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桥wshh1975 发表于 2015-4-22 08:35

小点点 发表于 2015-4-22 08:18
对方辩友:试问国家那个规范、条款对大瓶装(常规500ML)碘伏、酒精进行了开瓶后有效期的规定?难道大瓶装 ...

那请问对方辩友,是否贵方认为开启后的大瓶碘伏、酒精开启后不需要规定使用期限,在产品有效期内(两年)内均可以使用呢?

老朽 发表于 2015-4-22 08:46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5-4-22 08:47 编辑

再说,
一瓶无论再大包装的快速手消毒剂,在30天还未使用完,那么,这样的手卫生依从性就有点不尽人意了吧???

细雨润竹 发表于 2015-4-22 08:47

沧浪之水 发表于 2015-4-21 15:44
对方辩友好!
这里重申一下我方的观点:速干手消毒剂开启后并非仅仅只能使用30天。而并非像对方辩友所 ...

对方辩友:
一、首先您同意产品有效期不等同于产品启封后的使用有效期,在这一点上我们终于达成了共识,谢谢您的理解与支持{:1_1:}
二、既然您质疑GB 27950——2011—4.2.5.2,那么请您回答:产品有效期与启封后使用效期按常理应该由那个部门、那些人、依据什么来定规?{:1_17:}

江边一碗水 发表于 2015-4-22 09:15

本帖最后由 江边一碗水 于 2015-4-22 09:16 编辑

楼上辩友的发言很有意思,通读以后,受益颇多!特别是反方的发言——正所谓兼听则明嘛。不过,越辩论,结论就越显而易见,含醇类手消毒剂开启后只能使用30天,真真切切,不容置疑!

归纳一下大家的讨论点,大概有以下几个:
1、技术上,是否醇类手消毒剂有挥发?
2、实际执行中的问题。
3、对标准的理解问题。
下面我一一作答:
1、技术上,是否醇类手消毒剂有挥发?引用乔版主66#的资料“研究期间共测试268瓶次的酒精浓度,虽然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使用中速干手消毒剂的浓度略有下降,但所有测试的样品酒精浓度均在产品的有效酒精浓度范围内;”,很有意思,这个结论正好证明了醇类手消毒剂的的确确有挥发。可惜的是,乔版主没有说是哪家公司的产品,也没有做完市面上其他产品的试验,而且也没有提供80天、100天、甚至2年后醇含量的检测结果。所以,现在市面上的手消产品何其多,挥发性也有大有小,所以规定一个时间开启后使用时间,是很有必要的。
2、实际执行中的问题。反方辩友多次讲到,按照30天使用期限,有时会造成浪费。诚然,如果管理不善,的确可能会的。但是,这不是一个技术问题,是一个管理问题。手消毒剂有不同的规格,包括100、250、500、1000mL,根据实际使用频次来决定包装大小和摆放的位置,这是可以做到的。如果我们在执行标准的过程中,总以方便为第一考虑,那么我们在这里奢谈质量,真是缘木求鱼。
3、对标准的理解问题。细读标准,我们会发现,标准的规定非常明确和严谨。对标准制定的幕后考量和制定者收集的数据等,我们也一样的期盼能够分享。另外,标准也有一个持续改进,在积累了足够多的实践经验之后,也可以充分论证后进行修订。但是,目前没有修订的情况下,就应该严格执行,执行标准应该成为感控文化的一种重要文化要素。扯一个笑话:记得在6年前去德国的特里尔市参观,在过一条只有6-7米宽的支线马路斑马线时,行人红灯亮起来了,可是这里视线非常好,前后都没有车,过这条小马路只需要几步,走过去肯定不会有任何危险的,所以我和同事大踏步走了过去,旁边站着等绿灯的德国老太婆立马就尖叫了起来。事后,我们分析这就是文化差异,德国人古板,我们灵活。但是,在大家购物的时候,为什么质量上大家总体上一般都是觉得德国货质量好呢?这不就是因为他们“古板”、只会遵照标准办事、不会灵活变通嘛。

反方辩友的发言很精彩,我们很欣赏;但是如果你选错了方向,跑得越快,就错的越远!真诚的希望反方辩友迷途知返,我们对你不离不弃,真诚欢迎你!

沧浪之水 发表于 2015-4-22 09:19

细雨润竹 发表于 2015-4-22 08:34
对方辩友,您质疑国标出台前的严谨性,难道您认为国标是随意而为的吗?

请对方辩友注意,贵方辩友谷子老师说,“国家标准通过严谨的试验告诉我们开启后有效期是30天”。我是向贵方请教啊,这个严谨的试验到底是什么试验呢?这难道是国家机密吗?

小点点 发表于 2015-4-22 09:24

谷子 发表于 2015-4-21 11:18
亲爱的对方辩友,关于您提到的1.2问题36楼我方江边一碗水已经回答,关于第3个问题,您也提到对于标准需 ...

对方辩友,既然说到染菌量,你们观点是支持国标,那戊二醛作为内镜的消毒剂,规范中只是要求每日做浓度监测,并未要求每日做染菌量监测。

小点点 发表于 2015-4-22 09:35

谷子 发表于 2015-4-21 17:12
亲爱的对方辩友:关于有效期的时间您万万不能偷换概念,不能因为写在一张纸上就说有效期是24个月哦,您看 ...

对方辩友:我想问你到超市买东西看是否在有效期内,从从哪里看,一定是从商品包装上看厂家给出的时间吧,出了问题你状告厂家也是遵循厂家的使用说明书,这就是法律依据。

小点点 发表于 2015-4-22 09:42

禅静思语 发表于 2015-4-21 20:44
敬请对方静心审视一下:所谓发生很多颠覆性改变的,都是经过国内外学者专家严格循证的。
而今天所讨论 ...

对方辩友:既然说的国外学者专家遵从的,4月初到台湾开会,参观了马偕医院,和姜老师做了交流(这是上海年会、台湾亚太会的讲课专家),他们的手消毒剂没有开启日期,台湾都没有;手卫生的理念他们比我们运用的早,理念更先进,难道他们就这么不会想你们所谓的问题吗?

小点点 发表于 2015-4-22 09:42

石桥wshh1975 发表于 2015-4-22 08:35
那请问对方辩友,是否贵方认为开启后的大瓶碘伏、酒精开启后不需要规定使用期限,在产品有效期内(两年) ...

是的,我们遵循厂家的有效期内使用。

细雨润竹 发表于 2015-4-22 09:44

沧浪之水 发表于 2015-4-22 09:19
请对方辩友注意,贵方辩友谷子老师说,“国家标准通过严谨的试验告诉我们开启后有效期是30天”。我是向 ...

对方辩友:请教一词不敢当,但您这请教的对象却出现了方向性错误,试问如果您非标准制定者,俺向您请教,除了难为您,还有其他意义吗?

沧浪之水 发表于 2015-4-22 10:13

本帖最后由 沧浪之水 于 2015-4-22 15:50 编辑

细雨润竹 发表于 2015-4-22 09:44
对方辩友:请教一词不敢当,但您这请教的对象却出现了方向性错误,试问如果您非标准制定者,俺向您请教, ...

对方辩友:贵方明确告知:“国家标准通过严谨的试验告诉我们开启后有效期是30天”。那么,即使作为非标准制定者,既然明确了解这个严谨的试验,现在针对院感同行的虚心请教,告知一下又有何不可呢?需要这么严格保密吗?我们不但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标准。面对当前大家对这个标准的争议,为什么不公开这个有力的循证依据说服大家呢?怎么能说这样的请教是没有意义呢?怎么能说这样的请教是“难为”呢?

细雨润竹 发表于 2015-4-22 11:18

沧浪之水 发表于 2015-4-22 10:13
对方辩友:贵方明确告知:“国家标准通过严谨的试验告诉我们开启后有效期是30天”。那么,即使作为非标 ...

对方辩友:试问,国标或者行业标准出台的同时,有给我们公布其背后的实证过程的必要吗?若有,这公布者应该是谁?

婉若秋水 发表于 2015-4-22 13:28

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是我党的优秀品质,但此时我可以低调慎重肯定的说“”我们反方已经取得决定性的胜利!“”正方辩友,负隅顽抗于身心健康不利,识时务者为俊杰,我方具有包容性的博大胸襟,本着对诸位辩友关怀的初衷,随时欢迎你们加入!         

男丁格尔 发表于 2015-4-22 14:06

支持反方:理由很简单,除了国内,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开瓶日期和30天有效的管理规定,也没有任何循证证据支持30天的证据.况且,国外的感控同行除了所谓标准和指南,更多的产品都会明确指示:遵循厂家说明.如果确实国内产品和国外产品有显著性差异,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

老朽 发表于 2015-4-22 14:30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5-4-22 14:39 编辑

男丁格尔 发表于 2015-4-22 14:06
支持反方:理由很简单,除了国内,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开瓶日期和30天有效的管理规定,也没有任何循证证据支持 ...
在我国,我们就需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能以国外的做法来要求我们,不能做拿来主义,要结合我们的实际。因为我们有我们的国情,国外有国外的原因。

老朽 发表于 2015-4-22 14:33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5-4-22 14:37 编辑

小点点 发表于 2015-4-22 09:42
对方辩友:既然说的国外学者专家遵从的,4月初到台湾开会,参观了马偕医院,和姜老师做了交流(这是上海 ...
专家必须尊敬,但是任何专家的做法也不能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我们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任何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做法或说法都是站不住脚的,
至于标准的问题,可以通过修订来更改,但是在没有修订之前我们还是要遵守的。

小点点 发表于 2015-4-22 14:54

老朽 发表于 2015-4-22 14:33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5-4-22 14:37 编辑

专家必须尊敬,但是任何专家的做法也不能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 ...

现在不是说遵守与不遵守的问题,而是可行性和依据问题

小点点 发表于 2015-4-22 14:55

老朽 发表于 2015-4-22 14:30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5-4-22 14:39 编辑

在我国,我们就需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能以国外的做法来 ...

我们很多的标准、规范均是拿来主义

小点点 发表于 2015-4-22 14:58

禅静思语 发表于 2015-4-22 08:32
请看我在22楼给马车对友的回复。

对方辩友:这条的依据从哪里来?而且基层医疗机构不等于医疗机构。

小点点 发表于 2015-4-22 15:04

老朽 发表于 2015-4-22 08:34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5-4-22 10:55 编辑
我支持正方,速干手消毒剂开启后只能使用30天。理由:



对方辩友:所有的规范、标准应该来源于循证数据,如拍脑袋定的何来权威?标准、规范如有错误或不适宜应当及时修订,而不是从一而终。什么是创新?那就是敢于向不适宜、不合理的权威进行循证论据,找出不合理,解决不适宜,才能更好的前进,就向一碗水和楚楚对WHO的手卫生五个时刻提出的异议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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