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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各类环境空气消毒的卫生标准
对Ⅰ类、Ⅱ类、Ⅲ类区域环境只有要求细菌总数,而无致病微生物的要求?
GB 15982-1995中可有明确要求: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致病性微生物。
4.5.4 Ⅳ类区域空气中的细菌总数国家没有具体要求,这类环境包括传染病科及其病房。
个人认为Ⅳ类区域空气中的细菌总数应该有要求,对致病性微生物可不做要求或依据不同的传染性疾病或隔离类型要求。
在Ⅲ类区域环境的治疗室的空气洁净程度应远高于所列的其它区域,绝大多数医院病房的治疗室就是配液室,此房间内存放待用的灭菌物品、一次性医疗用品等,在消毒隔离制度中明确的要求:进入治疗室应衣帽整齐戴口罩。(我始终坚持只有在治疗室内进行无菌操作时(配液时)再戴口罩,但苦于找不到依据,制度没作改动,执行时放宽要求)
建议:治疗室(配液室)的区域类别归为Ⅱ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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