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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医院部分血液透析病人感染“丙肝” 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果断处置
云南网讯(记者杨之辉)记者采访了解到,今年1月14日,大理州卫生局接州医院报告:“该院肾内科自2009年8月以来,先后在血液透析患者中检测出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阳性患者47例的报告。”
接告后,省卫生厅和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事件调查组,明确要求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省卫生厅专家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与血液透析有关的医院感染事件,涉及丙肝感染者59人。主要原因是:大理州人民医院在医院感染管理方面存在缺陷。一是血液透析室管理不规范;二是存在操作不规范;三是不排除丙肝“窗口期”患者通过使用复用机处理成为传染源。
调查组认为,大理州人民医院血液透析患者感染丙肝事件是一起责任和技术事故,给患者及家属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伤害,损害了医院的声誉。医院相关责任人由于不正确履行职责,在感染事件发生后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播散;迟报、缓报丙肝院内感染事件,构成失误。
根据相关规定,大理州委、州政府决定,给予院长夏中信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其大理州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职务;给予党委书记李天平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9人分别给予了撤销职务、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的处分和停止执业的处罚。大理州卫生局对此事件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向卫生厅和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据悉,事件发生后,大理州委、州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了积极有效的处置措施。一是积极有效地对患者进行医疗救治,责成州医院设立专户,对患者进行免费救治。对筛查出的丙肝感染者进行保肝及抗病毒治疗。二是严格按要求全面对州医院的血液透析中心进行整改。三是按照知情自愿的原则对感染者配偶进行丙肝筛查。
同时,大理州委、州政府要求,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吸取教训,以对患者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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