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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在水一方

关于胎儿遗体管理的讨论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5-10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桂花香

桂花香老师: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要求,医疗机构需开具死亡证明,难道医院对死胎也需开具死亡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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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0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2# 艾丽斯

这个问题由医务部来解答和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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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0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胎儿遗体处理,应该是医院联系火化场,但费用由家属出,不能所有的善后工作都由医院来处理,必须明确家属的职责。否则,小医院真的是不堪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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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1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件多部门联动的事情,需要共同参与!期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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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1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是具有公宜性质的部门,火葬场也是具有公宜性质的部门,如果,家属没钱,费用为什么要医院解决?抢救病人家属没钱,医院好像没有找谁要钱,卫生部要为医院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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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1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既然按尸体管理就不应该是控感科管的事情了。按尸体管理活化要医院出钱,此钱应从哪个项目中出。能给指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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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abbr_f2f4301ea6e7b35afae24612bdfa8453.doc (30.5 KB, 下载次数: 18)
殡葬管理条例.doc (37.5 KB, 下载次数: 23)
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doc (34.5 KB, 下载次数: 10)
胎儿、婴儿不能作为医疗废物处理,是一个对生命尊严的回归。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可以自行掩埋的,应该由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协调,有一个比较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意见,否则,医疗机构很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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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7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首部死婴遗体处理办法出台:应进行火化
本报济宁4月8日电(记者郑燕峰)山东省济宁市近日出台《济宁市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查不到监护人的和监护人无经济负担能力的婴幼儿遗体,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将由政府埋单。
这一办法共15条,其中明确了病死婴幼儿遗体的处置责任主体,规范了医疗卫生机构对病死婴幼儿遗体的接收、转运、保存、处置等流程,强调了卫生、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提出了对监管缺失、违规操作等行为的查处意见。
该办法规定,病死婴幼儿遗体包括成形完整死胎,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火化处理。少数民族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提倡火化。
该办法指出,病死婴幼儿遗体应当由其监护人妥善处理。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处理遗体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双方签署《病死婴幼儿遗体委托处理协议书》后,由医疗卫生机构通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安排专用车辆将病死婴幼儿遗体就近运到殡仪馆火化处理。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由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病死婴幼儿姓名、性别、出生及死亡日期等相关信息,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对于查不到监护人的病死婴幼儿或监护人无经济负担能力的病死婴幼儿,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纳入各级政府财政支付的范围,即坚持公共财政埋单的原则,以防范私自对病死婴幼儿遗体进行不当处置行为的发生,强化政府公共管理的责任。
有关人士认为,这不仅能够有效防范私自对病死婴幼儿遗体进行不当处置行为的发生,而且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了政府公共管理的责任,也有利于引导城乡群众改掉陋习,形成维护生命尊严的良好社会风尚。
该办法还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处置病死婴幼儿遗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月29日,济宁市洸府河发现21具被遗弃的婴儿遗体。经查,这是由于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与病死婴儿家长私自达成处置遗体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雇用社会人员运输到洸府河附近遗弃的。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副院长徐丽明确表示,这21名被弃婴儿遗体,全部为医治无效或放弃治疗的,“绝对没有流产胎儿”。
目前,这起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已被处理。济宁市卫生局向社会表示真诚道歉,山东省卫生厅对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给予全省通报批评,责令其深刻反省、限期整改。同时,济宁市从法规和制度层面开始规范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力量研究制定了这部暂行办法。
据济宁市新闻发言人宫振华介绍,该暂行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并称“出台这样的文件在全省乃至全国还是第一家”。
此前,山东省卫生厅针对济宁事件,专门通报要求医疗机构要妥善处置病死婴幼儿遗体。对于无主或者被遗弃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医疗机构要坚持公益性质,承担处置工作。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登记、交接、转运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规范处置病死婴幼儿遗体。对其中有传染性风险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遗体收集、存放、运送全过程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做好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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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7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盼望我市的《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暂行办法》能够尽快出台,自觉山东济宁的《办法》很具有操作性,多家合作,各尽其职,才可真正体现全社会的关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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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这方面的管理很混乱,没有相关配套文件做详细的规定。 最好把28周以上的作为遗体,以下的按医疗废物比较切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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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3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曾经也提过

我是新手上路,正在研究怎么完成第一个任务,请各位前辈多多指教啊……
之前有看到过这个论坛
那时没想过自己会加入这个大家庭
昨天工作上遇到了棘手事了
就因此加入这个大家庭

头痛是接到市局文件关于医院处理引产死胎、死婴的问题
问题1.医疗收费项目里死婴处理费收费标准是30元。而医疗机构联系的殡葬管理部门收费远远高于这个标准。
问题2.民政殡仪馆咨询后称出车一趟340元,火化费120元,称医疗机构的话可以给点优惠出车220元,火化费120元,合计也得340元。而且是按一个算的。
问题3.处理一个死胎或死婴费用最少合计也要340元,如果这块费用让患者自己承担的话,那导致费用支出上涨,比分娩一个正常婴儿开销更大,也许就选择不引产,那这样计生部门的工作如何开展。
问题4.有可能为了达到引产目的又不想花那么多钱的话,有可能找黑机构,那后续的问题又出现了,比如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且根本问题依然未解决,因为黑机构肯定也是随意处置死胎的。
问题5.作为民营医疗单位,自负盈亏,也许因为引产费用的上涨导致收住率下降,那单位如何生存。况且作为计划生育协作单位,岂能拒之于门外?如果硬着头皮收下了,按收费标准的话,超出收费标准的310元难道要医疗机构自己倒贴吗?那单位还可能要做这个“赔本生意”吗?
......
好多问题好棘手
请前辈们给个指引方向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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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3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2# 艾丽斯

应该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遗体处置。至于死亡证明,因为其无户籍,是无法出具法律意义上的证明,但是医院里可以出具该死婴(胎)是由某产妇(最好包括产妇及(或)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产下已死亡的书面文字,并有当事医生签字,产妇签字,医院盖章,一式三份(医院、产妇、殡仪馆各一份),个人以此凭证在尚未出台相应规定前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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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6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死胎是指妊娠20周后,胎儿在宫腔内死亡。引起死胎的常见原因有脐带病变、胎儿畸形、母体病变导致胎盘功能不全供氧不足,使胎儿缺氧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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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6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胎儿,是指妊娠8周以后娩出的胎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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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6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uhuabai 于 2011-10-26 09:41 编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
卫办医政发〔2010〕60号
         [color=Red]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color]





胎儿遗体从妊娠8周以后算起,不应该是妊娠20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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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269884026 发表于 2010-5-7 10:32
医院帮其火化,又多一笔火葬费开支

家属不愿意出殡葬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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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Kay 发表于 2012-3-23 09:26
家属不愿意出殡葬费怎么办?

不愿出殡葬费的让他把遗体带走,不带走的话可以跟他所在地政府、派出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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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7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不是很明确,引产下来的死胎也送殡仪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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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6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杨柳 发表于 2010-4-27 16:30
我们医院统一存放太平间冰柜,冰柜存满后,电话告知殡仪馆,殡仪馆拉回火化。

你们的费用谁出啊!我们这里殡仪馆让买骨灰盒,墓地,真是讹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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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6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你说得太好了,一个手术赚不回来殡葬费的。我们这里还要骨灰盒和墓地,真是太欺负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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