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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在水一方

关于胎儿遗体管理的讨论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5-7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0-5-7 17:06 编辑

我们应该严格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中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我的观点是:
不属于医疗废物,就不是我们职责范围内的事情。

如果按照:“妊娠开始的8周时胎体的主要器官发育形成的时期,称为胚胎。孕8周后称为胎儿”。来说:
胚胎可以按照病理性废物来处理,集中回收,焚烧。
胎儿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可惜教科书不是法律法规,对胎儿与胚胎的界定有法律效力吗?
个人见解,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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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你说得太好了,一个手术赚不回来殡葬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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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对死胎、死婴、胎盘、肢体等都是送殡仪馆处理,可是费用较高。到科室收集的每次要钱、到殡仪馆时要钱。 ...
幸运星 发表于 2010-5-7 16:35



    好不公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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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刚出台了一个规定,把所有的引产的死胎,不过月份大小,都集中送殡仪馆处理。这事由总务科负责。但手术的肢体等不属于这范畴,因为卫生部的“病理性废物”中就明确写明的。
病理性废物是: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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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iaolongnv 于 2010-5-7 21:45 编辑

我觉得其实没有不要在孕龄上纠缠。
“遗体”应该具备人的特征,是完整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则是不完整的。
据此界定:不管流产下来的那个东东在母体内呆了几周,只要是完整的就按遗体处置,不完整的就是病理性废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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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对死胎、死婴、胎盘、肢体等都是送殡仪馆处理,可是费用较高。到科室收集的每次要钱、到殡仪馆时要钱。 ...
幸运星 发表于 2010-5-7 16:35


胎盘、截肢都火化,恁杠有钱来
把医疗废物送火化场合适吗?严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是上面的统一要求,还是贵院别出心裁,这个事儿有点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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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参照“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处理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 ...
sxhzwsjds 发表于 2010-4-27 21:59


不是一码事,没有什么可参照的,还是参照卫生部《通报》中的要求执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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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8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看规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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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8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帮其火化,又多一笔火葬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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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8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帮其火化,又多一笔火葬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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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8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是由专人做深埋或焚烧或交由家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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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8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参照卫生部《通报》中的要求执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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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9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最好由卫生行政部门下发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件,应属总务后勤部门管辖范围,要不院感科真成"万金油"了,不该管的全管了,该重点管的没时间和精力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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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9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是这样处理的;生下来没有呼吸就说明没有生命,按医疗废物(双层袋)焚烧,如果有呼吸后死亡,按遗体处理,当然都是在家属的同意下 不过 按遗体处理也是焚烧不同的是家属签字,过目。看来需要制定一个遗体处理管理规定了。应该是医务科的事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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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9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下发文件一年后,不妨再做个调查,看看可操作性如何。8周以后的胎儿作为尸体?我看...玄。
从民法的角度讲,胎儿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使生下来了,如是死胎,仍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个富翁死了,没有直系亲属,他唯一的弟弟应接受遗产。但突然发现,富翁有一个情妇,且怀孕了。法官只好延期判决了,如这个孩子是个死胎,那就无继承权,但如果生下来是活的,几分钟后死了,那他就有继承权。
再举一个例子,孕妇有权打掉自己没出生的孩子,可以剥夺胎儿的生命,但如果孩子出生了,他就有生命权,母亲再剥夺孩子的生命,那就是杀人罪了。
是否可以这样区分,死亡婴儿作为尸体,死亡胎儿可征求母亲的意见,如母亲放弃,可作为医疗废物。这样可操作性是否更强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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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9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已经看过了,前几天也接到医疗废物处理部门的通知,告知死胎死婴不能作为医疗废物处理,可是如果按照遗体处理,那么遗体火化的费用应该谁出,没有明确的规定,医院总不会做完流产还要负责火化吧,有的引产流产物根本没人要,我们不知道该往哪里送,现在都存在冰箱里,等卫生行政部门的通知呢。希望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处罚能搞清先后顺序,有的事情没发生时谁也不知道什么是正确的做法,什么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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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9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fanjianxa

单位指定专人处理,现在仍以掩埋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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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9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遗体处理,签署同意书,委托医院处理,交火化费,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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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0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都作为医疗废物来处置。我们地区有专门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所以所有引产、胎死腹中的毛毛都当医疗废物处置了。一般家属都不愿出火葬费,医院也贴补不起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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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0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桂花香

桂花香老师: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要求,医疗机构需开具死亡证明,难道医院对死胎也需开具死亡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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