃时间。
2、锐器盒不“装满”(原谅:为了表达简洁,我们把规定达到四分之三作为装满的标准,以下同)就丢弃,临床的依从性不高。


正方四辩樵夫:
锐器盒不“装满”就丢弃,浪费资源、破坏环境。


正方五辩:沧浪之水
锐器盒不“装满”就丢弃,不符合国情。

二、反方各位辩手的陈词
反方一辩禅静思语:
锐器盒盛装的锐器沾染有血液、体液等污染物,随着保存时间的延长,不仅会滋生大量致病微生物,而且会产生难闻的腐臭味、招惹蚊蝇,传播疾病。锐器盒一般放在治疗台附近,即与清洁区较接近的地方,会对治疗室环境造成影响。同时随着治疗车在病区各个病房穿梭,也会对病区的环境造成影响。


反方二辩江边一碗水:
1、锐器盒内盛装的是锐器,所以规定48小时丢弃就是必要的。
2、为避免浪费,可以选用大小适宜的锐器盒。


反方三辩:小点点
1、法律规定“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所以必须遵守。
2、锐器盒内锐器沾染的血液、体液会滋生大量的细菌、体液,挥发会产生气溶胶,使用时间超过48小时,气溶胶就会散发至空气中带来感染风险。


反方四辩:马车
1、以法律的威严震慑在法律边缘游离的人们,如果锐器盒使用时间超过48小时就罚款!!
2、如果锐器盒使用时间超过48小时,锐器盒消耗量少了,则会导致库房锐器盒积压,并因此被“故作聪明”之人改为他用而受到处分?
3、体积较小的锐器盒,是价廉物美的锐器盒。


反方五辩:toto
1、条例规定:“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提出明确的观点:锐器盒就是一个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的地方(也是个暂存的设施或者小设备)。
2、锐器盒的使用不得超过48小时,是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作为监督部门,更有责任捍卫法律法规。
3、锐器盒盛装的锐器沾满了血液体液,时间长了(即使用时间超过48小时),就会生成异味,招苍蝇等。为了捍卫不超过48小时的规定,可以选择合适大小的锐器盒。


反方六辩:往事随风
1、因为法律规定,所以必须遵纪守法!
2、如果锐器盒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即不超过48小时)要求进行管理,就会因此带来医疗废物管理的蝴蝶效应。
3、为避免资源浪费,各个科室可根据选择适宜规格的锐器盒。
4、为避免环境污染,可在优化锐器盒的材质方面做文章,如纸质锐器盒。同时提出的观点有:纸质锐器盒比PVC锐器盒便宜。
5、规定48小时可能不合理,但可以提高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6、不落实锐器盒使用时间不超过48小时的规定,是理念问题。

从双方各位辩手的陈词来看,双方辩手均存在重复同样论点的情况。接下来即将进入攻辩阶段,建议双方辩手们仔细分析对手抛出的论点,进行分工协作、周密安排、沉着应战。祝双方辩手均取得优异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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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0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点评——第一阶段辩论表现

正方:失误 & 申诉
其一,天师辩手在本场辩论中竟然严重跑题!跑题有两点,一是时间限制,二是自制锐器盒。特别是在围观者都已经提醒了,仍未能及时修正发帖内容。
其二,在反复研究之下,发现对方辩手有重复发帖嫌疑,并及时投诉。

反方:一波三折!失误——自救——再失误!
其一,往事随风辩手率先违规,在第一阶段中有驳斥对方观点的倾向,但队友toto及时发现并进行了有效沟通,迅速进行了修正。
其二,禅静思语辩手对队友的发帖未仔细研读,故而在补充发言中与队友toto的发言有重复,被删帖!

主持人看法:
1、正方团队:
      原本,瑕不掩瑜。开赛以来,正方积极应战,每位辩手发言相互补充,可惜,在本阶段倒计时期间有点自乱阵脚,放大了团队问题。
      在队友的失误处理上完全看不到团队合作!自该辩手发言至出示黄牌为止,18个小时内都未有相互提醒和沟通。
      其次,原本这是一个个体的失误,但是正方团队反复质疑“警告”的裁决,个人认为,这是赛场大忌,应吸取教训,集中精力准备下一阶段的比赛。
      幸好,正方也为自己赢得了有利时机,投诉被通过,反方队员被删帖,这将对反方接下来的发言产生一定的压力!

2、反方团队:
     开赛以来比较沉稳,逐步理清思路。相对于正方而言,团队协作有了一定的体现,可惜,整个阶段未保持足够的警惕,在最后阶段被对手抓住失误!

接下来的自由辩论阶段,希望各团队内部有效分工合作,表达的辩驳有理有据,充分展示感控人的专业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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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奇朋克 + 5 + 10 点评好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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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点点 于 2015-6-10 17:19 编辑

我方观点:锐器盒使用不可以超过48小时。
对方辩友---樵夫说“从环保的角度和节约的角度考虑可以超过48小时使用”这一观点是错误的。理由1、你是从锐器盒的使用上面来考虑,也就是成本,使用性来考虑,但是,你忽视了医院重要的一点,感染,长时间必然会滋生细菌,导致感染的问题,能否说明超过48小时是安全的呢?
2、不符合国家规范,国家规范要求使用的锐器盒不可以超过48小时。基于疾病预防、环保,保护大众利益角度出发,不能因为对方辩友认为的一点经济利益而致广大群众利益不顾,从而使个人(保护自身健康)、集体(不受批评、处罚,不让单位荣誉受损)、国家层面(保护众多群众不因我们不遵守规范而导致疾病和环境污染而致使党的执政力被质疑)均受到伤害,孰轻孰重对方辩友应该知道吧。所以规范使用锐器盒,不可以超越48小时,是我们人人应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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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米奇朋克 于 2015-6-10 17:02 编辑

针对正方一辩焚膏继晷的观点“锐器盒使用时间不超过48小时的规定,缘于以前都是使用纸质锐器盒,但现如今使用的是PVC材质的锐器盒,此规定已不合时宜,应与时俱进。”我今儿检索了一下文献,发现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就颁布过一个关于锐器盒的指导性文件,题为“Safety box for the disposal of used sharps”(2007年进行了更新),其中4.3.1Temperature resistance(温度抗力要求):Cardboard boxes, filled to their maximum capacity, must be able to resisttemperatures of up to 170°C for periods up to 30 minutes without spilling any part of the load(纸质利器盒,装满最大容量,必须能抵抗170摄氏度的高温30分钟,且无任何内容物漏出).4.3.2 Water resistance(浸水抗力):Boxes, filled to their maximum capacity, must be able to withstand 48 hours at 43°C and 90% relative humidity in 5 mm of water, without spilling any part of theLoad(利器盒,装满最大容量,必须能在43摄氏度和相对湿度90%的深5毫米的水中浸泡48小时,且无任何内容物漏出)。从这两个技术参数来推理,利器盒使用不超过48小时是有其道理的,且上世纪的指导性文件,至今还在指导着临床利器盒的使用,怎么能说“已不合时宜”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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