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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鹤舞清风

医疗废物分类更改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7-27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你说的很对,深有同感。我们也是因为没有做到做好被市卫生监督所罚款了几千元才下决心按规范要求去做,在工作中不断的推进改变的,谢谢你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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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斜风细雨 发表于 2012-7-27 16:37
是的,你说的很对,深有同感。我们也是因为没有做到做好被市卫生监督所罚款了几千元才下决心按规范要求去 ...

哈哈,我们是希望能做有益的推进,但是感染科护士长就是怕承担责任,怕检查,最后以退回原路为结果,所以工作真挺难开展的,那些来检查的,只会看检查标准,不会变通,我们的进步会被他们检查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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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现成就有法律法规,只是感控人员太专注于某些专家的意见,而忽视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就拿玻璃安瓿来说,安瓿实际只有一种。安瓿:分为玻璃安瓿(无曲颈)和传统意义说的安瓿(曲颈) 。
下面是我培训做的一个课件(介绍安瓿的片段) 新建 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ppt (387 KB, 下载次数: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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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废物的回收原则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不能把什么都归为医疗废物,像输液瓶、药瓶等不应该按医疗废物收集处理,既增加医院处置医废的成本投入,又造成可回收物品的浪费及环境污染。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以利于医疗机构执行。
    可能与集中处置中心的利益有很大冲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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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特殊药物的玻璃安瓿如化疗用药的,应该归到医疗废物内,不能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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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艺桦 发表于 2012-7-27 18:17
特殊药物的玻璃安瓿如化疗用药的,应该归到医疗废物内,不能一刀切。

呵呵,对的哈,我在课件上也做了说明的,不过少量的药物性废物还是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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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淡淡的茶香 发表于 2012-7-24 14:54
一次性输液器、空针等的包装袋到底算不算医疗垃圾?

一次性输液器、空针等的包装袋不算医疗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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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细雨润竹 发表于 2012-7-24 14:53
这有份江苏省的文件,或许对大伙有帮助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

我看过卫生部网站上的这个文件,就是讲的玻璃安瓿不算医疗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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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急求:重症医学科医疗废物处置规定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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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这次培训一个专家也是这样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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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行们说的对,应有明确的文件,大家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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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细雨润竹 发表于 2012-7-24 14:53
这有份江苏省的文件,或许对大伙有帮助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

其它省没有这样的请示批复,是否也能按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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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确切、详细分类目录的出台,更好的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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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汲水姑娘 发表于 2012-7-26 20:19
玻璃安瓿还是有刺伤的危险,归为生活垃圾安全吗?

生活垃圾就没有被刺伤的危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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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一直有争议,按什么处理都不对啊?按医疗废物处理,又无法焚烧;按生活垃圾处理也不确切,因为有的药物安瓶像化疗药,活的菌苗,是应该按医疗废物处理的。期待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方便感控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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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
这点本人理解指的是输液瓶,无论是玻璃的还是一次性塑料袋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并没有明确规定输液器、注射器等一次性医疗用品外包装袋不属于医疗废物。但本院为减少处置成本,已将一次性医疗用品塑料外包装袋归为生活垃圾处置,不知这样做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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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破损的安珀瓶放入利器盒,完整的放入特殊生活垃圾,否则生活垃圾工人会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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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外包装我们一直是按生活垃圾处理的。2005年卫生部对医废的答复中并没有说到玻璃安瓿,我们的卫监所检查也是按损伤性医废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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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2-7-29 12:57 编辑
细雨润竹 发表于 2012-7-24 14:53
这有份江苏省的文件,或许对大伙有帮助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

   是的。江苏还是很开明、前卫的。关于玻璃安瓿,过去争论已久。处理方式各有不同。溯源是:
1、根据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玻璃安瓿应该归为“损伤性废物”。
2、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原则,玻璃安瓿应该归为“生活垃圾”。
    而我国早已是“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国,医疗废物处理,目前遵循的是“依法管理和践诺履约”并行原则。所以,目前按医疗废物处理或按照生活垃圾处理,均是合法的。按前者执行符合国法,按后者执行符合国际法。当然,目前国家要做的是法的一致性原则。为了参照执行的统一,我国正在致力于履约而修订原法规,目前还没有颁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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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闻风做相悦 发表于 2012-7-28 11:23
好像这次培训一个专家也是这样讲的

我院执行把玻璃安瓿当作损伤性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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